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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提高本科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評估工作的意見》(教高〔2011〕9號),現制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稽核評估(以下簡稱稽核評估)實施辦法。

    (一)稽核評估指導思想及總體要求

    1.稽核評估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為指導,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評建結合、重在建設”的方針;突出內涵建設,突出特色發展;強化辦學合理定位,強化人才培養中心地位,強化質量保障體系建設,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2.稽核評估總體要求。稽核評估堅持主體性、目標性、多樣性、發展性和實證性五項基本原則,實行目標導向,問題引導,事實判斷的評估方法。主體性原則注重以學校自我評估、自我檢驗、自我改進為主,體現學校在人才培養質量中的主體地位;目標性原則注重以學校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為導向,關注學校目標的確定與實現;多樣性原則注重學校辦學和人才培養的多樣化,尊重學校辦學自主權和自身特色;發展性原則注重學校內部質量標準和質量保障體系及其長效機制的建立,關注內涵的提升和質量的持續提高;實證性原則注重依據事實作出稽核判斷,以資料為依據、以事實來證明。

    本次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稽核評估時間為2014年至2018年。

    (二)稽核評估物件及條件

    3.稽核評估物件。凡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獲得“合格”及以上結論的高校均應參加稽核評估。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獲得“透過”結論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後須參加稽核評估。

    4.稽核評估條件。參加稽核評估學校辦學條件指標應達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教發〔2004〕2號)規定的合格標準;公辦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撥款須達到《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撥款水平的意見》(財教〔2010〕567號)規定的相應標準。

    (三)稽核評估範圍及重點

    5.稽核評估範圍。稽核評估範圍主要包括學校的定位與目標、師資隊伍、教學資源、培養過程、學生髮展、質量保障以及學校自選特色等方面,涵蓋學校的辦學定位及人才培養目標,教師及其教學水平和教學投入,教學經費、教學設施及專業和課程資源建設情況,教學改革及各教學環節的落實情況,招生就業情況、學生學習效果及學風建設情況,質量保障體系的建設及執行情況等。

    6.稽核評估重點。稽核評估核心是對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與培養效果的實現狀況進行評價。重點考察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與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適應度,教師和教學資源條件的保障度,教學和質量保障體系執行的有效度,學生和社會用人單位的滿意度。

    (四)稽核評估組織與管理

    7.稽核評估組織。教育部統籌協調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稽核評估工作,制定稽核評估總體方案及規劃,指導監督稽核評估工作;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所屬院校的稽核評估工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教育部稽核評估方案基礎上進行補充,制定本地區稽核評估具體方案和評估計劃,並報教育部備案後實施。

    8.稽核評估實施。稽核評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與管辦評分離相適應的評估工作組織體系,充分發揮第三方評估的作用。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的稽核評估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以下簡稱教育部評估中心)負責實施;地方所屬院校的稽核評估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逐步形成管辦評分離的評估機制。

    9.稽核評估專家。為保證稽核評估專家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由教育部評估中心分別建立稽核評估專家庫和全國高校教學基本狀態資料庫系統,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稽核評估工作提供開放共享的服務平臺。專家隊伍應包括熟悉教學、管理和評估工作的教育專家,還應吸收行業、企業和社會用人部門有關專家參加。教育部評估中心與各地評估組織部門共同協商對稽核評估專家進行培訓。在稽核評估組織實施中,外省(區、市)專家一般不少於進校考察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一。

    10.稽核評估經費。稽核評估經費應由稽核評估具體組織部門負責落實。

    (五)稽核評估程式與任務

    稽核評估程式包括學校自評、專家進校考察、評估結論審議與釋出等。

    11.學校自評。參評學校根據本辦法和稽核評估內容及上一次本科教學工作評估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結合自身實際,認真開展自我評估,按要求填報本科教學基本狀態資料(見教育部評估中心網頁http://udb.heec.edu.cn),在此基礎上形成《自評報告》和《教學基本狀態資料分析報告》,同時提交各年度《本科教學質量報告》。

    12.專家進校考察。專家組在稽核學校《自評報告》、年度《本科教學質量報告》及《教學基本狀態資料分析報告》基礎上,透過查閱材料、個別訪談、集體訪談、考察教學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觀摩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等形式,對學校教學工作做出公正客觀評價,形成寫實性《稽核評估報告》。

    13.評估報告內容。《稽核評估報告》應在全面深入考察和準確把握所有稽核內容基礎上,對各稽核專案及其要素的稽核情況進行描述,並圍繞稽核重點對學校本科人才培養總體情況作出判斷和評價,同時明確學校教學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進和必須整改的方面。

    14.評估結論審議與釋出。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評估中心應按年度將所組織的稽核評估情況形成總結報告報教育部。教育部組織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審議,公佈審議結果,並由教育部評估中心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公開發布參評高校的稽核評估結論。

    15.評估結果。稽核評估結果是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反映,與學校辦學、發展直接相關,學校要根據稽核評估中提出的問題及建議進行整改,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評估學校的整改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並在政策制定、資源配置、招生規模、學科專業建設等方面予以充分考慮,促進學校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六)稽核評估紀律與監督

    16.紀律監督。稽核評估要實行資訊公開制度,嚴肅評估紀律,開展“Sunny評估”,廣泛接受學校、教師、學生和社會的監督,確保評估工作公平公正。教育部委託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參評學校和評估專家以及評估組織工作的規範性、公正性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受理有關申訴,對評估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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