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買方違反合同的主要表現有:
(1)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
(2)不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
出現以上情況,應採取哪些補救辦法?各國法律規定不同。
a.大陸法系國家規定: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如買方不支付貨款,賣方可以採取: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價金; 請求賠償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規定:賣方只能請求損害贈償,而不能解除合同。
買方拒收物和拒絕支付貨款時,賣方可採取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
一是債權方面的救濟方法:當貨物的所有權尚未轉移買方時,如買方拒絕受領貨物或拒不付款,賣方一般無權對買方提出價金之訴,而只能以買方不接受貨物為由,對買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
如果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於買方,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買方無理拒絕貨物,賣方可以以買方拒絕接受貨物為由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向買方提出支付價金之訴;二是買方已經接受了貨物,而拒絕對付貨款,賣方唯一的救濟方法就是向買方提起價金之訴,要求支付貨款。
二是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貨物所享有的物權。英國法律規定,當買方不支付貨款時,賣方可以對貨物進行以下兩種權利:
留置權:即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可以對貨物行使留置權,把貨物留下來作為支付價金的擔保,直至買方支付全部價金為止。一旦貨物脫離賣方佔有(已發運過去),賣方就不能行使此項權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運權。
停運權: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在買方無力清償債務時,把已脫離其佔有但仍處於運輸途中的貨物,重新取運回來的一項權利。行使此項權利需具備以下條件:賣方必須已經交出了對貨物的佔有;買方確無清償能力;只能在貨物的運輸途中行使。
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主要有三種情況:
(1)不交貨
交貨是賣方的一項最基本的義務,對賣方違反買賣同規定拒絕交貨,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當賣方拒絕交貨時,買方可採取實行履行救濟方法,是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買方也可採取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贈償的救濟方法。
英美法系國家則強調:一切合同義務都當事人所作為的許諾,即使做出許諾的一方沒有過失,也構成違約,同樣應承擔違約責任。
《公約》規定:在賣方拒不交貨的情況下,可採取以下三種救濟主法:
a.要求對方履行交貨義務;
b.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銷合同;
c.請求損害賠償。
(2)延遲交貨
《公約》在延遲問題上的處理方式, 參照《德國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條規定,只有當賣方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可以撤銷合同。《公約》還規定,無論買方採取保種救濟方法,都不妨礙買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即使買方已經以賣方遲延交貨為理由撤銷其合同。
(3)貨物與合同不符
當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合同約定不相符時,買方應採取哪些補救方法,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公約》規定,即買方應在發現或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情形的性質,否則即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可採取以下幾種救濟方法: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要求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
c.在寬限期內履行;
d.要求減低價格;
e.交貨部分合格的情況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機械配件可以)。
f.撤銷合同(解除合同);
g.請求損害賠償。
買賣雙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買方違反合同的主要表現有:
(1)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
(2)不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
出現以上情況,應採取哪些補救辦法?各國法律規定不同。
a.大陸法系國家規定: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如買方不支付貨款,賣方可以採取: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價金; 請求賠償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規定:賣方只能請求損害贈償,而不能解除合同。
買方拒收物和拒絕支付貨款時,賣方可採取兩種不同的救濟方法:
一是債權方面的救濟方法:當貨物的所有權尚未轉移買方時,如買方拒絕受領貨物或拒不付款,賣方一般無權對買方提出價金之訴,而只能以買方不接受貨物為由,對買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
如果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於買方,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買方無理拒絕貨物,賣方可以以買方拒絕接受貨物為由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向買方提出支付價金之訴;二是買方已經接受了貨物,而拒絕對付貨款,賣方唯一的救濟方法就是向買方提起價金之訴,要求支付貨款。
二是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貨物所享有的物權。英國法律規定,當買方不支付貨款時,賣方可以對貨物進行以下兩種權利:
留置權:即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可以對貨物行使留置權,把貨物留下來作為支付價金的擔保,直至買方支付全部價金為止。一旦貨物脫離賣方佔有(已發運過去),賣方就不能行使此項權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運權。
停運權:是指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在買方無力清償債務時,把已脫離其佔有但仍處於運輸途中的貨物,重新取運回來的一項權利。行使此項權利需具備以下條件:賣方必須已經交出了對貨物的佔有;買方確無清償能力;只能在貨物的運輸途中行使。
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主要有三種情況:
(1)不交貨
交貨是賣方的一項最基本的義務,對賣方違反買賣同規定拒絕交貨,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當賣方拒絕交貨時,買方可採取實行履行救濟方法,是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買方也可採取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贈償的救濟方法。
英美法系國家則強調:一切合同義務都當事人所作為的許諾,即使做出許諾的一方沒有過失,也構成違約,同樣應承擔違約責任。
《公約》規定:在賣方拒不交貨的情況下,可採取以下三種救濟主法:
a.要求對方履行交貨義務;
b.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銷合同;
c.請求損害賠償。
(2)延遲交貨
《公約》在延遲問題上的處理方式, 參照《德國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條規定,只有當賣方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可以撤銷合同。《公約》還規定,無論買方採取保種救濟方法,都不妨礙買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即使買方已經以賣方遲延交貨為理由撤銷其合同。
(3)貨物與合同不符
當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合同約定不相符時,買方應採取哪些補救方法,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公約》規定,即買方應在發現或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情形的性質,否則即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可採取以下幾種救濟方法: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要求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
c.在寬限期內履行;
d.要求減低價格;
e.交貨部分合格的情況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機械配件可以)。
f.撤銷合同(解除合同);
g.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