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規定
1983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人防委員會
近幾年來,各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興辦旅館、餐廳、商店、醫院、生產車間、物資倉庫及文體活動場所等,取得了明顯效果。這不僅增加了社會服務性設施,發展了經濟,擴大了就業門路,同時還加強了工程的維護管理,是一件利國、利民、利戰備的好事。為了進一步推動這項工作的發展,使更多的人防工程平時發揮投資效益,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是國家的重要戰備設施。除各級人防指揮所、通訊工程外,凡平時可以使用的,要本著因地、因洞、因需制宜的原則,制定使用規劃,有組織、有計劃地儘量利用起來,為生產、生活服務。
二、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應做到一旦戰備需要能保證迅速轉入戰時防空或堅守城市作戰使用;要搞好工程的維護管理,不降低工程的防護能力;要有必要的安全、保健措施,具備一定的生產、生活條件,保證地下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要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或使用效果,做到能長期使用。
三、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安排使用,也可以與其他單位聯合使用,但需報經城鎮人防部門批准。公用人防工程,中、小學的人防工程和長期不用的單位人防工程,由城鎮人防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四、為了便於平時使用,需要對工程進行改造、完善時,應報城鎮人防部門批准後實施。屬於戰時防空需要的設施所需經費、材料,由人防部門從人防工程經費和材料中解決;屬於平時使用需要的設施所需經費,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在生產發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固定資產修繕費中開支,集體所有制單位在更新改造資金或稅後積累中開支。
五、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裝置維修、更新,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使用本單位的人防工程,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所需費用,企業單位工程的大修理費用,從大修理基金中開支;中、小修理費用計入生產成本。其他單位的工程修理費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開支;無收入的,從本單位固定資產修繕費中開支。
平時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和中、小學人防工程,由城鎮人防部門組織維修和更新“三防”裝置,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解決。
六、平時使用人防工程要做好安全工作,不得損壞工程結構和內部的裝置設施。要有切實可行的防火、防洪澇措施。未經城鎮公安和人防部門批准,不得在工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和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七、為了保護人員的身體健康,對在人防工程內工作的人員,應根據地下工作特點,增發必要的勞保用品和保健費。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解決。
八、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工商企業,要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有關部門批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企業的財務收支,應按企業的隸屬關係納入各部門的財務收支計劃進行管理。
九、人防工程的用電電價,根據原電力部1976年《電熱價格》規定,工程內的通風、照明、抽水等戰備設施用電,按非工業電價收費。平時利用的人防工程,除開辦旅館、商場、工廠的照明用電,按照明電價收費外,其他用電按非工業或工業電價收費。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區的人防部門和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情況制訂貫徹執行的實施細則。
關於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規定
1983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人防委員會
近幾年來,各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興辦旅館、餐廳、商店、醫院、生產車間、物資倉庫及文體活動場所等,取得了明顯效果。這不僅增加了社會服務性設施,發展了經濟,擴大了就業門路,同時還加強了工程的維護管理,是一件利國、利民、利戰備的好事。為了進一步推動這項工作的發展,使更多的人防工程平時發揮投資效益,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是國家的重要戰備設施。除各級人防指揮所、通訊工程外,凡平時可以使用的,要本著因地、因洞、因需制宜的原則,制定使用規劃,有組織、有計劃地儘量利用起來,為生產、生活服務。
二、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應做到一旦戰備需要能保證迅速轉入戰時防空或堅守城市作戰使用;要搞好工程的維護管理,不降低工程的防護能力;要有必要的安全、保健措施,具備一定的生產、生活條件,保證地下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要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或使用效果,做到能長期使用。
三、平時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安排使用,也可以與其他單位聯合使用,但需報經城鎮人防部門批准。公用人防工程,中、小學的人防工程和長期不用的單位人防工程,由城鎮人防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四、為了便於平時使用,需要對工程進行改造、完善時,應報城鎮人防部門批准後實施。屬於戰時防空需要的設施所需經費、材料,由人防部門從人防工程經費和材料中解決;屬於平時使用需要的設施所需經費,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在生產發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固定資產修繕費中開支,集體所有制單位在更新改造資金或稅後積累中開支。
五、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裝置維修、更新,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使用本單位的人防工程,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所需費用,企業單位工程的大修理費用,從大修理基金中開支;中、小修理費用計入生產成本。其他單位的工程修理費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開支;無收入的,從本單位固定資產修繕費中開支。
平時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和中、小學人防工程,由城鎮人防部門組織維修和更新“三防”裝置,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解決。
六、平時使用人防工程要做好安全工作,不得損壞工程結構和內部的裝置設施。要有切實可行的防火、防洪澇措施。未經城鎮公安和人防部門批准,不得在工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和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七、為了保護人員的身體健康,對在人防工程內工作的人員,應根據地下工作特點,增發必要的勞保用品和保健費。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解決。
八、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工商企業,要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有關部門批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企業的財務收支,應按企業的隸屬關係納入各部門的財務收支計劃進行管理。
九、人防工程的用電電價,根據原電力部1976年《電熱價格》規定,工程內的通風、照明、抽水等戰備設施用電,按非工業電價收費。平時利用的人防工程,除開辦旅館、商場、工廠的照明用電,按照明電價收費外,其他用電按非工業或工業電價收費。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區的人防部門和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情況制訂貫徹執行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