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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王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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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藝創君
因為個稅年度彙算是上一個年度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偶然所得等收入,只要上一個年度你在這家公司任職,公司就需要通知你做彙算清繳,如果離職後未及時申報,稅務部門會聯絡你任職的這家公司,直至你申報完個稅彙算的。
因為個稅年度彙算是上一個年度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偶然所得等收入,只要上一個年度你在這家公司任職,公司就需要通知你做彙算清繳,如果離職後未及時申報,稅務部門會聯絡你任職的這家公司,直至你申報完個稅彙算的。
首先,要明確“稅收年度核算”的真名或者法言法語叫做“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其次,你辭職後,因為在辭職所在年度,原公司是你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在代扣代繳個稅這件事情上是一種代理關係。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你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會透過他的代理人(也就是原公司)提醒你進行彙算清繳。例如,如果你去年在多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可能多個單位都會通知你。
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屬於你本人的義務,單位只是提醒你。你可以選擇三種方式:
(1)自行辦理年度彙算。(2)透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3)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
具體是否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你自己進行判斷。
◆什麼是年度彙算清繳
年度彙算清繳是2019年以後,中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年度彙算清繳是與預扣預繳相對而言的。是指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
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為什麼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是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例如,納稅人在預扣預繳時,未申報扣除或者未足額扣除或者預扣預繳不能申報扣除的稅前扣除專案。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主要包括:
1. 預扣預繳時未申報表或者未足額扣除: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2.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在預扣預繳時不能扣除,只能年度彙算來補充享受扣除。
3. 納稅人年度內沒有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時暫不能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待年度彙算清繳時再申報扣除。
二是透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加準確地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做到應徵盡徵。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複雜,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就需要透過年度彙算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文優化了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最佳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對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簡便最佳化: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完善調整了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
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稅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稅額。
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產生。例如,納稅人離職後,在另一家單位重新入職。扣繳義務人扣除“累計減除費用”只與“當年任職的本單位有關”,而與“當年曾任職的其他單位無關”,由此造成預扣預繳金額與彙算清繳不一致,也需要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的主體
年度彙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彙算清繳的範圍
年度彙算的範圍包括: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年度彙算的範圍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1.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2.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彙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4.符合年度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但是國家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對特定的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免於彙算清繳義務,實際上就是對於原本需要補稅的情形進行了豁免,相當於進一步給予納稅人稅款優惠。豁免的情形包括上述第一種情形和第二種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不在免予年度彙算的情形之內。
上述“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中的12萬,指得的是收入,不是正式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採用的收入額。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上述“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
舉例來說,2021年度張三、李四、王五、劉二麻子4位居民個人的年收入均已依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021年度四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分別為10元、11.99萬元、113萬元、230萬元。經計算,張三需要補稅300元,李四需要補稅500元、王五需要補稅300元、劉二麻子需要補稅500元。那麼,由於張三和李四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不需要彙算清繳。王五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也可以不辦理彙算清繳。這樣,只有劉二麻子需要就其綜合所得辦理彙算清繳。
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滿足年度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納稅人。在這兩種情況下,納稅人無需退補稅,或者自願放棄退稅,也就不必再辦理年度彙算。
◆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需要辦理彙算可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退稅類是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只要納稅人預繳稅額大於納稅年度應納稅額,就可以依法申請年度彙算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納稅年度綜合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納稅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透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補稅類是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實踐中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等。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