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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熱情明鏡2s

    行政複議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行政複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行政方法。行政爭議是行政活動實施中的一種障礙、阻塞和不暢,在一定時期內還使行政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爭議解決不好,或者會影響行政效率,影響對國家事務的行政管理活動,或者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須透過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決,使合法。正確的行政決定得以貫徹執行,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以撤銷或者廢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得以恢復,從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良好的救濟。

    第二,行政複議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的行政審查制度。行政複議機關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審查,從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除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外,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透過行政複議制度還可以啟動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行政複議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救濟方法,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既能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能夠維護行政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行政複議可以促進上下級之間的監督。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的權力來源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9條的規定,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透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的撤銷或者改變,可以促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促進他們依法辦事,減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五,用行政複議方法解決行政爭議,簡便迅速,節省金錢。因為行政機關對本部門的業務熟悉,上下級之間具有領導服從關係,當下級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後,上級機關能夠利用自身的這些長處,迅速查清事實、解決爭議,並可以直接查處有違法失職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取行政複議方法得到救濟,比透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更省錢和省時間。

    第六,相對於行政訴訟來講,行政複議具有如下意義:1.在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部透過行政複議得到了解決,使能夠在行政系統內解決的問題不推到法院去。此時,行政複議起到減少訴訟、息訟止爭的重要作用。2.在經過行政複議而引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行政複議成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行政複議有利於人民法院明確訴訟標的,對於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實,作出正確判決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五十九條 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透過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的撤銷或者改變,可以促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促進他們依法辦事,減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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