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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倩影映碧紗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 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一、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

    1.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2.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3.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4.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訊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二、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2.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援。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4.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5.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儲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8.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範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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