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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營運車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只要年審能透過

    一、車輛使用年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汽車年限是從車輛註冊登記之日開始算的,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二、汽車使用年限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機車使用12年,其他機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機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機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機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機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登出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後,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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