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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出拳老爺子

    做成產業鏈了,而且成本低,有市場。當然就成了人販重災區。

    萬一行騙時沒拐成,那說不定說一句搞錯了之類的,連立案都不一定會被立案吧。如果拐成了,那十有八九是走得掉的。

    就算在帶走小孩的途中真的被截住了,判刑也不是很高。

    既然走這條路了,那目的不管幹什麼,不擇手段都是為錢了。小孩子這種產品反正是別人產的,又能賣高價,違法成本又低。被抓了,大不了吃幾年牢飯出來繼續幹。如果不砍斷利益鏈,以及在懲罰上讓其血本無歸的話,放棄自己道德下限的人還是會去做的。

    還有兩點因素,就是正規的福利院做的也不好,甚至本身就是黑產的一個環節。婦聯這種組織嘛,感覺也是尸位素餐在這些方面沒有發揮什麼作用。賺幼兒園證的錢倒是賺的勤快。這方面的法治也不夠健全,換句話來說,你要讓真的有過繼需求的人,能有正規的渠道去辦這個領養手續,而且要有嚴格的流程去監督這個過程。同時斬斷非法的環節。

    最根本的還是國民素質的提高。兒童販賣大都還是國內的生意。(除了聽說有些福利院是專門賣國外的)購買別人的孩子本身就是極度自私的行為。而且大都發生在不發達地區。隨著城市化程序的推進,大量的城裡人,連自己的孩子都不願意生了,寧願丁克,寧願養貓養狗。所以我有一個樂觀的估計,如果中國將來真的能夠比較全面的城市化的話,販賣兒童的市場需求本來就會降低,甚至會往販賣貓狗的方向轉變。

  • 2 # 純鈞RHGL

    馬克思在《資本論》裡說:如果有20%的利潤,資本就會蠢蠢欲動;如果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冒險,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冒絞首的危險;如果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於踐踏人間一切法律。

    ——犯罪分子也一樣。

    關鍵還是因為罪行利潤太高,而懲罰太輕。

    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一般的販賣人口罪,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嚴重一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只有情節達到“特別嚴重”才會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大部分販賣人口案例,對罪行的處罰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個程度上。我個人雖然反對酷刑傾向,但也覺得這條罪名的刑罰太輕了,應予加重。

    商君說: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刑法學界普遍認為,目前的刑罰威懾力以極刑為重,如果全部刑罰的威懾力有100分,其中80分都是靠極刑撐起來的,剩下的所有刑罰威懾力只有20分。

    按照目前的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通常只有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會超過二十年。

    明顯,畸輕。

    這一點,不是我崇洋媚外,但是看到西方會對一些罪犯判處上百年上千年的監禁,我覺得還是有參考價值的。雖然不是特別可靠,但至少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目前看來是有必要的。

    過去的無期徒刑,從25年已經減少到現在的13年,這事本就是不可理喻的。

    刑罰之輕,還是為了降低執法成本,這雖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刑罰結構輕重失衡會造成大部分刑罰缺少威懾力,這是得不償失的。

    個人以為,包括販賣人口罪罪名在內,很多罪名的刑罰都有量刑畸輕之嫌。並且我還要重申我的立場——我是反對酷刑主義的。那麼,一個反對重刑的人都覺得某些罪名對應的刑罰太輕,刑罰對犯罪還能有多少威懾力?

    類似“販賣人口罪”這種影響惡劣且廣泛、深遠的罪名,亟需加重刑罰。個人以為,罪犯的猖獗,正是刑罰畸輕的證明。

    再一個,個人以為,目前的法律對惡人的保護有些太過頭了。見到犯罪行為,對罪犯不敢追不敢擒,被侵犯了合法權益卻不敢自衛,這些情況是有悖公序良俗的。

    隨著時代發展,人們看問題的角度和思維也在變化,因此也必影響到刑罰的改進。只不過,刑罰之改是一個長期的問題,而我們發展得很快,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無法一蹴而就地解決。

    相信在未來,我們的法律會不斷改進完善,能夠讓好人受到完善的保護,讓壞人得到應有嚴懲,現在需要的只是一點時間,畢竟路要一步步走。

  • 3 # 海籃藍海藍藍

    小區內人販子強搶小孩,人販可太猖獗了,人類社會,有許多十惡不赦的犯罪,人販子就是其中一項,兒童,每一個國家,每一個家庭,都是重點保護物件,因此,人販子最遭人痛恨,失去孩子,對孩子家庭的打擊,是非常嚴重的,這種痛苦,會伴隨人一生,甚至幾十年後找到了孩子,也無法撫平創傷,所以,對人販子判多重罪,也是應該的,

    說說人販子怎麼這麼猖獗,一句話,暴利,人類社會,只要有巨大暴利,敢於拿生命去違法的犯罪,就會發生,像人販子,毒品販子,就是典型的犯罪,為了防範悲劇發生,照看好,教育好孩子,讓孩子們對陌生人,保持警惕。

  • 4 # 聰明的海燕lar

    應處以極刑!把別人家奉若掌上明珠的孩子偷來或者是搶來當貨物出售牟取利益,給無辜的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經濟的損失,這本來就是極其不人道的做法,如果法律對這種犯罪還要講人道的話,那麼,那不是法律的進步,而是倒退,是極其不人道的!

  • 5 # 燦爛百香果PF

    販賣人口對人的摧殘傷害比綁架有過之,無不及,但傷害的人群有不同,如果販賣人口一律按綁架罪量刑情況會好的多。

  • 6 # 百味過客

    有市場就有買賣,不管你是不是違法,犯罪成本太低了,多年來看到的是受害者的痛苦經歷,而犯罪分子被抓後受到了法律制裁,比如說幾年的刑期,相比較受害者的痛苦,大多數人都能感同身受,服刑有多大代價,法律的具體震懾力,大家都很陌生,尤其是人販子背後的利益驅使,使他們不惜置身犯險,鋌而走險,甚至膽大包天,小區裡公然搶奪孩子,對待有些人不能太講人道,這樣他們或許會收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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