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準備好調查必備的證明檔案和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保險合同影印件、調查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保險公司出具的介紹信、由患者本人同意並簽名的調查委託書及醫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患者死亡的,一般還需要提供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第二,對案情進行仔細研究,制定調查方案。理賠調查人員在調查前,應對案情有充分了解。瞭解的途徑有兩個:其一,與稽核人員進行交流,明確稽核人員所發現的疑點,需調查的重點等;其二,調查人員對案卷進行仔細分析,用調查者的眼光對案件進行綜合判斷。對案情複雜的案件,應制訂詳細的調查方案。
第三,對被調查醫院及相關科室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解。除對案情本身進行詳細研究,明確調查的重點和突破口外。調查人員還需要對被調查的醫院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解。首先應該對醫院有一個初步認識,比如被調查醫院的等級劃分、地理位置、科室構成等。由於很多規模較大的醫院都有網際網路網站,因此這些相關資訊也可以從網上獲取。
對醫院做一般性瞭解後,應重點了解能提供病歷資料的部門或個人,主要是醫院的醫務科、病案室(科)、主治醫生等。一般醫院設有病案科(室),專門負責醫院病歷和病案的集中、同意儲存和管理工作。而病案科(室),一般屬醫務處(科)管轄,故在調查前,可首先聯絡醫務處(科),經審批後到病案科(室)調閱病歷。有些醫院則不需要醫務處同意就可以直接去病案室影印病歷。對於規模小、管理不規範的醫療機構,如衛生院等沒有病案科的,病歷和病案由各住院科室自行儲存和管理,調查時可先聯絡醫務科/院辦等管理部門,經審批後直接到病區找科室主任/護士長/相關負責醫護人員協助調閱並影印/摘抄。
小技巧——對於必須走訪調查的,特別是路途遙遠的案件,為了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需要進行調查前預約,以防撲空或時間拖延。
在醫療資料收集後,調查人員應交收集到的醫療資料與索賠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比較,分析,對其真實性、科學性、完整性等予以綜合判斷,並在此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提交給理賠稽核員。門/急珍資料一般是被保險人在醫院第一時間的就診資料,真實性較高。住院病歷往往是被保人診療過程的綜合性反應,證明效力較門急診病歷高。由於門急診病歷多為病人持有,醫院沒有存留言,故調查人員一般不太容易在醫院取得門診病歷,因此醫療資料的收集重點在於住院資料的收集。
1、急珍病歷
急診病歷是搶救處理過程的真實寫照,對於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經過和故事損失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於大多數醫院都不保管急診病歷及各種檢查資料,而是由病人或者親屬帶走,因此急診病歷往往需要病人或者病人親屬提供。同時,由於急診屬於緊急治療,病歷的記錄往往會出現遺漏現象,調查人員應對治療醫生,護士以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進行走訪調查,以獲得更多更完整的事故資訊。
2、門診病歷
與住院調查相比,門診調查比較少,調查的物件與範圍較廣、難度大,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但調查效果較明顯。常見的門診調查專案有:
l 檢所檢查功能科室:如B超、CT、X片、MRI,病理報告;
l 門診治療記錄檢索:搜尋既往就診記錄,尋找調查新線索,拓展調查思路;
l 門診醫生調查:瞭解病情與診斷,核實病歷真偽等;
l 其他:到門診辦公室列印門診/住院費用清單,瞭解所做操作科室是否符合手術室定義等。
與急診相似,由於門診病人多,就診時間短,醫師不可能寫出全面系統的病歷。另外,門診病歷一般也由病人自己保管,很容易造成資料遺失,有時會故意隱瞞門診治療情況,為調查增加了難度。因此,必要時調查人員應對門診醫師、會診醫師、檢驗科醫師、被保險人或其親屬、甚至是被保險人的同事進行調查,儘可能全面收集門診資料資訊。
3、住院病歷
相對於門/急診病歷而言,住院病歷專案多,內容複雜,病歷的書寫和管理也更加科學和嚴格,因此是調查的重中之重。
住院病歷的內榮包括住院病歷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護理資料、出院記錄或者死亡記錄等。除上文所說的客觀病歷外,病歷還包括主觀病歷,如主觀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根據規定,這部分病例保險公司不得複製,但往往這部分病歷能幫助發現一些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入院時不願告知的既往病史,所以調查人員及時不能影印這部分內容,如果醫院許可,也需要就其中重要內容進行摘錄。
當然,由於住院病歷內容繁多,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要求收集完整病歷資料,調查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特點,結合保險條款要素,有針對性地進行住院病歷資料的收集。
4、急救資料
除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外,120或999急救系統記載著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求助人及其聯絡方式、受傷情形、途中處理、第一救助醫院及首診醫院登記資訊等,這些第一時間資訊可靠性高,對了解事實真相以及判斷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很重要,是醫院急診或住院資料的有效補充,調查人員應該到120或999急救中心調取相關資料。
醫療資料收集註意事項
在醫療資料收集過程中,理賠調查人員應對以下事項予以特別關注:
1、無論是到醫務科、病案室影印資料,還是到主治醫生處瞭解病情,理賠調查人員的表現應該不卑不亢,竟可能友好,爭取對方最大限度的配合,不要給對方留下“調查”印象。
2、明確理賠調查的目的是澄清尚存的疑點,而不是單純收集拒賠證據,故在調查中,收集賠付證據與拒賠證據同樣重要。
3、病歷檢索。醫院多采用同一病人使用同一病案(住院)號的形式。一般情況下,調查時只需要提供病案號便可查閱同意病人多次住院記錄。部分醫院並非採用此管理形式,因此調查該類醫院時要主要用名字檢索,以免無法取得被保險人既往的病歷記錄。
對於有客戶名字易寫成錯別字的,如“蓮”“連”,可根據情況增加同音字/類似字的名字檢索。
根據檢索結果,藉助其他資訊(如聯絡人、家屬名、地址、聯絡電話等)來判斷與出險人是否為同一人。
4、對於調查過程中發現的一些慢性疾病的相關陽性檢查報告/會診,如住院期間血壓情況、心電圖、胸片報告、心超報告、肝炎病毒指標、肝功能指標等,雖可能與此次理賠事件無關,但任然須儘可能影印或抄錄,以被理賠稽核人員使用。
5、如發現住院病史記錄與出院小結或門/急診記錄有矛盾的,或者病例有修改現象的,可詢問醫務科或相關職能部門,確認以那種資料為準,能取得書面認可證明更加。
第一,準備好調查必備的證明檔案和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保險合同影印件、調查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保險公司出具的介紹信、由患者本人同意並簽名的調查委託書及醫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患者死亡的,一般還需要提供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第二,對案情進行仔細研究,制定調查方案。理賠調查人員在調查前,應對案情有充分了解。瞭解的途徑有兩個:其一,與稽核人員進行交流,明確稽核人員所發現的疑點,需調查的重點等;其二,調查人員對案卷進行仔細分析,用調查者的眼光對案件進行綜合判斷。對案情複雜的案件,應制訂詳細的調查方案。
第三,對被調查醫院及相關科室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解。除對案情本身進行詳細研究,明確調查的重點和突破口外。調查人員還需要對被調查的醫院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解。首先應該對醫院有一個初步認識,比如被調查醫院的等級劃分、地理位置、科室構成等。由於很多規模較大的醫院都有網際網路網站,因此這些相關資訊也可以從網上獲取。
對醫院做一般性瞭解後,應重點了解能提供病歷資料的部門或個人,主要是醫院的醫務科、病案室(科)、主治醫生等。一般醫院設有病案科(室),專門負責醫院病歷和病案的集中、同意儲存和管理工作。而病案科(室),一般屬醫務處(科)管轄,故在調查前,可首先聯絡醫務處(科),經審批後到病案科(室)調閱病歷。有些醫院則不需要醫務處同意就可以直接去病案室影印病歷。對於規模小、管理不規範的醫療機構,如衛生院等沒有病案科的,病歷和病案由各住院科室自行儲存和管理,調查時可先聯絡醫務科/院辦等管理部門,經審批後直接到病區找科室主任/護士長/相關負責醫護人員協助調閱並影印/摘抄。
小技巧——對於必須走訪調查的,特別是路途遙遠的案件,為了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需要進行調查前預約,以防撲空或時間拖延。
在醫療資料收集後,調查人員應交收集到的醫療資料與索賠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比較,分析,對其真實性、科學性、完整性等予以綜合判斷,並在此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提交給理賠稽核員。門/急珍資料一般是被保險人在醫院第一時間的就診資料,真實性較高。住院病歷往往是被保人診療過程的綜合性反應,證明效力較門急診病歷高。由於門急診病歷多為病人持有,醫院沒有存留言,故調查人員一般不太容易在醫院取得門診病歷,因此醫療資料的收集重點在於住院資料的收集。
1、急珍病歷
急診病歷是搶救處理過程的真實寫照,對於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經過和故事損失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於大多數醫院都不保管急診病歷及各種檢查資料,而是由病人或者親屬帶走,因此急診病歷往往需要病人或者病人親屬提供。同時,由於急診屬於緊急治療,病歷的記錄往往會出現遺漏現象,調查人員應對治療醫生,護士以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進行走訪調查,以獲得更多更完整的事故資訊。
2、門診病歷
與住院調查相比,門診調查比較少,調查的物件與範圍較廣、難度大,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但調查效果較明顯。常見的門診調查專案有:
l 檢所檢查功能科室:如B超、CT、X片、MRI,病理報告;
l 門診治療記錄檢索:搜尋既往就診記錄,尋找調查新線索,拓展調查思路;
l 門診醫生調查:瞭解病情與診斷,核實病歷真偽等;
l 其他:到門診辦公室列印門診/住院費用清單,瞭解所做操作科室是否符合手術室定義等。
與急診相似,由於門診病人多,就診時間短,醫師不可能寫出全面系統的病歷。另外,門診病歷一般也由病人自己保管,很容易造成資料遺失,有時會故意隱瞞門診治療情況,為調查增加了難度。因此,必要時調查人員應對門診醫師、會診醫師、檢驗科醫師、被保險人或其親屬、甚至是被保險人的同事進行調查,儘可能全面收集門診資料資訊。
3、住院病歷
相對於門/急診病歷而言,住院病歷專案多,內容複雜,病歷的書寫和管理也更加科學和嚴格,因此是調查的重中之重。
住院病歷的內榮包括住院病歷首頁、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手術及手術護理記錄單、護理資料、出院記錄或者死亡記錄等。除上文所說的客觀病歷外,病歷還包括主觀病歷,如主觀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根據規定,這部分病例保險公司不得複製,但往往這部分病歷能幫助發現一些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入院時不願告知的既往病史,所以調查人員及時不能影印這部分內容,如果醫院許可,也需要就其中重要內容進行摘錄。
當然,由於住院病歷內容繁多,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要求收集完整病歷資料,調查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特點,結合保險條款要素,有針對性地進行住院病歷資料的收集。
4、急救資料
除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外,120或999急救系統記載著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求助人及其聯絡方式、受傷情形、途中處理、第一救助醫院及首診醫院登記資訊等,這些第一時間資訊可靠性高,對了解事實真相以及判斷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很重要,是醫院急診或住院資料的有效補充,調查人員應該到120或999急救中心調取相關資料。
醫療資料收集註意事項
在醫療資料收集過程中,理賠調查人員應對以下事項予以特別關注:
1、無論是到醫務科、病案室影印資料,還是到主治醫生處瞭解病情,理賠調查人員的表現應該不卑不亢,竟可能友好,爭取對方最大限度的配合,不要給對方留下“調查”印象。
2、明確理賠調查的目的是澄清尚存的疑點,而不是單純收集拒賠證據,故在調查中,收集賠付證據與拒賠證據同樣重要。
3、病歷檢索。醫院多采用同一病人使用同一病案(住院)號的形式。一般情況下,調查時只需要提供病案號便可查閱同意病人多次住院記錄。部分醫院並非採用此管理形式,因此調查該類醫院時要主要用名字檢索,以免無法取得被保險人既往的病歷記錄。
對於有客戶名字易寫成錯別字的,如“蓮”“連”,可根據情況增加同音字/類似字的名字檢索。
根據檢索結果,藉助其他資訊(如聯絡人、家屬名、地址、聯絡電話等)來判斷與出險人是否為同一人。
4、對於調查過程中發現的一些慢性疾病的相關陽性檢查報告/會診,如住院期間血壓情況、心電圖、胸片報告、心超報告、肝炎病毒指標、肝功能指標等,雖可能與此次理賠事件無關,但任然須儘可能影印或抄錄,以被理賠稽核人員使用。
5、如發現住院病史記錄與出院小結或門/急診記錄有矛盾的,或者病例有修改現象的,可詢問醫務科或相關職能部門,確認以那種資料為準,能取得書面認可證明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