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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華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規範人民防空財務管理工作的規章。199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發布。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分為總則,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餘和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劃轉撤併的資產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附則。共11章54條,含1個附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財務行為,加強人防財務管理,提高人防經費的使用效益,依據《人民防空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人防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行政經費應與人防經費分開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納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或相關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 人防經費是進行人防建設和開展人防業務工作的專項費用,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人防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務歸口,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人防經費實行系統管理。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財務管理,受上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領導和監督,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人防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人防建設的方針、原則及規章制度;
(二)籌措人防建設資金,組織實施經費供應;
(三)編審人防經費預算、決算,並執行預算,掌握和報告情況;
(四)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五)實施財務監督,維護財經紀律;
(六)管理人防國有資產;
(七)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並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防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必須單獨設定人防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熟悉業務,遵紀守法,秉公辦事,盡職盡責,切實當好家理好財。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人防經費預算是指人防辦公室根據人防建設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人防經費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預算表附後)(表略)。
收入預算包括:中央政府預算撥款收入、地方政府預算撥款收入、社會負擔人防經費收入、平戰結合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預算包括:新建工程支出、續建工程支出、加固改造工程支出、工程維護管理支出、應核銷工程支出、組織指揮支出、通訊警報支出、宣傳教育支出、科學研究支出、事業機構支出、平戰結合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根據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經費來源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年度人防建設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經費預算應當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量入為出,留有餘地。
第十條 中央政府預算撥款實行預算包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人防辦公室根據財政部批准的年度人防經費預算,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撥付。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預算撥款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按批准的預算請領和使用。
第十二條 社會負擔的人防經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統一管理。
財政專戶存款利息要全部用於人防建設。
第十三條 人防辦公室對直屬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的特點、事業的發展計劃、事業單位的收支狀況及人防辦公室的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編報的年度人防經費預算,報經國家人防辦公室批准後執行。上級批覆的人防經費預算,由人防辦公室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計劃時,必須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為組織人防建設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人防經費收入包括:
(一)中央政府預算撥款收入。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從中央財政或上級人防辦公室取得的中央財政撥款。
(二)地方政府預算撥款收入。指人防辦公室從地方財政部門或上級人防辦公室取得的地方財政撥款。
(三)社會負擔人防經費收入。指人防辦公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經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項人防建設資金。
(四)平戰結合收入。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利用人防國有資產,開展平戰結合,為社會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及經營部門繳納的人防國有資產佔用費。主要包括:
1、工程使用費收入。指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入;
2、通訊服務收入,指利用人防通訊裝置、設施為社會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技術服務收入,指人防事業單位透過專業業務活動取得的科研、設計、諮詢、定額、質檢、勞務、專利轉讓等收入;
4、裝置租賃收入,指利用閒置的人防裝置、設施、庫房、場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平戰結合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平戰結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