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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ream陳

    具體能不能免責不是一句“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頭負責”就可以的。

    主要由兩點決定:

    ①僱主需要給工作人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

    ②包工頭要有賠償能力,一旦包工頭無力賠償,僱主是有連帶賠償責任的。

  • 2 # 種田老翁

    萬亊安全第一,建房尤其如此,嘴上說,叮囑再三,合同寫,長細周到。一旦遇上萬一,總會尋些由頭找上房主,想免責都免不了。我們村現在建房,已形成個既合法又比較穩妥的辦法,按工程總造價的2%向保險公司投建築安全保險,房主和包人各出一半。

  • 3 # 望雲追月

    一般農民建房,原來籤合同的很少,現在法律意識強,基本上都有。

    假如施工中出現重大傷亡事故,房主是要承當責任的,包工頭佔多數,有時主家不出面私下給工頭一部分錢瞭解。但出現傷亡,估計工頭和主家就得平均了,假如是人為造成的,被害者也要承擔點,一般各佔三分之一。

    農民建房不比房地產老闆,傷害方不能漫天要價,幾十萬到百萬一般情況都拿不出手,十幾萬還可以,假如強行多要,最後包工頭和主家都拿不出,就是打官司,又能咋樣,要了有,要不了無呀!強行多要的最後胡鬧一場也拿不了多少,最後由同情變成反感,有坑人味。農村建房中出事所用手段五花八門門的不一一細說,凡事照木下線,舒可而至!

  • 4 # 周英解說

    有兩種說法:一種是有同的,或口頭協議的。一種是主人建房,單包工,沒有什麼同,和口頭協議的。先說第一種,有規範合同的,全全包給你的。主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的,由合同本承擔。二種,是不包料,只是單包工,雙方都要承擔責任的。還有一種,我只是來爭每天勞動的工資錢,出了事故,主人要承擔主要責任的,並全部分醫藥費用,是我的看法

  • 5 # 反方向的鐘反方向的轉

    有合同按照合同,

    沒有合同按照約定,

    都沒有的話,約定成俗。

    作為甲乙雙方而言,

    一個出錢,一個施工,

    費用直接影響,

    甚至決定安全質量,

    二者相輔相成的,

    就施工方而言,

    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

    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是應盡的義務,

    房主也要進行一定的監督,

    或者透過合同約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最終透過合同約定,過程管理,

    來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 6 # 騎豬逛看世界

    籤合同事故由施工公司包工頭負責,房主當然可以免責!你裝修新房找的裝修公司,難道工人出了事不找公司找你房主?你房主並沒有僱傭工人來幹活,誰僱傭的找誰!!!

  • 7 # 微言微語觀世界

    不能完全免責,而且僱主是事故賠償的第一順位人,所以還是要做好施工安全防範措施,為施工工人購買商業意外傷害保險

  • 8 # 自在山野閒人

    房主不能免責,合同是勞務合同,就算把安全事故寫入合同裡,在建房過程中如出現事故房主還是有連帶責任。

    正確處理方法是買人身意外傷亡保險,籤建房合同時將應保的施工人員的保險金交給包工頭,並告知買保險的必要性,如包工頭不給施工人員買意外險,責任在於包工頭,到時可少賠點。

    農村自建房還是山以安全為主,房主要隨時監督管理,以降低理賠風險,減少自已的損失。

  • 9 # 運轉的壞機器

    如果承包人有營業執照,是正規的建築公司可以免全責,否則你與沒有營業執照的個體泥瓦匠單獨簽訂的建設房子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所以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因為個體的泥瓦匠是沒有資質去承建房子的資格!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

  • 10 # 淮北日月升

    農村自建房約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頭負責”,房主是否可以免責?

    先看看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第一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根據這個規定,關於人身傷害的責任問題,是不可以透過合同的方式約定的,法律怎麼規定的就怎麼承擔,即使是透過合同約定了,這樣的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

    具體因為建房問題造成的人身損害,其責任一般是按以下原則確定:

    1、如果是承攬建房,則發生人身損害事故,一般的責任主體是包工頭,如果房主有過錯的,可以根據過錯大小適當分擔責任。

    所謂承攬,是當事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驗收後支付約定的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事人一方為承攬人(包工頭),他方為定作人(房主)。也就是民間俗稱的“大包”。

    也就是說:如果蓋房是“大包”的,房主只出錢接收最後合格的房子,其餘的包工頭說了算,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一般由包工頭負責,如果房主有過錯(例如強令包工頭違章作業),則應當在過錯範圍內分擔賠償責任。

    建房

    2、如果是僱傭建房,則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一般的責任在僱主。所謂僱傭,透過雙方契約約定,“被僱傭者”(民工)為“僱傭者”(房主)工作(出賣勞動、提供勞務),並由僱傭者(房主)提供報酬的法律關係。也就是俗稱的“清工”。換句話說,建房者只是出力幹活,具體怎麼幹,房主說了算。當然了,在僱傭關係中如果被僱傭者有過錯(例如違章操作),則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分擔賠償責任。

    建房

    3、如果是義務幫工建房,則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由被幫工者承擔。所謂義務幫工,是出於個人友情,不計報酬無償幫助勞務的行為。在義務幫工造成的事故中,如幫工者本身有過錯,也應適當分擔賠償責任。

    4、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農村建房中,如果所建房屋是200平米以下或三層以下,施工者無需具備相應資質。如果超過這一範圍,則選用的施工隊應當有一定的資質,否則,如果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房主要承擔因選任包工隊失當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以上回答供參考。

    建房

    附錄:

    參考:“生死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行政複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