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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真小白進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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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一陽
一、打架行為是個人行為,非公司行為
一般公司在《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中,都會規定禁止員工打架的行為,且一旦打架必須嚴懲的條例。
即使你遇到再惱火的矛盾,也要按照公司流程逐級彙報處理;就算別人要打你,你也不能還手,只能彙報領導,雖然這種做法與常理相悖,但這樣的處置行為才是公司要求的行為;
你要是打員工或者互相打架,這種行為只是在你自己的認知裡覺得合適。你要打架,是自己決定的行為,顯然與公司要求處理矛盾的方式不同。
因此,只要打架,公司的態度一般是:我要求不能打架,而你打就是你的錯,所以你違反了公司行為,它是不會容忍你的。
二、普通員工的可替代性強,立刻開除好處多
除去開篇提到的特殊員工,普通員工的崗位技能簡單,可替代性強,從公司的角度思考:
1.立刻開除可維護公司的制度威嚴
立刻開除你,公司不會受任何影響,即使真的缺人,也可呼叫其他部門的員工過來替班,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招上和你一樣的人,頂替你的崗位。
這樣做,可以保證公司相關制度的威嚴,證明制度是有效的,不是隨便違反的。
2.立刻開除有助於震懾其他員工
一般員工都認為,公司制度只是擺設,為了應付檢查用的,對自己沒什麼大用,但只要你違反制度,就會對你有用了。何況當公司真正按照制度執行一個人的時候,你更會感覺到,公司的制度是有用的。
因此從心底進一步加強了對制度的敬畏,在工作中不再犯類似打架的行為。
三、打架是行為反射,沒有再給機會的必要
所謂打架,其實就是矛盾激化的一定程度,雙方或其中一方無法控制自己,做出的非理性行為,這種行為不會隨認識的改變而改變,就算事後你保證絕不打架,下次遇到同樣的矛盾激化,你還是會氣急攻心,選擇打架來結束矛盾。
這種行為反射在日常工作中就可提前預防。比如,有的員工,矛盾還沒說就臉紅脖子粗,證明他易怒,所以我們就要遠離他,保不準哪天他就敢和你動手,最後不僅影響他自己,還會影響我們。
因此,既然打架的行為不由自己的理性認識而避免,何不開除他,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再次打架的隱患。
綜上所述,打架員工的可替代性強,保不準你還會繼續打架,而且還違反了公司禁止打架的行為,不開除你,難道公司改制度?供題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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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心精進筆記】為你解析:有些事只有零次和無數次,打架就是其中一種。打架的員工不處理,就相當於給企業埋了一個“定時炸彈”,說不準哪天就爆發了。
說個親戚廠子發生的真實案例。工廠是做鑄造的,工人大多數是周圍村子裡的農名,有一部分是外地來打工的。有段時間,廠子裡總是丟東西。開始的時候,情況也不算嚴重,就是有些工人會撿一些廢銅,拿回家賣錢。廢銅基本上對廠子沒啥用,因為原材料主要是鐵。
後來這些人變本加厲,不光撿廢銅,還往家拿工具。甚至連模板都丟,要知道一個模板可能要一兩千塊呢。
車間主任覺得這樣下去可不行,就安排門衛,在工人出廠的時候檢查一下。有一個工人,平時在廠子裡就有點霸道,總覺得自己牛X哄哄的。他出門的時候不但不讓人家門衛檢查,還罵人家是看門狗。人家門衛當然不樂意了,就還了幾句嘴。結果他上來就給了門衛一巴掌。車間主任知道了這件事就想開除了這個工人,但他又是賠禮道歉,又跟廠長有點關係,結果就不了了之了。
自從這件事請過去後,這個霸道的工人就更霸道了,總是欺負其他工人。其他工人知道他是什麼德行,一般也不跟他計較。
過了一段時間,廠子裡來了個外地的年輕小夥子。他又開始欺負人家,說人家那地方的人,除了騙子就是XX。小夥子當然不樂意,回了幾句嘴。他就開始動手巴拉人家,小夥子血氣方剛,壓根就不怕他,結果雙方就打起來了。他徒手打不過人家小夥子,就抄傢伙。結果被小夥子搶過來,一下子輪到臉上了。當時,這個霸道的工人一聲慘叫,就流了不少血。
反正最終的結果是,這個霸道的工人,瞎了一隻眼。小夥子賠了不少錢,廠子也賠了一部分錢。
現在社會上,為什麼打架的現象越來越少了呢??原因主要有三個:
第一,人們法律意識提高了,知道打架是法律不允許的行為。懂法的人多了,犯法的行為自然就少了。
第二,人們素質普遍提高了,也更文明瞭。即使雙方發生不愉快,頂多吵吵幾句就算了,輕易不會發展到動手打架的程度。
第三,打架要付出的代價太大了。俗話說,打輸了進醫院,打贏了進法院。本來還想動手呢,結果一算賬,忍忍就算了。一旦雙方動手,被打的就算是輕傷,打人的也得花不少錢。少則幾千,多則沒有上限。打一次架,幾個月的工資就沒了,就算出了口氣,也會心疼得要死吧?
在這種情況,如果還能輕易跟別人打架,可以說這個人既不懂法,又不理智,還沒腦子。這樣的人,留在企業就是個禍害呀!但凡是有點風險意識的企業,當然會對打架的員工零容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