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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不得組織未成年人撲救滅火。
根據《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為撲救火災提供便利的義務。在消防隊未到達火災現場前,有關單位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撲救,減少火災損失。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2.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責任區滅火作戰計劃實施滅火作戰演練時,責任區內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有關資料。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單位組織的消防演練的指導。
4.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接到火警或者上級命令後,應當立即趕赴火場,疏散、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5.公安消防隊在執行撲救火災任務時,可以對因佔用消防車通道而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排除。
6.省、市、縣、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通訊等媒體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適時、無償釋出消防公益資訊。 公民應當自覺學習消防常識,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7.省、市、縣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編制消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並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五)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置,鼓勵、支援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8.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指導、支援、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四)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9.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實施;
(四)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五)對準備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和舉行重大活動的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六)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七)依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工作,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滅火演練;
(九)撲救火災,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十)依法承擔災害事故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10.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開展群眾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三)協助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有關消防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1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改善防火條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2.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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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時不得組織未成年人撲救火災。未成年人不具有法定行為能力,本身屬於法定特別保護的生命。呵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就是愛護國家、民族的未來,人類的明天。
社會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社會保護是指社會在社會生活環境中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社會有義務為未成年人提供好的條件、場所,禁止他們參加一些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