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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6322643510619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溼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裝置;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 2 # 使用者296423906397

    第一,必須擔起食品藥品安全首要責任。安全的食品藥品首先是生產出來的。生產企業主體責任落不落實,直接影響到食品藥品質量是否安全,直接影響到企業本身和產業發展。三鹿奶粉、天津假調料、鴻茅藥酒等事件教訓極其深刻。為此,生產經營者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擔負起食品藥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是絕對安全的。一旦某個環節出了質量問題,必須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召回問題產品。

    第二,必須誠信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是人生之本,守法是興衰之源”。每個企業、每個員工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都必須誠信守法,做良心食品藥品,絕不能突破道德底線、觸碰法律高壓線。只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才能生產出合格的產品;只有依法生產、守法經營,把好食品藥品安全每一關,才能打造出服務社會、造福子孫的“老字號”“百年老店”;只有堅持公平、正義,才能得到市場的認可和政府的支援。如果鋌而走險,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藥品,不但禍害自己,還會殃及他人,將會“一處失信、處處受懲”。

    第三,必須接受執法檢查和社會監督。既然大家選擇了食品藥品這個良心行業,就要敢於把產品質量“曬”在Sunny下,才不會變質發黴。要全面公開生產經營資訊,主動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執法檢查,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要積極主動承擔法律責任。逃避檢查和監督,更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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