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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突然健了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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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萍安四月
一 1、產品出廠合格證。
2、機房、井道和轎廂平面佈置圖。3、使用說明書。
4、電氣原理圖及電氣控制說明書。5、電氣接線圖。6、部件安裝圖。
7、安裝、除錯說明書。8、備品、備件目錄。
二、電氣裝置接地:
1、所有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都應可靠接地或接零。
2、電氣裝置保護線的連線應符合供電系統接地形式的設計要求。
3、在採用三相四線制供電的接零保護(TN)系統中,嚴禁電梯電氣裝置單獨接地。
4、接到供電系統的保護線(PE線)上。
5、與單獨的接地裝置連線,但裝置的對地電阻不得大於4Ω。
三、安全保護裝置要求:
1、電梯的各種安全保護關必須固定牢靠,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裝後不得由於電梯正常執行時的碰撞和鋼繩、鋼帶、傳動帶的正常擺動,使開關產生位移,損壞和誤動作。
2、與機械相配合的各種安全保護開關,在下列情況時應可靠斷開,使電梯不能起動或立即停止執行。
3、選層器鋼帶(鋼繩、連條)張緊輪落大於50mm時。4、限速器配重輪下落大於50mm時。5、限速器速度接近動作速度的95%,對額定速度1m/s及以下電梯,最遲可在限速器達到其動作速度時。6、安全鉗拉桿動作時。7、任一曳引繩斷開時。
8、電梯載重量超過額定載重量10%時。9、任一廳、轎門未關閉或未鎖緊時。10、安全窗開啟時。
11、液壓緩衝器被壓縮時。
四、安全裝置的檢查:
1、錯相、斷相、欠電壓、過電壓、弱磁、超速、分速度等保護裝置,應按產品要求檢驗調整。
2、急停、檢修、程式轉換等按鈕和開關,動作應靈活可靠。3、超速保護裝置。
4、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
5、撞底緩衝裝置。
6、超越上下限位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7、層門鎖與轎門電氣聯鎖裝置。
8、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轎廂慢速移動的措施。五、檢驗方法:
1、超速保護裝置。電梯在底層端站的上一層、轎廂空載,用不大於0.63m/s的速度向下執行。在機房人為操作限速器,此時安全鉗開關動作使電動機停轉,安全鉗卡位導軌。
2、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將總輸入線斷掉一相或改變相序,電梯應不能執行。
3、撞底緩衝裝置。轎廂以空載和額定載荷,分別對重緩衝器和轎廂緩衝器進行靜壓5mim,再放鬆緩衝器,使其恢復正常位置。
六、除錯和驗收:
1、調速試車
2、試執行前的檢查
(1)機械和電氣裝置的安裝,應具備調整試車條件。
(2)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部分的保護線連線應符合電氣裝置接地要求。(3)電氣接線應正確連線可靠,標誌清晰。
(4)曳引電動機過電流,短路等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符合設計值。(5)繼電器,接觸器動作應正確可靠,觸點接觸應良好。
(6)電氣裝置導體間及導體與地間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動力裝置和安全裝置電流不應小於0.5MΩ。2)低電壓控制迴路不應小於0.25MΩ。
七、檢修速度除錯執行:
1、制動器的調整:
(1)制動力和動作行程應按裝置要求進行調整,松閘時與動輪應無摩擦,但間隙的平均值不應大於0.7mm。
(2)全程點動執行應無卡阻,各安全間隙應符合設計要求。(3)檢修速度不應大於0.63m/s。(4)自動門執行應平穩,無撞擊。2、額定速度除錯執行:
(1)轎廂內建人平衡負載,單層、多層上下執行反覆調整,升至額定速度,起動執行,減速應舒適可靠,平層準確。
(2)曳引電動機接入額定電壓時,轎廂半截向下執行至行程中部時的速度,應接近額定速度,並不應超過額定速度的5%,加速段和減速段除外。
八、執行試驗:
1、執行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指令、召喚、選層定向、程式轉換、起動執行、截車、減速、平層等裝置功能正確可靠。聲光訊號顯示清晰正確。
2、調整上、下端站換速,限位和極限開關,其安裝位置正確,功能可靠。3、空載、半載和滿載試驗。
(1)在通電持續率為40%情況下,往返升降各2h。
(2)電梯執行應無故障,起動時應無明顯衝擊,停層應準確平穩。(3)制動器動作應可靠。
(4)制動器線圈的溫升不應超過60℃,減速機油的溫升不應超過60℃,而溫度不應超過80℃。4、超載試驗
(1)應在轎廂內內建入110%的額定負載,在通電持續率為40%的情況下。往返執行0.5h。
(2)電梯應安全可靠地起動執行。
(3)減速機、曳引電動機應工作正常,制動器動作應可靠。5、平層準確度要求:
(1)交流雙速,額定速度≤63m/s,平層準確度±5mm。(2)交流雙速,額定速度≤1.00m/s,平層準確度±30mm。(3)交直流調速,額定速度≤2.00m/s,平層準確度±15mm。(4)交直流調速,額定速度≤2.50,平層準確度±30mm。
九、技術性能測試:
(1)電梯的加速度和減速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1.5m/s2。額定速度大於1m/s,小於2m/s的電梯,平均角速度和平均減速度應小於0.5m/s2。額定速度大於2m/s的電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減速度不應小於0.7m/s2。
(2)乘客病床電梯在執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動速度不應大於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動加速度不應大於0.25m/s2。
(3)乘客、病床電梯在執行中的總噪聲要求:
1)機房噪聲不應大於80dB。2)轎廂內噪聲不應大於55dB。3)開門過程中噪聲不應大於65dB。
十、工程交接驗收:
(1)電梯安裝竣工後,交付使用前後按施工規範進行各項檢查試驗,並對其結果做好詳細的記錄。
(2)經檢查電梯效能和安裝質量沒有達到各項規定指標要求者為不合格。(3)如果某項為不合格,允許重新除錯,使其達到合格要求指標。當可靠性試驗不合格時,雖然重新除錯達到合格,其考核時間或次數應加倍。
(4)不合格不予驗收,如屬電梯本身或某零部件不合格,電梯製造廠應予以更換;若屬安裝除錯不合格,重新除錯,到合格為止。
(5)電梯驗收合格後,參加驗收的各方代表在安裝驗收證書上簽字,並經當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檢查認可,發給電梯準用證後,電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2資料和檔案:
(1)電梯類別、型號、驅動控制方式、技術引數和安裝地點。(2)製造廠提供的隨機檔案和圖紙。
(3)變更設計的實際施工圖及更變證明檔案。(4)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記錄。(5)電梯檢查及電梯執行引數記錄。
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參考程式
1、竣工驗收時,建設參與各方(包括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和主管專業人員、監理單位總監和電梯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和質量部門有關人員)均須到場。
2、由驗收組組長(建設方為組長單位)主持竣工驗收。
3、驗收組組長介紹驗收組人員。
4、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及完成情況。
5、施工、監理單位應分別彙報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6、驗收組人員分別檢查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資料和工程實物質量。
7、驗收組人員分別彙報檢查情況並形成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初步驗收意見。
8、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整個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初步驗收意見的看法並作相應的調整,形成正式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當建設參與各方意見不統一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
9、驗收組組長宣佈竣工驗收會議結束。
10、彙總電梯安裝工程備案資料,進入備案程式。
最後還要做好交接工作以及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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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突然健了個身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安裝的驗收條件、檢驗專案、檢驗要求和驗收規則。本標準適用於額定速度不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雜物電梯。
2、引用標準
GB7588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GB8903 電梯用鋼絲繩
GB10058 電梯技術條件
GB10059 電梯試驗方法
GB12974 交流電梯電動機通用技術條件
GB/T10060-2011 電梯安裝驗收規範
電梯安裝規範標準
3、 安裝驗收條件
3.1驗收電梯的工作條件應符合GB 10058的規定。
3.2提交驗收的電梯應具備完整的資料和檔案。
3.2.1製造企業提供的資料和檔案:
a.裝箱單;
b.產品出廠合格證;
c.機房井道佈置圖;
d.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含電梯潤滑彙總圖表和電梯功能表);
e.動力電路和安全電路的電氣線路示意圖及符號說明;
f.電氣敷線圖;
g.部件安裝圖;
h.安裝說明書;
i安全部件: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及緩衝器型式試驗報告結論副本,其中限速器與漸進式安全鉗還須有除錯證書副本。
3.2.2安裝企業應提供的資料和檔案:
a.安裝自檢記錄;
b.安裝過程中事故記錄與處理報告;
c.由電梯使用單位提出的經制造企業同意的變更設計的證明檔案。
3.3安裝完畢的電梯及其環境應清理乾淨。機房門窗應防風雨,並標有“機房重地,閒人免進”字樣。通向機房的通道應暢通、安全,底坑應無雜物、積水與油汙。機房、井道與底坑均不應有與電梯無關的其他設定。
3.4電梯各機械活動部位應按說明書要求加註潤滑油。各安全裝置安裝齊全、位置正確,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證電梯安全執行。
3.5電梯驗收人員必須熟悉所驗收的電梯產品和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要求。
3.6 驗收用檢驗器具與試驗載荷應符合GB 10059規定的精度要求,並均在計量檢定週期內。
4、 檢驗專案及檢驗要求
4.1機房
4.1.1每臺電梯應單設有一個切斷該電梯的主電源開關,該開關位置應能從機房入口處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幾臺電梯共用同一機房,各臺電梯主電源開關應易於識別。其容量應能切斷電梯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最大電流,但該開關不應切斷下列供電電路:
a.轎廂照明和通風;
b.機房和滑輪間照明;
c.機房內電源插座;
d.轎頂與底坑的電源插座;
e.電梯井道照明;
f.報警裝置。
4.1.2每臺電梯應配備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該裝置在電梯執行中斷相也應起保護作用。
4.1.3電梯動力與控制線路應分離敷設,從進機房電源起零線和接地線應始終分開,接地線的顏色為黃綠雙色絕緣電梯,除36V以下安全電壓外的電氣裝置金屬罩殼均應設有易於識別的接地端,且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線應分別直接接至接地線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後再接地。
4.1.4線管、線槽的敷設應平直、整齊、牢固。線槽內導線總面積不大於槽淨面積60%;線管內導線總面積不大於管內淨面積40%;軟管固定間距不大於1m,端頭固定間距不大於0.1 m。
4.1.5 控制櫃、屏的安裝位置應符合:
a. 控制櫃、屏正面距門、窗不小於600mm;
b. 控制櫃、屏的維修側距牆不小於600mm;
c. 控制櫃、屏距機械裝置不小於500mm。
4.1.6 機房內鋼絲繩與樓板孔洞每邊間隙均應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應築一高50mm以上的臺階。
4.1.7 曳引機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牆內,則支承長度應超過牆厚中心20mm,且不應小於75mm。
4.1.8 在電動機或飛輪上應有與轎廂升降方向相對應的標誌。曳引輪、飛輪、限速器輪外側面應漆成黃色。制動器手動松閘扳手漆成紅色,並掛在易接近的牆上。
4.1.9 曳引機應有適量潤滑油。油標應齊全,油位顯示應清晰,限速器各活動潤滑部位也應有可靠潤滑。
4.1.10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兩側閘瓦應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的工作面上,松閘時應同步離開,其四角處間隙平均值兩側各不大於0.7mm。
4.1.11限速器繩輪、選層器鋼帶輪對鉛垂線的偏差均不大於0.5mm,曳引輪、導向輪對鉛垂線的偏差在空載或滿載工況下均不大於2mm。
4.1.12限速器運轉應平穩、出廠時動作速度整定封記應完好無拆動痕跡,限速器安裝位置正確、底座牢固,當與安全鉗聯動時無顫動現象。
4.1.13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轎廂慢速移動措施,如用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能用松閘扳手鬆開制動器,並需用一個持續力去保持其鬆開狀態。
4.2 井道
4.2.1 每根導軌至少應有2個導軌支架,其間距不大於2.5m,特殊情況,應有措施保證導軌安裝滿足GB 7588規定的彎曲強度要求。導軌支架水平度不大於1.5%,導軌支架的地腳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牆的埋入深度不應小於120mm。如果用焊接支架其焊縫應是連續的,並應雙面焊牢。
4.2.2 當電梯衝頂時,導靴不應越出導軌。
4.2.3 每列導軌工作面(包括側面與頂面)對安裝基準線每5m的偏差均應不大於下列數值: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為0.6mm;不設安全鉗的T型對重導軌為1.0mm。在有安裝基準線時,每列導軌應相對基準線整列檢測,取最大偏差值。電梯安裝完成後檢驗導軌時,可對每5 m鉛垂線分段連續檢測(至少測3次),取測量值間的相對最大偏差應不大於上述規定值的2倍。
4.2.4 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工作面接頭處不應有連續縫隙,且區域性縫隙不大於0.5mm,導軌接頭處臺階用直線度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他工具測量,應不大於0.05mm,如超過應修平,修光長度為150mm以上,不設安全鉗的對重導軌接頭處縫隙不得大於1 mm,導軌工作面接頭處臺階應不大於0.15mm,如超差亦應校正。
4.2.5 兩列導軌頂面間的距離偏差:轎廂導軌為 mm,對重導軌為 mm。
4.2.6 導軌應用壓板固定在導軌架上,不應採用焊接或螺栓直接連線。
4.2.7 轎廂導軌與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的下端應支承在地面堅固的導軌座上。
4.2.8 對重塊應可靠緊固,對重架若有反繩輪時其反繩輪應潤滑良好,並應設有擋繩裝置。
4.2.9 限速器鋼絲繩至導軌導向面與頂面二個方向的偏差均不得超過10mm。
4.2.10轎廂與對重間的最小距離為50mm,限速器鋼絲繩和選層器鋼帶應張緊,在執行中不得與轎廂或對重相碰觸。
4.2.11當對重完全壓縮緩衝器時的轎頂空間應滿足;
a. 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固定在轎頂上裝置的最高部件間的距離(不包括導靴或滾輪,鋼絲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最高部分)與電梯的額定速度V(單位:m/s)有關,其值應不小於(0.3+0.035V2)m。
b. 轎頂上方應有一個不小於0.5m×0.6m×0.8m的矩形空間(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鋼絲繩中心線距矩形體至少一個鉛垂面距離不超過0.15m,包括鋼絲繩的連線裝置可包括在這個空間裡。
4.2.12封閉式井道內應設定照明,井道最高與最低0.5m以內各裝設一燈外,中間燈距不超過7m。
4.2.13電梯支架的安裝應滿足:
a. 避免隨行電梯與限速器鋼絲繩、選層器鋼帶、限位極限等開關、井道感測器及對重灌置等交叉;
b. 保證隨行電梯在運動中不得與電梯槽、管發生卡阻;
c. 轎底電梯支架應與井道電梯支架平行,並使電梯電梯處於井道底部時能避開緩衝器,並保持一定距離。
4.2.14電梯安裝應滿足:
a. 隨行電梯兩端應可靠固定;
b. 轎廂壓縮緩衝器後,電梯不得與底坑地面和轎廂底邊框接觸;
c. 隨行電梯不應有打結和波浪扭曲現象。
4.3 轎廂
4.3.1 轎廂頂有反繩輪時,反繩輪應有保護罩和擋繩裝置,且潤滑良好,反繩輪鉛垂度不大於1 mm。
4.3.2 轎廂底盤平面的水平度應不超過3/1 000。
4.3.3 曳引繩頭組合應安全可靠,並使每根曳引繩受力相近,其張力與平均值偏差均不大於5%,且每個繩頭鎖緊螺母均應安裝有鎖緊銷。
4.3.4 曳引繩應符合GB 8903規定,曳引繩表面應清潔不粘有雜質,並宜塗有薄而均勻的ET極壓稀釋型鋼絲繩脂。
4.3.5 轎內操縱按鈕動作應靈活,訊號應顯示清晰,轎廂超載裝置或稱量裝置應動作可靠。
4.3.6 轎頂應有停止電梯執行的非自動復位的紅色停止開關,且動作可靠,在轎頂檢修接通後,轎內檢修開關應失效。
4.3.7 轎廂架上若安裝有限位開關碰鐵時,相對鉛垂線最大偏差不超過3mm。
4.3.8 各種安全保護開關應可靠固定,但不得使用焊接固定,安裝後不得因電梯正常執行的碰撞或因鋼絲繩、鋼帶、皮帶的正常擺動使開關產生位移、損壞和誤動作。
4.4 層站
4.4.1 層站指示訊號及按鈕安裝應符合圖紙規定,位置正確,指示訊號清晰明亮,按鈕動作準確無誤,消防開關工作可靠。
4.4.2 層門地坎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水平度不大於2/1 000,地坎應高出裝修地面2~5mm。
4.4.3 層門地坎至轎門地坎水平距離偏差為 mm。
4.4.4 層門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套,門扇下端與地坎的間隙,乘客電梯應為1~6mm,載貨電梯應為1~8 mm。
4.4.5 門刀與層門地坎,門鎖滾輪與轎廂地坎間隙應為5~10mm。
4.4.6 在關門行程1/3之後,阻止關門的力不超過150N。
4.4.7 層門鎖鉤、鎖臂及動接點動作靈活,在電氣安全裝置動作之前,鎖緊元件的最小齧合長度為7 mm。
4.4.8 層門外觀應平整、光潔、無劃傷或碰傷痕跡。
4.4.9 由轎門自動驅動層門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以外時,無論層門由於任何原因而被開啟,都應有一種裝置能確保層門自動關閉。
4.5 底坑
4.5.1 轎廂在兩端站平層位置時,轎廂、對重灌置的撞板與緩衝器頂面間的距離,耗能型緩衝器應為150~400mm,蓄能型緩衝器應為200~350mm,轎廂、對重灌置的撞板中心與緩衝器中心的偏差不大於20 mm。
4.5.2 同一基礎上的兩個緩衝器頂部與轎底對應距離差不大於2mm。
4.5.3 液壓緩衝器柱塞鉛垂度不大於0.5%,充液量正確。且應設有在緩衝器動作後未恢復到正常位置時使電梯不能正常執行的電氣安全開關。
4.5.4 底坑應設有停止電梯執行的非自動復位的紅色停止開關。
4.5.5 當轎廂完全壓縮在緩衝器上時,轎廂最低部分與底坑底之間的淨空間距離不小於0.5 m,且底部應有一個不小於0.5m×0.6m×1.0m的矩形空間(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
4.6 整機功能檢驗
4.6.1 曳引檢查
a. 在電源電壓波動不大於2%工況下,用逐漸載入測定轎廂上、下行至與對重同一水平位置時的電流或電壓測量法,檢驗電梯平衡係數應為40%~50%,測量表必須符合電動機供電的頻率、電流、電壓範圍。
b. 電梯在行程上部範圍內空載上行及行程下部範圍125%額定載荷下行,分別停層3次以上,轎廂應被可靠地制停(下行不考核平層要求),在125%額定載荷以正常執行速度下行時,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轎廂應被可靠制動。
c. 當對重支承在被其壓縮的緩衝器上時,空載轎廂不能被曳引繩提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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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萍安四月
一 1、產品出廠合格證。
2、機房、井道和轎廂平面佈置圖。3、使用說明書。
4、電氣原理圖及電氣控制說明書。5、電氣接線圖。6、部件安裝圖。
7、安裝、除錯說明書。8、備品、備件目錄。
二、電氣裝置接地:
1、所有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都應可靠接地或接零。
2、電氣裝置保護線的連線應符合供電系統接地形式的設計要求。
3、在採用三相四線制供電的接零保護(TN)系統中,嚴禁電梯電氣裝置單獨接地。
4、接到供電系統的保護線(PE線)上。
5、與單獨的接地裝置連線,但裝置的對地電阻不得大於4Ω。
三、安全保護裝置要求:
1、電梯的各種安全保護關必須固定牢靠,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裝後不得由於電梯正常執行時的碰撞和鋼繩、鋼帶、傳動帶的正常擺動,使開關產生位移,損壞和誤動作。
2、與機械相配合的各種安全保護開關,在下列情況時應可靠斷開,使電梯不能起動或立即停止執行。
3、選層器鋼帶(鋼繩、連條)張緊輪落大於50mm時。4、限速器配重輪下落大於50mm時。5、限速器速度接近動作速度的95%,對額定速度1m/s及以下電梯,最遲可在限速器達到其動作速度時。6、安全鉗拉桿動作時。7、任一曳引繩斷開時。
8、電梯載重量超過額定載重量10%時。9、任一廳、轎門未關閉或未鎖緊時。10、安全窗開啟時。
11、液壓緩衝器被壓縮時。
四、安全裝置的檢查:
1、錯相、斷相、欠電壓、過電壓、弱磁、超速、分速度等保護裝置,應按產品要求檢驗調整。
2、急停、檢修、程式轉換等按鈕和開關,動作應靈活可靠。3、超速保護裝置。
4、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
5、撞底緩衝裝置。
6、超越上下限位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7、層門鎖與轎門電氣聯鎖裝置。
8、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轎廂慢速移動的措施。五、檢驗方法:
1、超速保護裝置。電梯在底層端站的上一層、轎廂空載,用不大於0.63m/s的速度向下執行。在機房人為操作限速器,此時安全鉗開關動作使電動機停轉,安全鉗卡位導軌。
2、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將總輸入線斷掉一相或改變相序,電梯應不能執行。
3、撞底緩衝裝置。轎廂以空載和額定載荷,分別對重緩衝器和轎廂緩衝器進行靜壓5mim,再放鬆緩衝器,使其恢復正常位置。
六、除錯和驗收:
1、調速試車
2、試執行前的檢查
(1)機械和電氣裝置的安裝,應具備調整試車條件。
(2)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部分的保護線連線應符合電氣裝置接地要求。(3)電氣接線應正確連線可靠,標誌清晰。
(4)曳引電動機過電流,短路等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符合設計值。(5)繼電器,接觸器動作應正確可靠,觸點接觸應良好。
(6)電氣裝置導體間及導體與地間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動力裝置和安全裝置電流不應小於0.5MΩ。2)低電壓控制迴路不應小於0.25MΩ。
七、檢修速度除錯執行:
1、制動器的調整:
(1)制動力和動作行程應按裝置要求進行調整,松閘時與動輪應無摩擦,但間隙的平均值不應大於0.7mm。
(2)全程點動執行應無卡阻,各安全間隙應符合設計要求。(3)檢修速度不應大於0.63m/s。(4)自動門執行應平穩,無撞擊。2、額定速度除錯執行:
(1)轎廂內建人平衡負載,單層、多層上下執行反覆調整,升至額定速度,起動執行,減速應舒適可靠,平層準確。
(2)曳引電動機接入額定電壓時,轎廂半截向下執行至行程中部時的速度,應接近額定速度,並不應超過額定速度的5%,加速段和減速段除外。
八、執行試驗:
1、執行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指令、召喚、選層定向、程式轉換、起動執行、截車、減速、平層等裝置功能正確可靠。聲光訊號顯示清晰正確。
2、調整上、下端站換速,限位和極限開關,其安裝位置正確,功能可靠。3、空載、半載和滿載試驗。
(1)在通電持續率為40%情況下,往返升降各2h。
(2)電梯執行應無故障,起動時應無明顯衝擊,停層應準確平穩。(3)制動器動作應可靠。
(4)制動器線圈的溫升不應超過60℃,減速機油的溫升不應超過60℃,而溫度不應超過80℃。4、超載試驗
(1)應在轎廂內內建入110%的額定負載,在通電持續率為40%的情況下。往返執行0.5h。
(2)電梯應安全可靠地起動執行。
(3)減速機、曳引電動機應工作正常,制動器動作應可靠。5、平層準確度要求:
(1)交流雙速,額定速度≤63m/s,平層準確度±5mm。(2)交流雙速,額定速度≤1.00m/s,平層準確度±30mm。(3)交直流調速,額定速度≤2.00m/s,平層準確度±15mm。(4)交直流調速,額定速度≤2.50,平層準確度±30mm。
九、技術性能測試:
(1)電梯的加速度和減速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1.5m/s2。額定速度大於1m/s,小於2m/s的電梯,平均角速度和平均減速度應小於0.5m/s2。額定速度大於2m/s的電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減速度不應小於0.7m/s2。
(2)乘客病床電梯在執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動速度不應大於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動加速度不應大於0.25m/s2。
(3)乘客、病床電梯在執行中的總噪聲要求:
1)機房噪聲不應大於80dB。2)轎廂內噪聲不應大於55dB。3)開門過程中噪聲不應大於65dB。
十、工程交接驗收:
(1)電梯安裝竣工後,交付使用前後按施工規範進行各項檢查試驗,並對其結果做好詳細的記錄。
(2)經檢查電梯效能和安裝質量沒有達到各項規定指標要求者為不合格。(3)如果某項為不合格,允許重新除錯,使其達到合格要求指標。當可靠性試驗不合格時,雖然重新除錯達到合格,其考核時間或次數應加倍。
(4)不合格不予驗收,如屬電梯本身或某零部件不合格,電梯製造廠應予以更換;若屬安裝除錯不合格,重新除錯,到合格為止。
(5)電梯驗收合格後,參加驗收的各方代表在安裝驗收證書上簽字,並經當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檢查認可,發給電梯準用證後,電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2資料和檔案:
(1)電梯類別、型號、驅動控制方式、技術引數和安裝地點。(2)製造廠提供的隨機檔案和圖紙。
(3)變更設計的實際施工圖及更變證明檔案。(4)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記錄。(5)電梯檢查及電梯執行引數記錄。
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參考程式
1、竣工驗收時,建設參與各方(包括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和主管專業人員、監理單位總監和電梯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和質量部門有關人員)均須到場。
2、由驗收組組長(建設方為組長單位)主持竣工驗收。
3、驗收組組長介紹驗收組人員。
4、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及完成情況。
5、施工、監理單位應分別彙報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6、驗收組人員分別檢查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資料和工程實物質量。
7、驗收組人員分別彙報檢查情況並形成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初步驗收意見。
8、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整個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初步驗收意見的看法並作相應的調整,形成正式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當建設參與各方意見不統一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
9、驗收組組長宣佈竣工驗收會議結束。
10、彙總電梯安裝工程備案資料,進入備案程式。
最後還要做好交接工作以及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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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突然健了個身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安裝的驗收條件、檢驗專案、檢驗要求和驗收規則。本標準適用於額定速度不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雜物電梯。
2、引用標準
GB7588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GB8903 電梯用鋼絲繩
GB10058 電梯技術條件
GB10059 電梯試驗方法
GB12974 交流電梯電動機通用技術條件
GB/T10060-2011 電梯安裝驗收規範
電梯安裝規範標準
3、 安裝驗收條件
3.1驗收電梯的工作條件應符合GB 10058的規定。
3.2提交驗收的電梯應具備完整的資料和檔案。
3.2.1製造企業提供的資料和檔案:
a.裝箱單;
b.產品出廠合格證;
c.機房井道佈置圖;
d.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含電梯潤滑彙總圖表和電梯功能表);
e.動力電路和安全電路的電氣線路示意圖及符號說明;
f.電氣敷線圖;
g.部件安裝圖;
h.安裝說明書;
i安全部件: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及緩衝器型式試驗報告結論副本,其中限速器與漸進式安全鉗還須有除錯證書副本。
3.2.2安裝企業應提供的資料和檔案:
a.安裝自檢記錄;
b.安裝過程中事故記錄與處理報告;
c.由電梯使用單位提出的經制造企業同意的變更設計的證明檔案。
3.3安裝完畢的電梯及其環境應清理乾淨。機房門窗應防風雨,並標有“機房重地,閒人免進”字樣。通向機房的通道應暢通、安全,底坑應無雜物、積水與油汙。機房、井道與底坑均不應有與電梯無關的其他設定。
3.4電梯各機械活動部位應按說明書要求加註潤滑油。各安全裝置安裝齊全、位置正確,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證電梯安全執行。
3.5電梯驗收人員必須熟悉所驗收的電梯產品和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要求。
3.6 驗收用檢驗器具與試驗載荷應符合GB 10059規定的精度要求,並均在計量檢定週期內。
4、 檢驗專案及檢驗要求
4.1機房
4.1.1每臺電梯應單設有一個切斷該電梯的主電源開關,該開關位置應能從機房入口處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幾臺電梯共用同一機房,各臺電梯主電源開關應易於識別。其容量應能切斷電梯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最大電流,但該開關不應切斷下列供電電路:
a.轎廂照明和通風;
b.機房和滑輪間照明;
c.機房內電源插座;
d.轎頂與底坑的電源插座;
e.電梯井道照明;
f.報警裝置。
4.1.2每臺電梯應配備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該裝置在電梯執行中斷相也應起保護作用。
4.1.3電梯動力與控制線路應分離敷設,從進機房電源起零線和接地線應始終分開,接地線的顏色為黃綠雙色絕緣電梯,除36V以下安全電壓外的電氣裝置金屬罩殼均應設有易於識別的接地端,且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線應分別直接接至接地線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後再接地。
4.1.4線管、線槽的敷設應平直、整齊、牢固。線槽內導線總面積不大於槽淨面積60%;線管內導線總面積不大於管內淨面積40%;軟管固定間距不大於1m,端頭固定間距不大於0.1 m。
4.1.5 控制櫃、屏的安裝位置應符合:
a. 控制櫃、屏正面距門、窗不小於600mm;
b. 控制櫃、屏的維修側距牆不小於600mm;
c. 控制櫃、屏距機械裝置不小於500mm。
4.1.6 機房內鋼絲繩與樓板孔洞每邊間隙均應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應築一高50mm以上的臺階。
4.1.7 曳引機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牆內,則支承長度應超過牆厚中心20mm,且不應小於75mm。
4.1.8 在電動機或飛輪上應有與轎廂升降方向相對應的標誌。曳引輪、飛輪、限速器輪外側面應漆成黃色。制動器手動松閘扳手漆成紅色,並掛在易接近的牆上。
4.1.9 曳引機應有適量潤滑油。油標應齊全,油位顯示應清晰,限速器各活動潤滑部位也應有可靠潤滑。
4.1.10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兩側閘瓦應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的工作面上,松閘時應同步離開,其四角處間隙平均值兩側各不大於0.7mm。
4.1.11限速器繩輪、選層器鋼帶輪對鉛垂線的偏差均不大於0.5mm,曳引輪、導向輪對鉛垂線的偏差在空載或滿載工況下均不大於2mm。
4.1.12限速器運轉應平穩、出廠時動作速度整定封記應完好無拆動痕跡,限速器安裝位置正確、底座牢固,當與安全鉗聯動時無顫動現象。
4.1.13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轎廂慢速移動措施,如用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能用松閘扳手鬆開制動器,並需用一個持續力去保持其鬆開狀態。
4.2 井道
4.2.1 每根導軌至少應有2個導軌支架,其間距不大於2.5m,特殊情況,應有措施保證導軌安裝滿足GB 7588規定的彎曲強度要求。導軌支架水平度不大於1.5%,導軌支架的地腳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牆的埋入深度不應小於120mm。如果用焊接支架其焊縫應是連續的,並應雙面焊牢。
4.2.2 當電梯衝頂時,導靴不應越出導軌。
4.2.3 每列導軌工作面(包括側面與頂面)對安裝基準線每5m的偏差均應不大於下列數值: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為0.6mm;不設安全鉗的T型對重導軌為1.0mm。在有安裝基準線時,每列導軌應相對基準線整列檢測,取最大偏差值。電梯安裝完成後檢驗導軌時,可對每5 m鉛垂線分段連續檢測(至少測3次),取測量值間的相對最大偏差應不大於上述規定值的2倍。
4.2.4 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工作面接頭處不應有連續縫隙,且區域性縫隙不大於0.5mm,導軌接頭處臺階用直線度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他工具測量,應不大於0.05mm,如超過應修平,修光長度為150mm以上,不設安全鉗的對重導軌接頭處縫隙不得大於1 mm,導軌工作面接頭處臺階應不大於0.15mm,如超差亦應校正。
4.2.5 兩列導軌頂面間的距離偏差:轎廂導軌為 mm,對重導軌為 mm。
4.2.6 導軌應用壓板固定在導軌架上,不應採用焊接或螺栓直接連線。
4.2.7 轎廂導軌與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的下端應支承在地面堅固的導軌座上。
4.2.8 對重塊應可靠緊固,對重架若有反繩輪時其反繩輪應潤滑良好,並應設有擋繩裝置。
4.2.9 限速器鋼絲繩至導軌導向面與頂面二個方向的偏差均不得超過10mm。
4.2.10轎廂與對重間的最小距離為50mm,限速器鋼絲繩和選層器鋼帶應張緊,在執行中不得與轎廂或對重相碰觸。
4.2.11當對重完全壓縮緩衝器時的轎頂空間應滿足;
a. 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固定在轎頂上裝置的最高部件間的距離(不包括導靴或滾輪,鋼絲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最高部分)與電梯的額定速度V(單位:m/s)有關,其值應不小於(0.3+0.035V2)m。
b. 轎頂上方應有一個不小於0.5m×0.6m×0.8m的矩形空間(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鋼絲繩中心線距矩形體至少一個鉛垂面距離不超過0.15m,包括鋼絲繩的連線裝置可包括在這個空間裡。
4.2.12封閉式井道內應設定照明,井道最高與最低0.5m以內各裝設一燈外,中間燈距不超過7m。
4.2.13電梯支架的安裝應滿足:
a. 避免隨行電梯與限速器鋼絲繩、選層器鋼帶、限位極限等開關、井道感測器及對重灌置等交叉;
b. 保證隨行電梯在運動中不得與電梯槽、管發生卡阻;
c. 轎底電梯支架應與井道電梯支架平行,並使電梯電梯處於井道底部時能避開緩衝器,並保持一定距離。
4.2.14電梯安裝應滿足:
a. 隨行電梯兩端應可靠固定;
b. 轎廂壓縮緩衝器後,電梯不得與底坑地面和轎廂底邊框接觸;
c. 隨行電梯不應有打結和波浪扭曲現象。
4.3 轎廂
4.3.1 轎廂頂有反繩輪時,反繩輪應有保護罩和擋繩裝置,且潤滑良好,反繩輪鉛垂度不大於1 mm。
4.3.2 轎廂底盤平面的水平度應不超過3/1 000。
4.3.3 曳引繩頭組合應安全可靠,並使每根曳引繩受力相近,其張力與平均值偏差均不大於5%,且每個繩頭鎖緊螺母均應安裝有鎖緊銷。
4.3.4 曳引繩應符合GB 8903規定,曳引繩表面應清潔不粘有雜質,並宜塗有薄而均勻的ET極壓稀釋型鋼絲繩脂。
4.3.5 轎內操縱按鈕動作應靈活,訊號應顯示清晰,轎廂超載裝置或稱量裝置應動作可靠。
4.3.6 轎頂應有停止電梯執行的非自動復位的紅色停止開關,且動作可靠,在轎頂檢修接通後,轎內檢修開關應失效。
4.3.7 轎廂架上若安裝有限位開關碰鐵時,相對鉛垂線最大偏差不超過3mm。
4.3.8 各種安全保護開關應可靠固定,但不得使用焊接固定,安裝後不得因電梯正常執行的碰撞或因鋼絲繩、鋼帶、皮帶的正常擺動使開關產生位移、損壞和誤動作。
4.4 層站
4.4.1 層站指示訊號及按鈕安裝應符合圖紙規定,位置正確,指示訊號清晰明亮,按鈕動作準確無誤,消防開關工作可靠。
4.4.2 層門地坎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水平度不大於2/1 000,地坎應高出裝修地面2~5mm。
4.4.3 層門地坎至轎門地坎水平距離偏差為 mm。
4.4.4 層門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套,門扇下端與地坎的間隙,乘客電梯應為1~6mm,載貨電梯應為1~8 mm。
4.4.5 門刀與層門地坎,門鎖滾輪與轎廂地坎間隙應為5~10mm。
4.4.6 在關門行程1/3之後,阻止關門的力不超過150N。
4.4.7 層門鎖鉤、鎖臂及動接點動作靈活,在電氣安全裝置動作之前,鎖緊元件的最小齧合長度為7 mm。
4.4.8 層門外觀應平整、光潔、無劃傷或碰傷痕跡。
4.4.9 由轎門自動驅動層門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以外時,無論層門由於任何原因而被開啟,都應有一種裝置能確保層門自動關閉。
4.5 底坑
4.5.1 轎廂在兩端站平層位置時,轎廂、對重灌置的撞板與緩衝器頂面間的距離,耗能型緩衝器應為150~400mm,蓄能型緩衝器應為200~350mm,轎廂、對重灌置的撞板中心與緩衝器中心的偏差不大於20 mm。
4.5.2 同一基礎上的兩個緩衝器頂部與轎底對應距離差不大於2mm。
4.5.3 液壓緩衝器柱塞鉛垂度不大於0.5%,充液量正確。且應設有在緩衝器動作後未恢復到正常位置時使電梯不能正常執行的電氣安全開關。
4.5.4 底坑應設有停止電梯執行的非自動復位的紅色停止開關。
4.5.5 當轎廂完全壓縮在緩衝器上時,轎廂最低部分與底坑底之間的淨空間距離不小於0.5 m,且底部應有一個不小於0.5m×0.6m×1.0m的矩形空間(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
4.6 整機功能檢驗
4.6.1 曳引檢查
a. 在電源電壓波動不大於2%工況下,用逐漸載入測定轎廂上、下行至與對重同一水平位置時的電流或電壓測量法,檢驗電梯平衡係數應為40%~50%,測量表必須符合電動機供電的頻率、電流、電壓範圍。
b. 電梯在行程上部範圍內空載上行及行程下部範圍125%額定載荷下行,分別停層3次以上,轎廂應被可靠地制停(下行不考核平層要求),在125%額定載荷以正常執行速度下行時,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轎廂應被可靠制動。
c. 當對重支承在被其壓縮的緩衝器上時,空載轎廂不能被曳引繩提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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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萍安四月
一 1、產品出廠合格證。
2、機房、井道和轎廂平面佈置圖。3、使用說明書。
4、電氣原理圖及電氣控制說明書。5、電氣接線圖。6、部件安裝圖。
7、安裝、除錯說明書。8、備品、備件目錄。
二、電氣裝置接地:
1、所有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都應可靠接地或接零。
2、電氣裝置保護線的連線應符合供電系統接地形式的設計要求。
3、在採用三相四線制供電的接零保護(TN)系統中,嚴禁電梯電氣裝置單獨接地。
4、接到供電系統的保護線(PE線)上。
5、與單獨的接地裝置連線,但裝置的對地電阻不得大於4Ω。
三、安全保護裝置要求:
1、電梯的各種安全保護關必須固定牢靠,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裝後不得由於電梯正常執行時的碰撞和鋼繩、鋼帶、傳動帶的正常擺動,使開關產生位移,損壞和誤動作。
2、與機械相配合的各種安全保護開關,在下列情況時應可靠斷開,使電梯不能起動或立即停止執行。
3、選層器鋼帶(鋼繩、連條)張緊輪落大於50mm時。4、限速器配重輪下落大於50mm時。5、限速器速度接近動作速度的95%,對額定速度1m/s及以下電梯,最遲可在限速器達到其動作速度時。6、安全鉗拉桿動作時。7、任一曳引繩斷開時。
8、電梯載重量超過額定載重量10%時。9、任一廳、轎門未關閉或未鎖緊時。10、安全窗開啟時。
11、液壓緩衝器被壓縮時。
四、安全裝置的檢查:
1、錯相、斷相、欠電壓、過電壓、弱磁、超速、分速度等保護裝置,應按產品要求檢驗調整。
2、急停、檢修、程式轉換等按鈕和開關,動作應靈活可靠。3、超速保護裝置。
4、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
5、撞底緩衝裝置。
6、超越上下限位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7、層門鎖與轎門電氣聯鎖裝置。
8、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轎廂慢速移動的措施。五、檢驗方法:
1、超速保護裝置。電梯在底層端站的上一層、轎廂空載,用不大於0.63m/s的速度向下執行。在機房人為操作限速器,此時安全鉗開關動作使電動機停轉,安全鉗卡位導軌。
2、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將總輸入線斷掉一相或改變相序,電梯應不能執行。
3、撞底緩衝裝置。轎廂以空載和額定載荷,分別對重緩衝器和轎廂緩衝器進行靜壓5mim,再放鬆緩衝器,使其恢復正常位置。
六、除錯和驗收:
1、調速試車
2、試執行前的檢查
(1)機械和電氣裝置的安裝,應具備調整試車條件。
(2)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部分的保護線連線應符合電氣裝置接地要求。(3)電氣接線應正確連線可靠,標誌清晰。
(4)曳引電動機過電流,短路等保護裝置的整定值應符合設計值。(5)繼電器,接觸器動作應正確可靠,觸點接觸應良好。
(6)電氣裝置導體間及導體與地間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動力裝置和安全裝置電流不應小於0.5MΩ。2)低電壓控制迴路不應小於0.25MΩ。
七、檢修速度除錯執行:
1、制動器的調整:
(1)制動力和動作行程應按裝置要求進行調整,松閘時與動輪應無摩擦,但間隙的平均值不應大於0.7mm。
(2)全程點動執行應無卡阻,各安全間隙應符合設計要求。(3)檢修速度不應大於0.63m/s。(4)自動門執行應平穩,無撞擊。2、額定速度除錯執行:
(1)轎廂內建人平衡負載,單層、多層上下執行反覆調整,升至額定速度,起動執行,減速應舒適可靠,平層準確。
(2)曳引電動機接入額定電壓時,轎廂半截向下執行至行程中部時的速度,應接近額定速度,並不應超過額定速度的5%,加速段和減速段除外。
八、執行試驗:
1、執行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指令、召喚、選層定向、程式轉換、起動執行、截車、減速、平層等裝置功能正確可靠。聲光訊號顯示清晰正確。
2、調整上、下端站換速,限位和極限開關,其安裝位置正確,功能可靠。3、空載、半載和滿載試驗。
(1)在通電持續率為40%情況下,往返升降各2h。
(2)電梯執行應無故障,起動時應無明顯衝擊,停層應準確平穩。(3)制動器動作應可靠。
(4)制動器線圈的溫升不應超過60℃,減速機油的溫升不應超過60℃,而溫度不應超過80℃。4、超載試驗
(1)應在轎廂內內建入110%的額定負載,在通電持續率為40%的情況下。往返執行0.5h。
(2)電梯應安全可靠地起動執行。
(3)減速機、曳引電動機應工作正常,制動器動作應可靠。5、平層準確度要求:
(1)交流雙速,額定速度≤63m/s,平層準確度±5mm。(2)交流雙速,額定速度≤1.00m/s,平層準確度±30mm。(3)交直流調速,額定速度≤2.00m/s,平層準確度±15mm。(4)交直流調速,額定速度≤2.50,平層準確度±30mm。
九、技術性能測試:
(1)電梯的加速度和減速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1.5m/s2。額定速度大於1m/s,小於2m/s的電梯,平均角速度和平均減速度應小於0.5m/s2。額定速度大於2m/s的電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減速度不應小於0.7m/s2。
(2)乘客病床電梯在執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動速度不應大於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動加速度不應大於0.25m/s2。
(3)乘客、病床電梯在執行中的總噪聲要求:
1)機房噪聲不應大於80dB。2)轎廂內噪聲不應大於55dB。3)開門過程中噪聲不應大於65dB。
十、工程交接驗收:
(1)電梯安裝竣工後,交付使用前後按施工規範進行各項檢查試驗,並對其結果做好詳細的記錄。
(2)經檢查電梯效能和安裝質量沒有達到各項規定指標要求者為不合格。(3)如果某項為不合格,允許重新除錯,使其達到合格要求指標。當可靠性試驗不合格時,雖然重新除錯達到合格,其考核時間或次數應加倍。
(4)不合格不予驗收,如屬電梯本身或某零部件不合格,電梯製造廠應予以更換;若屬安裝除錯不合格,重新除錯,到合格為止。
(5)電梯驗收合格後,參加驗收的各方代表在安裝驗收證書上簽字,並經當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檢查認可,發給電梯準用證後,電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2資料和檔案:
(1)電梯類別、型號、驅動控制方式、技術引數和安裝地點。(2)製造廠提供的隨機檔案和圖紙。
(3)變更設計的實際施工圖及更變證明檔案。(4)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記錄。(5)電梯檢查及電梯執行引數記錄。
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參考程式
1、竣工驗收時,建設參與各方(包括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和主管專業人員、監理單位總監和電梯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和質量部門有關人員)均須到場。
2、由驗收組組長(建設方為組長單位)主持竣工驗收。
3、驗收組組長介紹驗收組人員。
4、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及完成情況。
5、施工、監理單位應分別彙報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6、驗收組人員分別檢查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資料和工程實物質量。
7、驗收組人員分別彙報檢查情況並形成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初步驗收意見。
8、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整個電梯安裝分部工程初步驗收意見的看法並作相應的調整,形成正式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當建設參與各方意見不統一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電梯安裝分部工程竣工驗收)。
9、驗收組組長宣佈竣工驗收會議結束。
10、彙總電梯安裝工程備案資料,進入備案程式。
最後還要做好交接工作以及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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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安裝的驗收條件、檢驗專案、檢驗要求和驗收規則。本標準適用於額定速度不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雜物電梯。
2、引用標準
GB7588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
GB8903 電梯用鋼絲繩
GB10058 電梯技術條件
GB10059 電梯試驗方法
GB12974 交流電梯電動機通用技術條件
GB/T10060-2011 電梯安裝驗收規範
電梯安裝規範標準
3、 安裝驗收條件
3.1驗收電梯的工作條件應符合GB 10058的規定。
3.2提交驗收的電梯應具備完整的資料和檔案。
3.2.1製造企業提供的資料和檔案:
a.裝箱單;
b.產品出廠合格證;
c.機房井道佈置圖;
d.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含電梯潤滑彙總圖表和電梯功能表);
e.動力電路和安全電路的電氣線路示意圖及符號說明;
f.電氣敷線圖;
g.部件安裝圖;
h.安裝說明書;
i安全部件: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及緩衝器型式試驗報告結論副本,其中限速器與漸進式安全鉗還須有除錯證書副本。
3.2.2安裝企業應提供的資料和檔案:
a.安裝自檢記錄;
b.安裝過程中事故記錄與處理報告;
c.由電梯使用單位提出的經制造企業同意的變更設計的證明檔案。
3.3安裝完畢的電梯及其環境應清理乾淨。機房門窗應防風雨,並標有“機房重地,閒人免進”字樣。通向機房的通道應暢通、安全,底坑應無雜物、積水與油汙。機房、井道與底坑均不應有與電梯無關的其他設定。
3.4電梯各機械活動部位應按說明書要求加註潤滑油。各安全裝置安裝齊全、位置正確,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證電梯安全執行。
3.5電梯驗收人員必須熟悉所驗收的電梯產品和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要求。
3.6 驗收用檢驗器具與試驗載荷應符合GB 10059規定的精度要求,並均在計量檢定週期內。
4、 檢驗專案及檢驗要求
4.1機房
4.1.1每臺電梯應單設有一個切斷該電梯的主電源開關,該開關位置應能從機房入口處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幾臺電梯共用同一機房,各臺電梯主電源開關應易於識別。其容量應能切斷電梯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最大電流,但該開關不應切斷下列供電電路:
a.轎廂照明和通風;
b.機房和滑輪間照明;
c.機房內電源插座;
d.轎頂與底坑的電源插座;
e.電梯井道照明;
f.報警裝置。
4.1.2每臺電梯應配備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該裝置在電梯執行中斷相也應起保護作用。
4.1.3電梯動力與控制線路應分離敷設,從進機房電源起零線和接地線應始終分開,接地線的顏色為黃綠雙色絕緣電梯,除36V以下安全電壓外的電氣裝置金屬罩殼均應設有易於識別的接地端,且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線應分別直接接至接地線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後再接地。
4.1.4線管、線槽的敷設應平直、整齊、牢固。線槽內導線總面積不大於槽淨面積60%;線管內導線總面積不大於管內淨面積40%;軟管固定間距不大於1m,端頭固定間距不大於0.1 m。
4.1.5 控制櫃、屏的安裝位置應符合:
a. 控制櫃、屏正面距門、窗不小於600mm;
b. 控制櫃、屏的維修側距牆不小於600mm;
c. 控制櫃、屏距機械裝置不小於500mm。
4.1.6 機房內鋼絲繩與樓板孔洞每邊間隙均應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應築一高50mm以上的臺階。
4.1.7 曳引機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牆內,則支承長度應超過牆厚中心20mm,且不應小於75mm。
4.1.8 在電動機或飛輪上應有與轎廂升降方向相對應的標誌。曳引輪、飛輪、限速器輪外側面應漆成黃色。制動器手動松閘扳手漆成紅色,並掛在易接近的牆上。
4.1.9 曳引機應有適量潤滑油。油標應齊全,油位顯示應清晰,限速器各活動潤滑部位也應有可靠潤滑。
4.1.10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兩側閘瓦應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的工作面上,松閘時應同步離開,其四角處間隙平均值兩側各不大於0.7mm。
4.1.11限速器繩輪、選層器鋼帶輪對鉛垂線的偏差均不大於0.5mm,曳引輪、導向輪對鉛垂線的偏差在空載或滿載工況下均不大於2mm。
4.1.12限速器運轉應平穩、出廠時動作速度整定封記應完好無拆動痕跡,限速器安裝位置正確、底座牢固,當與安全鉗聯動時無顫動現象。
4.1.13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轎廂慢速移動措施,如用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能用松閘扳手鬆開制動器,並需用一個持續力去保持其鬆開狀態。
4.2 井道
4.2.1 每根導軌至少應有2個導軌支架,其間距不大於2.5m,特殊情況,應有措施保證導軌安裝滿足GB 7588規定的彎曲強度要求。導軌支架水平度不大於1.5%,導軌支架的地腳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牆的埋入深度不應小於120mm。如果用焊接支架其焊縫應是連續的,並應雙面焊牢。
4.2.2 當電梯衝頂時,導靴不應越出導軌。
4.2.3 每列導軌工作面(包括側面與頂面)對安裝基準線每5m的偏差均應不大於下列數值: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為0.6mm;不設安全鉗的T型對重導軌為1.0mm。在有安裝基準線時,每列導軌應相對基準線整列檢測,取最大偏差值。電梯安裝完成後檢驗導軌時,可對每5 m鉛垂線分段連續檢測(至少測3次),取測量值間的相對最大偏差應不大於上述規定值的2倍。
4.2.4 轎廂導軌和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工作面接頭處不應有連續縫隙,且區域性縫隙不大於0.5mm,導軌接頭處臺階用直線度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他工具測量,應不大於0.05mm,如超過應修平,修光長度為150mm以上,不設安全鉗的對重導軌接頭處縫隙不得大於1 mm,導軌工作面接頭處臺階應不大於0.15mm,如超差亦應校正。
4.2.5 兩列導軌頂面間的距離偏差:轎廂導軌為 mm,對重導軌為 mm。
4.2.6 導軌應用壓板固定在導軌架上,不應採用焊接或螺栓直接連線。
4.2.7 轎廂導軌與設有安全鉗的對重導軌的下端應支承在地面堅固的導軌座上。
4.2.8 對重塊應可靠緊固,對重架若有反繩輪時其反繩輪應潤滑良好,並應設有擋繩裝置。
4.2.9 限速器鋼絲繩至導軌導向面與頂面二個方向的偏差均不得超過10mm。
4.2.10轎廂與對重間的最小距離為50mm,限速器鋼絲繩和選層器鋼帶應張緊,在執行中不得與轎廂或對重相碰觸。
4.2.11當對重完全壓縮緩衝器時的轎頂空間應滿足;
a. 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固定在轎頂上裝置的最高部件間的距離(不包括導靴或滾輪,鋼絲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樑或部件最高部分)與電梯的額定速度V(單位:m/s)有關,其值應不小於(0.3+0.035V2)m。
b. 轎頂上方應有一個不小於0.5m×0.6m×0.8m的矩形空間(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鋼絲繩中心線距矩形體至少一個鉛垂面距離不超過0.15m,包括鋼絲繩的連線裝置可包括在這個空間裡。
4.2.12封閉式井道內應設定照明,井道最高與最低0.5m以內各裝設一燈外,中間燈距不超過7m。
4.2.13電梯支架的安裝應滿足:
a. 避免隨行電梯與限速器鋼絲繩、選層器鋼帶、限位極限等開關、井道感測器及對重灌置等交叉;
b. 保證隨行電梯在運動中不得與電梯槽、管發生卡阻;
c. 轎底電梯支架應與井道電梯支架平行,並使電梯電梯處於井道底部時能避開緩衝器,並保持一定距離。
4.2.14電梯安裝應滿足:
a. 隨行電梯兩端應可靠固定;
b. 轎廂壓縮緩衝器後,電梯不得與底坑地面和轎廂底邊框接觸;
c. 隨行電梯不應有打結和波浪扭曲現象。
4.3 轎廂
4.3.1 轎廂頂有反繩輪時,反繩輪應有保護罩和擋繩裝置,且潤滑良好,反繩輪鉛垂度不大於1 mm。
4.3.2 轎廂底盤平面的水平度應不超過3/1 000。
4.3.3 曳引繩頭組合應安全可靠,並使每根曳引繩受力相近,其張力與平均值偏差均不大於5%,且每個繩頭鎖緊螺母均應安裝有鎖緊銷。
4.3.4 曳引繩應符合GB 8903規定,曳引繩表面應清潔不粘有雜質,並宜塗有薄而均勻的ET極壓稀釋型鋼絲繩脂。
4.3.5 轎內操縱按鈕動作應靈活,訊號應顯示清晰,轎廂超載裝置或稱量裝置應動作可靠。
4.3.6 轎頂應有停止電梯執行的非自動復位的紅色停止開關,且動作可靠,在轎頂檢修接通後,轎內檢修開關應失效。
4.3.7 轎廂架上若安裝有限位開關碰鐵時,相對鉛垂線最大偏差不超過3mm。
4.3.8 各種安全保護開關應可靠固定,但不得使用焊接固定,安裝後不得因電梯正常執行的碰撞或因鋼絲繩、鋼帶、皮帶的正常擺動使開關產生位移、損壞和誤動作。
4.4 層站
4.4.1 層站指示訊號及按鈕安裝應符合圖紙規定,位置正確,指示訊號清晰明亮,按鈕動作準確無誤,消防開關工作可靠。
4.4.2 層門地坎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水平度不大於2/1 000,地坎應高出裝修地面2~5mm。
4.4.3 層門地坎至轎門地坎水平距離偏差為 mm。
4.4.4 層門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套,門扇下端與地坎的間隙,乘客電梯應為1~6mm,載貨電梯應為1~8 mm。
4.4.5 門刀與層門地坎,門鎖滾輪與轎廂地坎間隙應為5~10mm。
4.4.6 在關門行程1/3之後,阻止關門的力不超過150N。
4.4.7 層門鎖鉤、鎖臂及動接點動作靈活,在電氣安全裝置動作之前,鎖緊元件的最小齧合長度為7 mm。
4.4.8 層門外觀應平整、光潔、無劃傷或碰傷痕跡。
4.4.9 由轎門自動驅動層門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以外時,無論層門由於任何原因而被開啟,都應有一種裝置能確保層門自動關閉。
4.5 底坑
4.5.1 轎廂在兩端站平層位置時,轎廂、對重灌置的撞板與緩衝器頂面間的距離,耗能型緩衝器應為150~400mm,蓄能型緩衝器應為200~350mm,轎廂、對重灌置的撞板中心與緩衝器中心的偏差不大於20 mm。
4.5.2 同一基礎上的兩個緩衝器頂部與轎底對應距離差不大於2mm。
4.5.3 液壓緩衝器柱塞鉛垂度不大於0.5%,充液量正確。且應設有在緩衝器動作後未恢復到正常位置時使電梯不能正常執行的電氣安全開關。
4.5.4 底坑應設有停止電梯執行的非自動復位的紅色停止開關。
4.5.5 當轎廂完全壓縮在緩衝器上時,轎廂最低部分與底坑底之間的淨空間距離不小於0.5 m,且底部應有一個不小於0.5m×0.6m×1.0m的矩形空間(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
4.6 整機功能檢驗
4.6.1 曳引檢查
a. 在電源電壓波動不大於2%工況下,用逐漸載入測定轎廂上、下行至與對重同一水平位置時的電流或電壓測量法,檢驗電梯平衡係數應為40%~50%,測量表必須符合電動機供電的頻率、電流、電壓範圍。
b. 電梯在行程上部範圍內空載上行及行程下部範圍125%額定載荷下行,分別停層3次以上,轎廂應被可靠地制停(下行不考核平層要求),在125%額定載荷以正常執行速度下行時,切斷電動機與制動器供電,轎廂應被可靠制動。
c. 當對重支承在被其壓縮的緩衝器上時,空載轎廂不能被曳引繩提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