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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南昆明小鄒

    答7座超載保險不管,因為7座汽車超載1人處以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七座車多坐一個人,根據比例是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其處罰為罰款100元,記3分。


    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它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 2 # 使用者917376507636

    要看具體情況,不同情況的結果是不同的。


    如果超載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那麼保險公司的不賠的,因為個人不超載的話,這起事故就不會發生,這個是因為個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


    貨車超載造成的交通事故,對第三者損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相關責任限額內賠償;車上貨物的所有損失,保險公司在車上貨物責任險以內不負責賠償。


    原因:


    1、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中沒有約定超載的免責條款。


    2、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的約定,超載則屬於免賠範圍,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免除:


    1、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造成的貨物損失。


    2、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包括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違章載貨:是指所載貨物超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長度、寬度、高度等。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


    《保險法》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其中對你明確提出了並說明,所以得不到賠付。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華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的“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規定為格式條款。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律賦予了保險公司負有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結合本案,保險公司對車輛超載免責的條款,必須盡到充分提示和說明義務,否則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庭審中,被告稱對免責條款是否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不清楚,故可以認定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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