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制:
“1. 審查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採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規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透過資格預審。
2. 審查標準
2.1 初步審查標準
初步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2.2 詳細審查標準
詳細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3. 審查程式
3.1 初步審查
3.1.1 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進行初步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透過資格預審。
3.1.2 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3.2.3項至第3.2.7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
3.2 詳細審查
3.2.1 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2款規定的標準,對透過初步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進行詳細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透過資格預審。
3.2.2 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除應滿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規定的審查標準外,還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不按審查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
(2)有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
(3)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3.3 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澄清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對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申請人的澄清或說明應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實質性內容。申請人的澄清和說明內容屬於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和審查委員會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4. 審查結果
4.1 提交審查報告
審查委員會按照本章第3條規定的程式對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完成審查後,確定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
4.2 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招標
透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直接招標。”
有限數量制:
本次資格預審採用有限數量制。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規定的審查標準和程式,對透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進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超過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規定的數量。
2.3 評分標準
評分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3.2.2 透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除應滿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規定的審查標準外,還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對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申請人的澄清或說明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實質性內容。申請人的澄清和說明內容屬於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和審查委員會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3.4 評分
3.4.1透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不少於3個且沒有超過本章第1條規定數量的,均透過資格預審,不再進行評分。
3.4.2透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數量超過本章第1條規定數量的,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3款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序。
透過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數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直接招標。'
合格制:
“1. 審查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採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規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透過資格預審。
2. 審查標準
2.1 初步審查標準
初步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2.2 詳細審查標準
詳細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3. 審查程式
3.1 初步審查
3.1.1 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進行初步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透過資格預審。
3.1.2 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3.2.3項至第3.2.7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
3.2 詳細審查
3.2.1 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2款規定的標準,對透過初步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進行詳細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透過資格預審。
3.2.2 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除應滿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規定的審查標準外,還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不按審查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
(2)有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
(3)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3.3 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澄清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對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申請人的澄清或說明應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實質性內容。申請人的澄清和說明內容屬於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和審查委員會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4. 審查結果
4.1 提交審查報告
審查委員會按照本章第3條規定的程式對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完成審查後,確定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
4.2 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招標
透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直接招標。”
有限數量制:
“1. 審查方法
本次資格預審採用有限數量制。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規定的審查標準和程式,對透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進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超過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規定的數量。
2. 審查標準
2.1 初步審查標準
初步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2.2 詳細審查標準
詳細審查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2.3 評分標準
評分標準:見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
3. 審查程式
3.1 初步審查
3.1.1 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進行初步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透過資格預審。
3.1.2 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3.2.3項至第3.2.7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
3.2 詳細審查
3.2.1 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2款規定的標準,對透過初步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進行詳細審查。有一項因素不符合審查標準的,不能透過資格預審。
3.2.2 透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除應滿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規定的審查標準外,還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不按審查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
(2)有第二章“申請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
(3)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3.3 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澄清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人對所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說明。申請人的澄清或說明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實質性內容。申請人的澄清和說明內容屬於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和審查委員會不接受申請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3.4 評分
3.4.1透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不少於3個且沒有超過本章第1條規定數量的,均透過資格預審,不再進行評分。
3.4.2透過詳細審查的申請人數量超過本章第1條規定數量的,審查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3款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序。
4. 審查結果
4.1 提交審查報告
審查委員會按照本章第3條規定的程式對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完成審查後,確定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並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審查報告。
4.2 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招標
透過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數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直接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