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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樹徵律師

    幫信罪全稱叫做,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運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主觀是否明知,情節是否嚴重的具體認定標準,在司法解釋《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幫信罪案件多發,與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猖獗有直接關聯,從社會根源上看,一是有不少人貪圖蠅頭小利,將電話卡、銀行卡出售、租賃給他人,或將賬戶借給他人使用,自己從中獲利。二是心存僥倖,覺得自己沒直接參與犯罪,不會出事。三是不懂法,不知道這是犯罪行為。但是,這並不能成為免除刑罰的理由。

  • 2 # 廣林說法

    在網路上看過一篇文章,對增設“幫信罪”原因作了闡述,其內容大致為: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尤其是電信詐騙、網路賭博等財產類犯罪與日俱增,導致網路幫助犯危害性日益增大甚至超過正犯,在主犯難以抓捕打擊的情況下,又沒有其他依據能給那些幫助者進行定罪量刑,這就導致此類犯罪愈發猖獗,人民財產利益嚴重受損,更有甚者家破人亡。為了能夠有力地打擊此類犯罪,並透過切斷網路犯罪的運輸線,採取釜底抽薪的方式,消除掉電詐網賭所帶來的影響。

    幫信罪全稱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設的,《刑法》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第287條之二所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1.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間,被告人朱XX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卡從事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單獨或夥同他人至X州工業園區等地辦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等各類銀行卡11張及U盾、手機卡等,或出售或出借給他人,獲利人民幣8000餘元,後他人實施網路詐騙,利用上述銀行卡中的6張銀行卡結算詐騙錢款金額達人民幣330064.25元。法院認為,被告人朱XX目無法制,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仍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案例2.

    2019年6月11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李XX在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積極參與,夥同上線何XX(已判決)使用微信、支付寶二維碼和銀行賬戶,透過刷單APP幫助他人收取並轉移資金2275680元,非法獲利19323.6元。2019年11月21日,X省X市安樂路106號4幢104室的被害人宋某在網上被人以玩遊戲充值名義詐騙12000元,其中進入李XX支付寶賬號3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李XX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網路詐騙的現實狀況

    據公安部官網顯示:2020年全年共破獲電信網路詐騙案件25.6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6.3萬名,攔截詐騙電話1.4億個、詐騙簡訊8.7億條。

    最高檢釋出的資料顯示,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人數最多的五個罪名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排在第三,共起訴12.9萬人。該罪已成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鏈條上的第一大罪名。

    日常生活中,首先手機卡和銀行卡不要隨意出借、出租或出售。電信網路詐騙離不開兩個要素,即資訊流和資金流,其背後的載體就是手機卡和銀行卡,這就是司法實務中所稱的“兩卡”。現如今,無論是手機卡還是銀行卡,均已實名制,一旦涉案極易追溯。所以,日常因為蠅頭小利出租個人微信賬號,如果被騙子利用實施詐騙,就可能涉及“幫信罪”。其次,是出借的手機卡和銀行卡能夠幫助犯罪人員進行支付結算,該出借的行為就會涉嫌“幫信罪”。最後,幫人刷單走流水。日常生活中有人將自己的銀行卡“借給”詐騙人員進行刷單返利,其實就是詐騙人員利用普通人的認知水平不足或者貪圖小利的心理,透過“過賬”的方式將騙取的錢款洗白,提供了方便條件。

    結語:用一句格言“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作為結尾,並送給各位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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