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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採姑娘的小蘑菇001

    如果與各個業主籤合同,假如業主A要求24小時巡邏,業主B要求僅僅夜間巡邏,應該咋辦呢?所以答案應該很明確了吧。

  • 2 # 瓷太郎

    變質的、弄虛作假的業委會根本不能代表業主,所以如果物業想在小區做好物業服務就應該與業主直接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相互監督。

  • 3 # 長樂未央73544806

    業委會有法人資格,業委會是經小區業主大會選出的合法的業主自治組織,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合同必須要經過業主大會多數業主表決同意,否則無效,單個業主與物業簽訂合同無效!

  • 4 # 成熟書籤S

    物業公司與業主籤合同是最好的。1.雙方都是法人,具有法律效力。2.雙方對合同條款認可,執行起來容易,避免糾紛。3.不可能出現摸稜兩可的亂收費現象。4.不可能出現高收費現象。5.物業公司按合同服務,微利運營,造福百姓。

  • 5 # 認真的張律師

    我來依法說一下。

    1.業委會是沒有法人資格,業主個人也沒有法人資格,法人是指法律把企業當做一個“人”來對待。

    2.業委會沒有法人資格但不等於不能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委會經業主大會授權是可以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在業委會起訴物業公司時,業委會必須在管理部門做過登記,否則法院會認定業委會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會駁回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3.物業服務合同的特點就是一份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的合同。如果物業公司與業主一家一家去籤合同,有一部分業主不籤怎麼辦?有一部分業主認為物業費高怎麼辦?物業公司可以只為籤合同的業主提供服務嗎?如果有人說可以,那麼物業打掃衛生時,還要這甩掉一塊,那裡甩掉一塊不打掃?圍牆可以破掉一段不修理?一幢樓裡的電梯還要選擇樓層停靠?垃圾每天要留下一堆算做是不交物業費的業主的?

    4.大多對物業服務有意見的人,並不懂一個集體(物業小區就相當一個集體)如何管理,完全是想當然。我們的教育有許多缺憾,其中之一就是隻教會了大多數人喊高大尚的口號,我們許多人卻根本沒學習過如何與他人合作,所以業主之間往往很難合作。

  • 6 # 醉太平II

    物業公司,業主大會,業委會,不是某些農民基因人想象的那樣,自己胡搞出來的,都是先有法律地位,由國家法律法規確定地位,然後按法律法規運作的。

    國家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確定,

    業委會能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的物業服務合同。

    它能刻公章,但不能工商註冊,不能開立賬號,不是企業法人。

    業主大會有個多數決定的表決程式,法律規定,不能與單個業主籤合同。

    樓主還是先買房,看看售樓合同裡的規定吧。

  • 7 # 近人楊哥

    物業可與業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指導見證下籤訂有關服務條款和收費標準的協議,該協議具備法律效率。總之,操作過程必須由政府支援。

  • 8 # 大米6

    首先,物業與各業主籤合同,根本就是胡扯,沒有可能性。每個小區幾百數千個業主,各有心思,你同意我不同意,他籤你不籤,請問最後這算簽了還算沒簽?

    其次,業委會雖然不是法人,但只要是正規成立,經過社群、街道、房產局備案的,就是合法有效的群眾組織。當然業委會也無權直接籤合同,必須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投票表決,業主大會通過後(民法典規定的是2/3以上參與投票,其中1/2以上贊成),業委會才能“代表”廣大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

    也就是說,小區公共事項是集體表決制,而非個人決定製。所以如果有任何想法,支援或者反對物業,應該積極投票,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是個人在網上亂喊。

  • 9 # 不凡書籤c1

    物業是物業,物業公司是物業公司。

    物業不是多餘的!

    物業公司是多餘的!而且業主委員會也是多餘的!居民委員會應該有物業管理處管好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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