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發票丟失了可以去醫院補發票影印件,加蓋醫院印章,醫保還是能報銷的。
1、一般醫保是在住院或者就疹時候就應該出具,但是發票丟失了可以補的,只要拿出醫療保險卡就可以了。
2、醫院留存的那張發票記賬聯,影印一份,蓋上醫院財務章或者發票章,你再拿到報銷單位去報銷。
你拿著這個影印件直接去社保問一下,肯定有其他人也有過類似的情況。問下社保都是怎麼處理的。
然後你按照他們的要求去準備,然後交給單位。
3、發票丟失後的處理方法:
(1)發票丟失了可以補的,只要拿出醫療保險卡就可以了。
(2)記得發票編號就可以去醫院補打發票的,去醫院出示你的處方,還有醫療保險卡身份證就可以了。
(3)加蓋醫院印章的發票存根影印件應該也是可以的。
4、財政部衛生部《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73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取得門診醫療收入和住院醫療收入,應當向付款方開具醫療收費票據,並加蓋本單位財務章或收費專用章。
醫療機構不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的,付款方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收費票據時,應當全部聯次一次、如實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
填寫錯誤的,應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醫療退款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儲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燬。擴充套件資料醫保結算程式: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藥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
(二)急診結算程式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三)異地安置人員結算程式1、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醫療證及病歷、有效費用票據、複式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四)轉診轉院結算1、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
由經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稽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2、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內後市外、先省內後省外。市內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間進行。
市外轉診轉院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3、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用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由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書、處方及有效單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
住院發票丟失了可以去醫院補發票影印件,加蓋醫院印章,醫保還是能報銷的。
1、一般醫保是在住院或者就疹時候就應該出具,但是發票丟失了可以補的,只要拿出醫療保險卡就可以了。
2、醫院留存的那張發票記賬聯,影印一份,蓋上醫院財務章或者發票章,你再拿到報銷單位去報銷。
你拿著這個影印件直接去社保問一下,肯定有其他人也有過類似的情況。問下社保都是怎麼處理的。
然後你按照他們的要求去準備,然後交給單位。
3、發票丟失後的處理方法:
(1)發票丟失了可以補的,只要拿出醫療保險卡就可以了。
(2)記得發票編號就可以去醫院補打發票的,去醫院出示你的處方,還有醫療保險卡身份證就可以了。
(3)加蓋醫院印章的發票存根影印件應該也是可以的。
4、財政部衛生部《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73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取得門診醫療收入和住院醫療收入,應當向付款方開具醫療收費票據,並加蓋本單位財務章或收費專用章。
醫療機構不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的,付款方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收費票據時,應當全部聯次一次、如實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
填寫錯誤的,應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醫療退款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或者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儲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燬。擴充套件資料醫保結算程式: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藥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
(二)急診結算程式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三)異地安置人員結算程式1、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醫療證及病歷、有效費用票據、複式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四)轉診轉院結算1、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
由經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稽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2、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內後市外、先省內後省外。市內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間進行。
市外轉診轉院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3、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用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由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書、處方及有效單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