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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空空如也935391434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環境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

    第六條 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處罰,實行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

    (三)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

    (四)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

    二、環境行政處罰包括哪些種類

    環境行政處罰主要包括申誡罰、財產罰和行為罰三種

    (一)申誡罰

    這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違法的環境行政相對人予以訓誡、譴責,使其停止違法行為並避免重犯的行政處罰。申誡罰的罰則有警告、通報批評等。警告和通報批評的共同點在於都是對違法者透過書面形式予以譴責和告誡,但是它們也有區別:通報批評造成的影響比警告大,它透過報刊或政府檔案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公佈,警告則只是直接下達給被處罰人;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而通報批評往往單獨使用。

    (二)財產罰

    這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剝奪違反環境行政法規範的相對人的某種物質利益的行政處罰。財產罰的罰則很多,環境行政主體運用的罰則主要是罰款。

    罰款是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財產罰。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可以規定罰款這一罰則、受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和實施罰款處罰的行政主體。但是,規章只能規定小數額的罰款處罰;在效力等級較高的行政法規範對財產罰已經作出了規定時,除有授權外,效力等級較低的行政法規範只能就此作出執行性規定,而不能加以擴大、縮小或改變為其他處罰。

    (三)行為罰

    行為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它是中國現行的主要環境行政處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環境行政主體可責令未經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汙染防治設施,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環境行政相對人安裝和使用汙染防治設施。

    (2)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它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就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建設專案,責令其停止生產或使用的一種行為罰的方式。實施這種行政處罰的特定主體為批准該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果環境行政相對人有建設專案,但是沒有進行汙染防治設施建設,或者雖然進行了建設但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便投入生產或使用,環境行政主體就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或使用,不管這類違法行為是否造成了環境汙染和危害的後果。

    (3)責令停業或關閉。它是指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環境行政相對人,責令其不得繼續生產或經營的一種環境行政處罰方式。責令停業或關閉是一種最為嚴重的環境行政處罰方式,它意味著被處罰的環境行政相對人的從業資格的不復存在,不能再從事原先的生產經營專案。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第39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主體是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其實施的物件是經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環境行政相對人。

    (4)責令限期治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中國海域航行時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船舶,有權強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行政相對人對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限期治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5)責令支付消除汙染費用和責令賠償國家損失。這兩種處罰方式是適用於海洋環境保護領域的特殊處罰方式,它們被具體規定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1條中。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海洋汙染損害而使環境質量下降的單位,可以強制其支付恢復環境質量的費用。如果受害者無力從事恢復環境質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費用給他人從事此項恢復工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汙染海洋環境並造成失的船舶可以強制賠償國家損失。

    在當代的社會環境,行政處罰在我們國家是比較常見的一種處罰的措施,主要還是有一些行政相對人存在行政違法行為。在發現有這樣的一種環境違法行為,首先應當限期責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情況之下,可以對此進行其他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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