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兩費”專項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國稅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稅系統各級國家稅務局。
第三條 “兩費”專項經費是指國稅系統對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工本費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過程中,用於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印製、運輸、發放、保管及其他開支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的財務部門負責“兩費‘專項經費的核算和財務管理。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五條 在“撥入專項經費”的二級科目下增加三級科目“撥入‘兩費’經費”;在“撥出專項經費”二級科目下增加三級科目“撥出‘兩費’經費”;在“業務費”二級科目下增加三級科目“稅務登記證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費用”和“普通發票費用”。
第六條 收到上級撥入“兩費”專項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經費”的二級科目“撥入專項經費”中的三級科目“撥入‘兩費’經費”。向下級撥出“兩費”專項經費時,借記“撥出經費”的二級科目“撥出專項經費”中的三級科目“撥出‘兩費’經費”,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七條 發生“兩費”專項經費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的二級科目“業務費”中的三級科目“稅務登記證費用”、“增值稅發票費用”或“普通發票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八條 設立支出輔助明細帳,用以詳細反映“兩費”專項經費的支出情況。支出輔助賬是在三級科目“稅務登記證費用”、“增值稅發票費用”、“普通發票費用”下分別設定‘抑制“、”運輸“、”倉儲“、”勞務“、”損耗“、”宣傳“、”年審“等明細科目。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總局根據財政部核定的預算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國稅局)“兩費”收入繳庫數,按照下管一級的財務管理體制,分季核撥(一季度根據上年財務決算數預撥)“兩費”專項經費,年終結算,結餘轉至下年。“兩費”專項經費應及時下撥、專款專用。
第十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局統一印製,統一結算。總局依據各省國稅局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計算其印製運輸等費用,相應扣減各省國稅局同期應撥“兩費”專項經費。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稅務登記證支出範圍包括製作成本、運輸(指運輸費用)、倉儲保管(指倉庫租金、防火、防盜、防蟲等)、勞務(指裝卸、保安等)、損耗(自然損耗。換版損失)、宣傳、年審及其他有關費用。稅務發票工本費支出範圍包括製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費)、運輸、倉儲保管(指倉庫租金、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黴等)、勞務(指武裝押運、裝卸、保安等)。損耗(自然損耗、換版損失)、宣傳、發票領購簿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按照《國家稅務局系統內部財務審計辦法(試行)》(國稅發[1992]92號)檔案的規定,對“兩費”專項經費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改變“兩費”專項經費用途、虛列“兩費”專項經費支出、擴大“兩費”專項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以及“兩費”專項經費結餘本按規定結轉下年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兩費”專項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國稅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稅系統各級國家稅務局。
第三條 “兩費”專項經費是指國稅系統對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工本費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過程中,用於稅務登記證和發票印製、運輸、發放、保管及其他開支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的財務部門負責“兩費‘專項經費的核算和財務管理。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五條 在“撥入專項經費”的二級科目下增加三級科目“撥入‘兩費’經費”;在“撥出專項經費”二級科目下增加三級科目“撥出‘兩費’經費”;在“業務費”二級科目下增加三級科目“稅務登記證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費用”和“普通發票費用”。
第六條 收到上級撥入“兩費”專項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經費”的二級科目“撥入專項經費”中的三級科目“撥入‘兩費’經費”。向下級撥出“兩費”專項經費時,借記“撥出經費”的二級科目“撥出專項經費”中的三級科目“撥出‘兩費’經費”,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七條 發生“兩費”專項經費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的二級科目“業務費”中的三級科目“稅務登記證費用”、“增值稅發票費用”或“普通發票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八條 設立支出輔助明細帳,用以詳細反映“兩費”專項經費的支出情況。支出輔助賬是在三級科目“稅務登記證費用”、“增值稅發票費用”、“普通發票費用”下分別設定‘抑制“、”運輸“、”倉儲“、”勞務“、”損耗“、”宣傳“、”年審“等明細科目。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總局根據財政部核定的預算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國稅局)“兩費”收入繳庫數,按照下管一級的財務管理體制,分季核撥(一季度根據上年財務決算數預撥)“兩費”專項經費,年終結算,結餘轉至下年。“兩費”專項經費應及時下撥、專款專用。
第十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局統一印製,統一結算。總局依據各省國稅局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計算其印製運輸等費用,相應扣減各省國稅局同期應撥“兩費”專項經費。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稅務登記證支出範圍包括製作成本、運輸(指運輸費用)、倉儲保管(指倉庫租金、防火、防盜、防蟲等)、勞務(指裝卸、保安等)、損耗(自然損耗。換版損失)、宣傳、年審及其他有關費用。稅務發票工本費支出範圍包括製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費)、運輸、倉儲保管(指倉庫租金、防火、防盜、防蟲、防鼠。防黴等)、勞務(指武裝押運、裝卸、保安等)。損耗(自然損耗、換版損失)、宣傳、發票領購簿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按照《國家稅務局系統內部財務審計辦法(試行)》(國稅發[1992]92號)檔案的規定,對“兩費”專項經費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改變“兩費”專項經費用途、虛列“兩費”專項經費支出、擴大“兩費”專項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以及“兩費”專項經費結餘本按規定結轉下年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