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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春風217661673

    1、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罰款:

      (1)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問題。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並罰。

  • 2 # 使用者8101286638917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工傷鑑定標準提供根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


    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 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面板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面板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肌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釐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週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釐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釐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產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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