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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運營、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養護、運營、路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分別負責高速公路的養護、運營和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援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五條


    公路養護部門應當按照公路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高速公路養護,實行專業化養護,做好預防性、週期性養護,保證高速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養護應當積極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降低養護成本,及時處治公路病害,提高養護質量。


    第六條


    公路養護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術狀況檢測評定。發現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執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排除險情。


    第七條


    高速公路管理、養護人員實施檢查、維護作業時,應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裝。高速公路管理和養護作業車輛、機械進行現場作業時,必須設定明顯統一的標誌,開啟示警燈;在確保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應當注意避讓。


    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時,應當選擇交通量較小的時段,避免影響車輛通行。施工單位應當設定規範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等養護安全設施。透過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減速並按設定標誌行駛,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


    養護作業人員進行正常養護作業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八條


    公路養護部門在高速公路佔道養護作業時,應當事先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路政管理和公路運營管理部門。影響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適當增加警力,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時,養護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交通安全預案,在施工5日前透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資訊釋出系統公告相關資訊,並在施工路段前方與相關入口設定公告牌。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完畢,養護單位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恢復通行。


    第九條


    公路養護專用料場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在專用料場採取養護用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條


    高速公路養護、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緊急搶險預案。因自然災害致使交通中斷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恢復通行,併發布相關資訊。難以及時恢復通行的,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幫助組織搶修。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公開收費、服務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公共服務和運營排程水平,保障服務設施完好,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安全、快捷、文明、優質的服務。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範化經營管理,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飲、加油、車輛維修等經營性服務和免費停車、洗手間等公益性服務。


    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區經營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達不到管理要求的,應當責成其採取相應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務區的增設或者關停,應當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和符合高速公路建設規定為原則,並報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彙總和掌握轄區路段內交通流量、路況、施工作業、氣象等有關資訊,並對路網資訊及時研究分析和判斷,需要做出排程決定的,應當及時下達路網排程指令,並透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資訊釋出設施釋出有關服務資訊。


    第十五條


    駛入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均應繳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收費站設定應當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審批。收費標準和年限應當在收費站口向社會公示。收費公路收費期滿的應當按照規定停止收費,拆除收費設施,並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收費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


    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通行費收取可以採用計重收費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駛入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在收費站入口領取通行憑證,在收費站出口交回通行憑證,不得衝卡、損壞和中途更換通行憑證。


    對無通行憑證、損壞通行憑證、互換通行憑證、違規折返進出同一收費站的車輛,按照聯網區域內最大里程收取車輛通行費。


    對無正當理由超時行駛的車輛,按照時速60公里所能行駛里程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七條


    收費人員識別車輛收費類別時,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出示相應的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材料,拒不出示證件或者證明材料的,應當在收費站指定的停車地點接受處理。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車流量開啟足夠的收費道口。收費道口全部開啟後,待交費車輛排隊超過200米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啟動應急措施,保證道口暢通。


    第十九條


    緊急搶險救援、部隊軍事行動、運輸鮮活農產品及其他重大活動需通行高速公路時,相關部門應事先與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進行協調,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在進出口設立專門通道,確保快捷通行。


    高速公路上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有關救援機構應及時告知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為執行現場搶險、救護任務的車輛開闢免費緊急通道。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收費標準收費;(二)在車輛通行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三)強行提供商業性服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隔離柵外緣起30米,立交橋、特大型橋樑隔離柵外緣起50米範圍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沒有隔離柵的,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算。


    在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拆除建築控制區內既有合法建築物,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特大型橋樑周圍300米、大中型橋樑周圍200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以及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外,不得從事挖沙、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地下開採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廣告設施及其他非公路標誌,應當報省路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阻斷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設等確需佔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屬設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架埋設管線及修建地下構築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及修建地下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路政管理部門批准。


    因工程建設損壞已有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撤離現場前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高速公路改擴建時,相關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簽訂的合同將其設施遷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標誌、標線、標樁、界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不得填埋高速公路邊溝、開設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輛的外廓尺寸及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超限車輛不得在限定標準的高速公路及其橋樑、隧道通行;確需通行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當向路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承運人不能按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門幫助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承運人承租。


    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運輸檢測站對載貨車輛進行檢查。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誌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處理,不得強行透過。


    第二十八條


    運輸易拋灑物品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應採取有效封閉措施,不得向車外滴漏、流淌、拋灑物品。


    第二十九條


    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


    第五章 交通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護高速公路交通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一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貨運車輛和掛車要按規定安裝、貼上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車身反游標識。


    禁止在機動車號牌上安裝、噴塗、貼上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資訊接收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在無限速或者解除限速標誌的路段,車輛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里;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高於120公里;大型客車、貨運車輛最高時速不得高於100公里;運載危險物品的貨運車輛最高時速不得高於80公里。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隧道或者特大型橋樑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原因停車的,駕駛人應當採取安全措施,組織乘車人迅速撤離,並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不能立即修復的,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故障車輛拖離。


    第三十四條


    除執行指揮疏導交通、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車輛機具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機具外,其他車輛禁止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正常通行車輛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時,須在右側行車道內依次排隊等候,不得佔用最左側車道,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


    第三十五條


    車輛透過收費站安全島通道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在安全島通道前後100米內應當按照標線、道口指示燈行駛,不得變更行駛路線。


    除領卡、繳費和其他特殊情況外,禁上在安全島通道前後各200米內停車及上下人員。除執勤警察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上述範圍內行走、滯留。


    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駕乘人員休息、檢查車輛應當進入服務區。


    第三十六條


    因雨、雪、霧、沙塵天氣和路面結冰、道路施工作業、交通事故、突發事件及其他情況影響車輛正常行駛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限制車速、車道等臨時交通管制措施,並在車道入口處設立明顯標誌。


    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共同商定,並及時釋出資訊。緊急情況下,現場執法人員可以先行處置,同時分別報告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組織路網排程和區域交通分流。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的情況消除後,有關部門應及時開通高速公路,恢復交通。


    第三十七條


    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透過高速公路時,承運人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或者故障,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安監、公安、衛生、環保、質監等部門,應當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協作配合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查處破壞、盜竊、損壞高速公路設施的行為,追繳盜竊的公路設施,取締非法設定的攤點、加水點等,保障高速公路行車安全。


    第三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路政管理部門接到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報告後,應當相互通告,並及時趕到事故發生地點,實施救援,按各自職責分工,勘查現場和路產損失,疏導交通,儘快恢復正常交通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涉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路政管理部門,處理路產損失的賠償。


    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緝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交、逃交車輛通行費的,由高速公路收費站責令補交;拒不補交,堵塞收費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由路政管理部門將堵塞收費車道的車輛拖離,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並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修建、設定者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營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路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易拋灑物品的車輛向車外滴漏、流淌、拋灑物品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圍堵收費站、服務區,聚眾鬧事,闖卡通行,打罵、侮辱收費服務人員,妨礙正常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交通安全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的;(二)收繳的罰款不按規定上繳國庫的;(三)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四)勒索司乘人員財物的;(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


    條全封閉控制出入並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其他公路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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