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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範性,強化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中共寧德市委寧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通知》(寧委發〔2019〕5號)和《寧德市財政局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寧財績〔2019〕8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單位用款預算管理,對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實現財政資金績效自評全覆蓋和重點專案的績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資金,發生的專案支出和單位整體支出,規範預算支出的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管理與績效評價管理。
第二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四條 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的時間要求。績效目標原則上要與預算編審同步,做到同編制、同稽核、同批覆,按市財政局預算佈置時間確定。
第五條 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的質量要求。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體系需細分至三級。績效目標的投入、產出、效益三大指標需分別至少含一個二級和三級指標;績效目標的指標體系需全部量化;績效內容,參考標準與目標值不可雷同。績效目標需與實際業務情況相符、具備合理性科學性;目標內容需反映專案主要的產出和效益等。
第六條 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制。承辦科室申報年度資金預算時專案立項依據要充分,績效目標申報填寫的內容要完整,績效目標要明確、清晰,目標設定合理,保障措施可行,綜合考慮成本效益。依據專案開展計劃,完善用款支出管理。
第七條 財政資金績效目標的稽核。辦公室(財務)對承辦科室申報年度財政資金預算的專案立項依據、完整性、可行性、績效目標進行初步稽核,對依據不足,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辦科室修改完善後重新申報,初步稽核透過的報市財政局稽核。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和市財政局稽核未透過的,不列入預算。
第三章 績效目標監控管理
第八條 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監控是指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依照職責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開展的監督、控制和管理活動。實施績效執行監控是構建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的重要環節,是確保績效目標按計劃順利實現的重要手段,應按市財政局要求的時間,及時將績效監控情況表報送市財政局。
第九條 建立績效執行監控機制。做好績效執行監控,定期採集績效執行資訊,合理的彙總分析,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專案承辦科室對專案完成進度、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專案效益與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及時彙總資訊,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析原因並及時糾正。
第四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條 財政資金預算績效評價是指運用一定的評價方法、量化指標及評價標準,對為實現其職能所確定的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為實現這一目標所安排預算的執行結果所進行的綜合性評價。在市財政局要求的時間內,將專案、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自評表,專案、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自評報告等相關材料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財政資金預算績效評價的內容。自評專案需屬上一年度的專案,自評材料完整,自評資料真實,佐證材料真實。自評表中個性化指標細化至三級,每項指標均需評分標準,與績效目標評分專案相一致。編制自評報告需能對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進行分析,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 財政資金預算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完善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整改機制和主動公開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績效好的專案原則上優先保障,對績效一般的專案要督促整改,對於低效無效資金予以削減或取消,對於長期沉澱資金予以收回,並按照有關規定統籌用於亟需支付的領域。
第五章 績效目標和績效自評的公開
第十三條 推進“Sunny績效”,建立績效目標、績效自評及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依法公開,迴應社會關切。及時對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總結,提高預算績效資訊的透明度。
第六章 績效管理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 各承辦科室是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專案責任人對專案預算績效負責,對重大專案的責任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 專案承辦科室職責。收集專案開展依據、編制年度預算、開展前期調研、編制專案採購計劃、實施專案採購的前期準備工作;做好財政資金的預算績效目標編制、稽核、修正調整;對專案程序的實時監控,按季度填寫實時監控情況表;實施完成編制預算績效目標的自我評價等工作,按要求留存、記錄、保管好績效評價報告及其他績效評價報告等資料。
第十六條 辦公室(財務)職責。佈置年度預算工作,對業務科室、財政資金預算績效專案提出稽核意見;組織和指導承辦科室的預算績效目標編制,並負責初步稽核、預算報批、資金申請及彙總彙報工作;指導和協助各科室開展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根據財政具體績效管理要求,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及評價的資訊公開工作。
第七章 績效管理的保障機制
第十七條 工作保障機制。成立局機關預算績效工作領導小組,完善組織架構,明確分工職責,為全面開展績效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力、財力、物力保障。
第十八條 績效目標銜接機制。嚴格按要求編制專案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整體績效目標,並開展績效自評和績效資訊公開工作。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約束機制。健全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各承辦科室負責人對本科室預算績效負責,專案負責人對專案預算績效負責。將績效目標設定作為測算資金需求和稽核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透過相應的績效指標細化、量化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機制。對績效監控、績效評估評價結果弄虛作假或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嚴重背離的進行追責問責;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回覆列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經濟建設專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規範工作流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根據《財政部關於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11〕4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專案資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監督過程中對經濟建設專案資金預算進行的績效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用於指導經濟建設專案資金(以下簡稱專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根據專案資金的不同性質和管理要求,具體分為三類:
(一)由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及其他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分配的專案資金。主要包括:中央基建投資,車購稅專項資金和鐵路建設基金、民航發展基金等與經濟建設相關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以及港口建設費中與經濟建設相關的部分(以下簡稱基本建設類投資)。
(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環保、水利、農業等主管部門負責分配的專案資金。主要包括:中小河流治理、農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綜合獎勵示範等與經濟建設相關、由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地方財政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財政專項資金)。財政專項資金根據資金分配方式分為“事前補助類資金”和“事後一次性獎補類資金”。
(三)由財政部負責分配的專案資金。主要包括:秸稈能源化利用、燃料乙醇補貼、淘汰落後產能等與經濟建設相關的事後一次性獎補類資金(以下簡稱其他專案資金)。
其他專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以財政部為主實施,具體參照財政專項資金中“事後一次性獎補類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流程。
第四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專案單位應加強專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做好專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基礎工作。財政部主要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設計,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本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制定、工作組織和指導監督;專案單位主要負責預算績效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專案單位應建立健全績效執行監控體系、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內部工作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專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資訊系統建設、隊伍建設和檔案管理。
第五條 專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應當科學合理、具體細化、及時有效,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基本建設類投資預算績效管理
第六條 基本建設類投資預算績效管理的辦法制定、工作組織和指導監督由主管部門負責。財政部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專案資金實施績效執行監控和績效再評價,推動主管部門完善投資政策、加強專案資金管理。
第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預算下達前,專案單位應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向主管部門報送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申報材料時明確“擬建規模、投資估算、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分析”等與專案資金績效目標相關的內容。主管部門可在批覆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過程中,確定績效目標,並透過抄送投資計劃等方式告知財政部。
第八條 績效執行監控。預算執行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透過建立專案建設情況報告制度、中期評估等方式對績效執行實施監控;如需調整,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程式進行調整、審批。財政部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專案資金,對照相關績效目標,透過資訊網路平臺等,對專案建設進度、累計完成投資等績效執行情況實施監控,並對按績效目標規範有序開展的專案,按規定下達預算和支付資金;對與績效目標發生較大偏離的專案,視情況暫緩下達、停止下達投資預算。
第九條 績效評價。專案建成後,主管部門根據專案管理需要,決定是否對照批覆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專案資金,結合相關績效目標,透過核查、抽查或者竣工財務決(結)算評審等方式進行績效評價或再評價。
第十條 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應將評價結果作為編制投資規劃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並將評價結果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開展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應形成績效評價報告,總結成績,分析問題及原因,提出建議,推動主管部門最佳化投資結構、完善投資政策。
第三章 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 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辦法制定、工作組織和指導監督由財政部和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二條 事前補助類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前或專案完成前,財政專項資金根據績效目標及績效執行情況進行分配;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或專案完成,可將績效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績效目標設定。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濟建設相關專項規劃、申報實施方案等,透過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協議或批覆相關的實施方案等方式,明確一定時期內要完成的建設任務量、實現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或經濟效益和相應的績效指標、投資規模、資金需求,以及為實現績效目標應採取的工作程式、技術路線、職責分工、長效機制、獎懲措施等多項內容。
(二)績效執行監控。預算執行中,財政部、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地方依法合規、積極落實協議或實施方案,確保按期實現績效目標;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主管部門透過資訊網路平臺、統計調查、工作簡報等方式定期採集專案建設進展、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等績效執行資訊,按要求彙總分析,逐級上報。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將績效執行情況作為下一步資金分配的參考因素,調整後續預算安排及下達進度。一旦發現嚴重偏離績效目標,要求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三)績效評價。績效目標期滿,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主管部門對照協議或實施方案開展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逐級報送;財政部可根據工作需要,會同主管部門對照協議或實施方案進行再評價,形成再評價報告。
(四)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績效較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對較差的通報批評;可按照協議約定或有關規定,採取評價結果與資金安排掛鉤等獎懲措施。
第十三條 事後一次性獎補類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是指專案完成後,財政專項資金根據績效結果進行獎補。對獎補資金的後續使用可不作具體規定。
(一)績效目標設定。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統一的績效內容、績效指標和補助標準。
(二)績效評價。專案單位根據明確的績效內容、績效指標進行自評,並提交包括自評結果在內的申報材料,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對績效結果進行稽核確認。
(三)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財政部可會同主管部門,根據稽核確認的結果和既定的補助標準分配並下達財政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