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可以延緩報廢;九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輕貨、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微貨、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
6、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7、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8、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適當延緩報廢。
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0、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1、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2、三輪汽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3、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4、兩輪機車、輕便機車報廢年限為10年。
15、輕便、邊、正三輪機車報廢年限為8年。
16、其他汽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2013年車輛報廢新規解讀 2013年5月1日起,國家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正式開始執行。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這就意味著,自下月起,連續3個週期內未年審合格車輛將被強制報廢。根據新規,小型私家車將再無使用年限限制,行駛里程60萬公里後引導報廢。新規對車輛的環保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消費者購車時將更看重節能環保。 對小、微型車“引導報廢”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主要包括四類: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目前,實施的是1997年修訂的國家《汽車報廢標準》,其中有一條硬性規定,即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或者使用10年的,一律要強制報廢。 在新規中,首次提出了“引導報廢”的概念,也就是達到一定的標準後,不強制,但是提倡機動車主動報廢。這個標準,是按不同車型、不同的行駛里程來計算的,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後,國家將引導其報廢,但無使用具體年限限制。 3個審車週期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 新標準規定,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對車主們來說,主要的變化是新增了“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將強制報廢。 其中,連續3次未檢驗並非是指連續3年不檢驗。目前,非營運載客的全新小車前6年是兩年一檢、6至15年是一年一檢,15年後是半年一檢。 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的最後一個檢驗日期,將作為該機動車的逾期檢驗強制報廢日期。咸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牌證室主任馮嘉欣介紹,3個檢驗週期是從今年5月1日開始算起,連續3次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 使用年限1年以內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新標準規定,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不同型別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此外,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也就是說,離報廢年限不足1年的機動車,不得再將車輛過戶給他人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由於該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可以延緩報廢;九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輕貨、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微貨、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
6、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7、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8、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適當延緩報廢。
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0、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1、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2、三輪汽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3、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4、兩輪機車、輕便機車報廢年限為10年。
15、輕便、邊、正三輪機車報廢年限為8年。
16、其他汽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2013年車輛報廢新規解讀 2013年5月1日起,國家新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正式開始執行。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這就意味著,自下月起,連續3個週期內未年審合格車輛將被強制報廢。根據新規,小型私家車將再無使用年限限制,行駛里程60萬公里後引導報廢。新規對車輛的環保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消費者購車時將更看重節能環保。 對小、微型車“引導報廢”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主要包括四類: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目前,實施的是1997年修訂的國家《汽車報廢標準》,其中有一條硬性規定,即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或者使用10年的,一律要強制報廢。 在新規中,首次提出了“引導報廢”的概念,也就是達到一定的標準後,不強制,但是提倡機動車主動報廢。這個標準,是按不同車型、不同的行駛里程來計算的,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後,國家將引導其報廢,但無使用具體年限限制。 3個審車週期檢驗不合格強制報廢 新標準規定,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對車主們來說,主要的變化是新增了“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將強制報廢。 其中,連續3次未檢驗並非是指連續3年不檢驗。目前,非營運載客的全新小車前6年是兩年一檢、6至15年是一年一檢,15年後是半年一檢。 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的最後一個檢驗日期,將作為該機動車的逾期檢驗強制報廢日期。咸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牌證室主任馮嘉欣介紹,3個檢驗週期是從今年5月1日開始算起,連續3次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 使用年限1年以內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新標準規定,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不同型別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此外,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也就是說,離報廢年限不足1年的機動車,不得再將車輛過戶給他人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由於該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