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352587449572798
-
2 # 使用者3932823671287
(一)受害人可以到公安局要求撤案,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領導簽字後,公安機關就從網上撤回通輯令了。
(二)網上追逃,是指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在日常公安業務工作中,發揮各自的職責優勢,發現可疑人員時,及時與公安網“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或“全國在逃人員資訊光碟”進行快速查詢、比對、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員的偵查機制。
(三)在逃人員被抓獲後,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要認真核對,並於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時內辦理撤銷手續。撤網時,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資訊登記/撤銷表》中“在逃人員資訊撤銷”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後,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資訊從《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進行撤銷錄入。
網上通緝,只要犯罪嫌疑人沒有到案,是不會撤銷通緝的。 一、網上追逃不會自動撤銷,只有在逃人員已抓獲或者自首的,或者地方公安部門已確認死亡的,才取消通緝。投案自首的一般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治安傳喚拒不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二條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教師到場。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第一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四、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