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裝置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裝置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