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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騰飛1134

    第一,合法正當誠信原則。

    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誠信原則,不得透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資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

    第二,處理必要原則。

    《個人資訊保護法》對個人資訊的收集範圍、處理方式、儲存期限等作了嚴格限制。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處理個人資訊應當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個人資訊的儲存期限應當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在公共場所安裝影象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裝置,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

    第三,目的特定原則。

    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個人資訊,不得超出約定的處理目的處理個人資訊。因合併、分立、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需要接收個人資訊的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在公共場所安裝影象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裝置,所收集的個人資訊,除非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四,知情同意原則。

    知情同意是《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礎。除了包括該法在內的法律、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的,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的同意。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資訊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個人資訊處理者公開其處理的個人資訊、處理敏感個人資訊、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第五,個體參與原則。

    個人有權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對其個人資訊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建立便捷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說明理由。透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予以說明。

    第六,保證質量原則。

    處理個人資訊應當保證個人資訊的質量,避免因個人資訊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個人發現其個人資訊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請求個人資訊處理者更正、補充。個人請求更正、補充其個人資訊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資訊予以核實,並及時更正、補充。

    第七,公開透明原則。

    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個人資訊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法定事項;透過制定個人資訊處理規則的方式告知必要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並且便於查閱和儲存。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公開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的聯絡方式。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還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第八,安全保障原則。

    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資訊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資訊的安全;根據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資訊的種類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接受委託處理個人資訊的受託人,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資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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