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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9480407

    第一個問題:關鍵是業主的團結一致的決心和合理合法的方式。第二個問題:整個小區,是所有業主們幾代人的勞動積蓄,真金白銀買來的,包括共有的小區內所有的公攤面積及所有的公共設施裝置,沒有任何理由說該小區業主不是該小區的真正主人,除非濫用強權非法予以剝奪。但後果不堪設想。

  • 2 # 認真的張律師

    第一個問題,清退不作為的物業公司肯定要依法清退。

    1.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關於業主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的條件請看《民法典》第278條。

    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約,需要提前60天通知物業公司,或者按照物業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物業公司。如果因提前解約給物業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946條。

    3.物業合同到期,業主沒有按照《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的程式續簽物業合同的,物業公司可以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原來的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業主一方可以隨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但應當提前60天通知物業公司。有關法律規定請看《民法典》第948條。

    4.開發商前期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如果業主大會根據《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作出與物業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定,同時需要確定新的物業服務人,並與新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原來的物業公合同終止。有關法律規定請看《民法典》第940條。

    新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物業服務企業,但不能是業主委員會。

    5.原有物業公司退出時,需要依據《民法典》第949條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的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個問題,全體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更準確地說是小區共有部分的主人。總有業主混淆概念,認為自己是小區的主人,這是錯誤的。

    因為對於小區共有部分,任何一名或幾名業主都不能自行行使權利或無權利單獨處置。

    全體業主是小區的主人,並不等於物業公司就是傭人,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依據《民法典》、國務院制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合同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 3 # 東方長嘯

    物業,這個行業從“出生”就不逢時,是那些“善學”、“傾”移者趨同出來的產物。1、物業是公司行為,公司是已賺取利潤為宗旨和目標,且多多益善。2、物業雖有法,到面對百姓生活方方面面難以細化,服務標準如何與百姓訴求統一?3、業主百姓多數非達官顯貴、萬貫家產、豪車出入、碎銀一地,特別是老舊小區、煤、水、電、氣、路、停車、地溝、樹…問題多多,況乎,許多老人收入低、年輕人貸款購房者,大有人在,當然對物業費、服務質量是否對等“在意”有話。供求關係出現不對等,服務關係偏離,業主與服務者關係倒置,導致物業與業主產生較大矛盾。社會公共事業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狀況必須相對統一平衡,月收入4000元生二胎?月收入六千元,還房貸、車貸?超前消費?刺激消費?這就是國際上基尼斯係數、恩格爾定律的意義。

  • 4 # 安安2085

    業主是小區的主人,地球人都知道!題主是真不自信啊!我們主人根據法律完全可以清退物業公司,招聘我們認可的物業公司,也可以我們業主自治管理小區,這就是我們主人的權利!我們主人可以任性,當家做主!但話說回來,一旦和物業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我們就要把主人的架子放一放,我們主人的地位和物業公司一樣,平等,都必須按合同辦事,受合同的約束!在合同面前沒有主人,只有甲乙雙方!

    如果我們業主選擇小區自治管理,這可是高風險的一步棋,自治的實質就是我們業主管業主,主人管主人!一定要慎重!

  • 5 # 海闊顯天空

    法律上規定了業主是小區的主人,這沒有任何疑問。但主人不是那麼好做的,不光有權利,還要承擔義務。我們目前最大的問題是願意享受權利的多,願意承擔義務的少。

    清退物業是業主的權利之一,但清退物業後的善後事宜是業主的義務。要清退物業需要有人站出來做具體工作,如交接各種賬本、鑰匙、承擔安全責任等。這時候業主就不見了。

  • 6 # 無雙辰星SI

    清退不作為的物業,是一個相當複雜的社會問題。用一個比喻不恰當,就是一個沒有肖煙的戰爭和內戰。

    首先想清退的物業肯定是收費高和服務不到位,或是開發商的孑公司。他們就是欺負業主以掙大錢為目地,收費高為第一位,別提服務。驅出物業,吵架和爭吵是難免的,也有可能發生流血事件,這兩種都發生的很多。

    我們小區成立了業委會,根據三分之二的業主意見,準備更換開發商的孑公司,現存的物業公司。他們是收費高,服務的不好。因為他們是開發商的物業,交房時是強制的,沒經過驗收,是半成品,特別是電梯,安裝的是不合格的電梯經常困人,向物業彙報,讓找開發商,打幾十個電話開發商不接或停機。二十七層樓,電梯幾個月不給修,業主夭天到處告狀。

    但想更換物業須提前通知物業,讓物業提前做好交接的準備工作,但他們最氣人和恨人的是在地庫安裝了遠端搖空器,搖空了水電和電梯。隨時可以停電,停水,執行中的電梯隨時停電任何地方,新物業接手後五月份十三部電梯同一天有8部電梯被搖控不能執行。找到拆除搖控器後,向管轄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回覆不夠立案條件,讓自已找證據誰幹的,到目前沒有結果。引進物業和驅除物業最好依法依規進行。特別是驅除和交接當天會發生很多想不到的事發生,該交接的各和資料都沒有了,新物業幾個月才能理出頭腦,幾個月都不能正常。交接當天最好有社群,街道,城管,公安在場,因為交接不會順利,發生意外有政府部門協商。

  • 7 # stp其其

    業主肯定是小兇的主人。對不作為的物業可以成立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更換物業。一定要超三分之二的業主大會才有效。

  • 8 # 一個養比熊的

    清退物業公司 不是業主個人的事情 按理 是大多數業主的意見 如果小區有業委會 需要與街道報告後 才可以開啟清退物業公司的工作 讓新的物業公司進場 與老物業公司交割 有點複雜 所以 業主清退物業公司 要慎重 小區物業複雜 管理好 是業主的福 管理不好 就是業主的災

  • 9 # 我是一個怪老頭兒

    很難清退,業主散沙不團結,物業公司滲透力很大,後臺很強大,能幹物業公司的人都不是跑單幫的,能收買很多部門的人,雖然有條例,民法典,但是人為障礙物很多,很難辦到,需要一個強大的業主團隊和一個有超強心裡素質的領導人才能戰勝一切困難險阻才能辦成。

  • 10 # 胡樂綿綿

    小區物業管理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產物,它的型成基本是由原樓盤開發商操作組織起來的,政府有關部不會管這種事情,從樓盤開始入住起,任何購房者都在領房交鎖匙都必先向開發商簽訂接受物業管理協議,內容條款條件都是由所謂管理方單方面制定,購房人沒有商討餘地,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的責任落實方面,購房人的付費專案上,必須依照協議執行才能領取鎖匙和通水通電,其他涉及房屋完好和質量問題存在問題的,只能等候解決,業主感覺不理想的,只能是慢慢的商量解決,有些問題還會被認為是業主的責任由業主自行解決,這個問題經常引起雙方的強爭議,但沒有誰會來解決這種爭議,管理方有組織有領導,而業主是來自五湖四海一盤散沙、各掃門前雪,這種狀況明擺著,管理方是主動的一方,業主時刻處於被動狀態。如果要有一個認真負責,收費與服務相匹配,管理妥善到位的物業管理機構,最好是由當地居委會牽頭,直接組織純盡的業委作作為物業管理主管機構,然後公開向社會招聘物理公司,一切做到公開透明,所有業主都能看得到。

  • 11 # 胡樂綿綿

    小區物業管理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產物,它的型成基本是由原樓盤開發商操作組織起來的,政府有關部不會管這種事情,從樓盤開始入住起,任何購房者都在領房交鎖匙都必先向開發商簽訂接受物業管理協議,內容條款條件都是由所謂管理方單方面制定,購房人沒有商討餘地,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的責任落實方面,購房人的付費專案上,必須依照協議執行才能領取鎖匙和通水通電,其他涉及房屋完好和質量問題存在問題的,只能等候解決,業主感覺不理想的,只能是慢慢的商量解決,有些問題還會被認為是業主的責任由業主自行解決,這個問題經常引起雙方的強爭議,但沒有誰會來解決這種爭議,管理方有組織有領導,而業主是來自五湖四海一盤散沙、各掃門前雪,這種狀況明擺著,管理方是主動的一方,業主時刻處於被動狀態。如果要有一個認真負責,收費與服務相匹配,管理妥善到位的物業管理機構,最好是由當地居委會牽頭,直接組織純盡的業委作作為物業管理主管機構,然後公開向社會招聘物理公司,一切做到公開透明,所有業主都能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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