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喜慶的春風lZ
-
2 # 3478112416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於2007年12月29日由廣電總局公佈,並被宣佈從2008年1月31日起實施。該規定的第八條對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條件做出了嚴格限制。
依《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於2015年8月28日修訂。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秩序,促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以下簡稱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整合並透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視音訊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作為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統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產業發展、行業管理、內容建設和安全監管。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作為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依據電信行業管理職責對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和地方電信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有健全的節目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視聽節目資源;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能力、網路資源;
(五)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六)技術方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七)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確定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總體規劃、佈局和業務指導目錄;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回覆列表
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秩序,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網際網路協議(IP)作為主要技術形態,以計算機、電視機、手機等各類電子裝置為接收終端,透過行動通訊網、固定通訊網、微波通訊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都會網路、廣域網、區域網等資訊網路,從事開辦、播放(含點播、轉播、直播)、整合、傳輸、下載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是指利用攝影機、攝像機、錄音機和其它視音訊攝製裝置拍攝、錄製的,由可連續運動的影象或可連續收聽的聲音組成的視音訊節目。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以下簡稱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從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實行許可制度。
第五條 國家鼓勵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透過國際網際網路傳播視聽節目。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從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應取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按照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的業務類別、接收終端、傳輸網路等專案分類核發。
業務類別分為播放自辦節目、轉播節目和提供節目整合運營服務等。
接收終端分為計算機、電視機、手機及其它各類電子裝置。
傳輸網路分為行動通訊網、固定通訊網、微波通訊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都會網路、廣域網、區域網等。
第七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不得從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
經廣電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依法享有網際網路新聞釋出資格的網站可以申請開辦資訊網路傳播新聞類視聽節目業務,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辦資訊網路傳播新聞類視聽節目業務。
經廣電總局批准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會市、計劃單列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總檯),可以申請自行或設立機構從事以電視機作為接收終端的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整合運營服務。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辦此類業務。
第八條 申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廣電總局確定的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的總體規劃和佈局;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
(三)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裝置、場所及必要的專業人員;
(四)擁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視聽節目資源;
(五)擁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服務信譽、技術能力和網路資源;
(六)有健全的節目內容審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節目監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業務類別(自辦節目、轉播、整合等)、播出標識(從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專用標識)、傳播方式(頻道播出、點播、下載定製、輪播、資料廣播等)、傳輸網路、傳播載體、傳播範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整合內容等;
(二)《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申請表;
(三)從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內容規劃、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監管部門提供監控訊號的監控方案;
(五)人員、裝置、場所的證明資料;
(六)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與開展業務有關的證明(網站註冊檔案、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許可檔案等);
(七)公司章程、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申請人為企業的)。
第十條 申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書面材料,經逐級稽核同意後,報廣電總局審批。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的,廣電總局予以頒發《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第十一條 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許可權,履行受理、稽核職責。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標準的,有權作出決定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應於期滿6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續辦手續。
第十三條 獲得《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持證機構)應當按照《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開辦主體、業務類別、標識、傳播方式、傳輸網路、傳播載體、傳播範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和整合內容等事項從事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
第十四條 持證機構變更註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及許可證載明的開辦主體、業務類別、標識、傳播方式、傳播載體、傳播範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和整合內容等事項的,應提前60日報廣電總局批准並辦理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手續。
持證機構地址、網址、網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廣電總局備案並辦理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持證機構應當在領取《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90日內開通業務。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開通,應經發證機關同意,否則按終止業務處理。
第十六條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需終止業務的,應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其《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公告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