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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透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的安全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
第三條 本市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籌、行業監管、企業負責、協同管理、社會共治相結合的執行機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沿線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上海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上海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上海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市交通管理部門統稱鐵路安全監管部門。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公安、經濟資訊化、農業農村、綠化市容、生態環境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相關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佔用鐵路設施裝置、鐵路標誌、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並反饋相關處理情況。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本市鼓勵在鐵路安全資訊採集、安全監測、安全防護、風險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應用物聯網、雲計算、大資料等現代資訊科技,提升鐵路安全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本市鼓勵鐵路安全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快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第九條 鐵路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提高社會公眾的鐵路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鐵路安全。
第二章 建設安全
第十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鐵路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鐵路發展規劃、選線專項規劃,劃定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
鐵路線路規劃控制線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資源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鐵路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鐵路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專案建設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進行評估,並按照建設程式報批。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報告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鐵路與既有道路、軌道交通、渡槽、航道、管線等設施交叉,或者新建、改建相關設施與既有鐵路交叉的,建設單位與設施管理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就安全防護措施等進行協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四條 鐵路與道路等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確定接收單位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落實接收單位。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
地方鐵路除按照前款規定驗收、評估外,還應當由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認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開展初期運營,並於初期運營期滿後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運營安全評估。
鐵路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三章 線路安全
第十六條 鐵路線路兩側依法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十米,其他鐵路為八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二米,其他鐵路為十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五米,其他鐵路為十二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二十米,其他鐵路為十五米。
鐵路線路位於地下的,從地下車站、隧道外邊線外側起向外的五十米區域,納入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鐵路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程式劃定。
在鐵路用地範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並公告。在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劃定並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所在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劃定並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並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標明安全保護區界限、範圍等內容。
第十七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採空作業、打樁、基坑施工、地下頂進、架設、吊裝、鑽探、地基加固、堆放物品、懸掛物品的,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的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相關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公佈受理渠道、辦理程式、相關條件和辦結期限等內容。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前款活動的,作業單位還應當事先將作業方案報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市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對作業方案進行技術評估,並將評估意見反饋作業單位和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當事人應當拆除;當事人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相關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回覆列表
第一條 為規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構建科學有效、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明確兩級企業管理關係的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