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社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全國供銷合作事業發展。
二、負責研究制定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服務全系統改革發展。
三、根據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級供銷合作社承擔政府委託的公益性服務和其他任務。
四、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建議,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五、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係,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業務活動,支援供銷合作社發展電子商務和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六、指導社有資產運營,確保社有企業為農服務方向,履行社有資產監管職責,落實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責任。
七、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事務。
八、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行機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農民理事和專家理事。成員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總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請求,可以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透過方為有效。
供銷社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三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全國供銷合作事業發展。
二、負責研究制定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服務全系統改革發展。
三、根據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級供銷合作社承擔政府委託的公益性服務和其他任務。
四、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建議,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五、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係,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業務活動,支援供銷合作社發展電子商務和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好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六、指導社有資產運營,確保社有企業為農服務方向,履行社有資產監管職責,落實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責任。
七、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的事務。
八、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執行機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農民理事和專家理事。成員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總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請求,可以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透過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