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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王眼中的娛樂

    個人獨資公司的所得稅一般是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法的。而且在實際稅務部門徵收過程中,對於個人獨資公司的所得稅的計算往往是適用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五級累進稅率的。因此,其計算方法為:稅務部門根據公司所屬行業,核定一個利潤率,公司按每月銷售收入和利潤率計算每月的生產經營所得,再將每月的生產經營所得折算成全年的生產經營所得,然後據此確定相關稅率,接著,計算出全年應繳稅金,最後,將全年應繳稅金折算成每月應繳稅金,並依此進行計提和預繳。年終進行彙算和清繳。正是這種特定方法的每月計提和預繳,使個人獨資公司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出現了一定的問題。

    ?? 案例:大成公司是個人獨資公司, 2005年1月實現收入1萬元,2月份實現收入9萬元,3月份實現收入0萬,4月份實現收入10萬元,該公司由稅務部門核定的利潤率為10%。

    [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 2005年1月:所得稅計算:全年收入=10000×12=120000(元);全年利潤=120000×10%=12000(元);全年應納稅額=12000×10%=1200(元);1月應納稅額=1200÷12=100(元)。

    ?? 會計處理:借:所得稅100,貸: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100;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100,貸:所得稅100;實際交納時: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 100貸:銀行存款100。

    2005年2月:所得稅計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6=600000(元);全年利潤=600000×10%=60000(元);全年應納稅額=60000×35%-6750=14250(元);1、2兩月共應納稅額=14250÷12×2=2375(元);2月應納稅額=2375-100=2275(元)。

    ?? 會計處理:借:所得稅2275,貸: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2275;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2275,貸:所得稅2275;實際交納時: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2275,貸:銀行存款2275。

    2005年3月:所得稅計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0)×4=400000(元);全年利潤=400000×10%=40000(元);全年應納稅額=40000×30%-4250=7750(元);1、2、3月三月共應納稅額=7750÷12×3=1937.5(元);3月應納稅額=1937.5-2375=-437.5(元)。相當於多交了437.5元所得稅。這時企業會不進行會計處理,讓報表上掛著這筆所得稅,等到下月或以後期限去自然衝消。

    ?? 2005年4月:所得稅計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0+80000)÷4×12=540000(元);全年利潤=540000×10%=54000(元);全年應納稅額=54000×35%-6750=12150(元);1、2、3、4四個月共應納稅額=12150÷12×4=4050(元);4月應納稅額=4050-2375=1675(元)。

    會計處理:借:所得稅1675,貸: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1675;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1675,貸:所得稅1675;實際交納時: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1675;貸:銀行存款1675。

    [問題分析]

    ?? 前面是大多數企業的實際會計處理方法,但本人認為當企業每月的收入以一定的比例增長時,用這種方法進行會計處理是不會暴露出問題的。但當其中某月的收入大大減少或為零時(個人獨資企業的每月銷售往往是變化較大的),如前例中2005年3月出現銷售為零時,這樣進行賬務處理至少存在二大問題:一是不能很好地反映企業所得稅的應繳、已繳金額,如前例,3月份的所得稅賬戶就不能反映出企業實際應計提的所得稅應是1937.5元,而是計提了2375元。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賬戶也不能反映實際應繳所得稅是1937.5元,已繳是2375元,多繳了437.5元,只是總的反映出共交所得稅2375元。二是不能體現企業的實際損益,企業按前面方法計算所得稅後,沒有進行相應的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則本年利潤的餘額就不能體現出多交的所得稅,這樣,企業實際損益就相應減少了437.5元,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處理建議]

    ?? 根據本人的拙見,個人獨資公司應該這樣進行會計處理。

    ?? 2005年1月、2月仍按前面所介紹進行會計處理。

    ?? 2005年3月應作會計處理如下: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437.5,貸:所得稅437.5;衝轉多計入利潤的所得稅,借:所得稅437.5貸:本年利潤437.5。透過這兩筆分錄,我們可以發現所得稅賬戶雖然餘額為零,但發生額累計為1937.5元,與實際發生額相一致。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賬戶發生額累計為2375元,餘額為借方437.5元,表示企業實際交納所得稅為2375元,其中多交了437.5元。本年利潤賬戶也能根據企業所得稅的變化,完全反映出每月淨利潤的增加或減少金額。

    ?? 2005年4月會計處理如下:借:所得稅2112.5,貸:應交稅金_應交所得稅2112.5;月末結轉:借:本年利潤2112.5,貸:所得稅112.5;實際交納時:借:應交稅金__應交所得稅1675,貸:銀行存款1675。因為應交稅金_應交所得稅賬戶在2005年3月時還有借方餘額437.5元,表示多交的所得稅,因此,4月份實際只需交納1675元所得稅。

    ?? 如前例,假設企業2005年4月收入為2萬元。則所得稅計算和會計處理如下:全年收入=(10000+90000+0+20000)÷4×12=360000(萬元);全年利潤=360000×10%=36000(元);全年應納稅額=36000×30%-4250=6550(元);1、2、3、4四個月共應納稅額=6550÷12×4=2183.33(元);4月應納稅額=2183.33-1937.5=24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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