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問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不記錄;
2.不得透過普通郵政(快遞)傳遞承載國家秘密的載體,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涉及國家秘密,或在公共場所、或用手機或向家屬親友談論國家秘密;
3.不得將國家秘密載體擅自帶離辦公區域,嚴禁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和參觀、瀏覽、探親、訪友或者出入公共場所;
4.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傳真機上傳輸有密級的檔案、資料;
5.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正在辦理的涉密檔案、事項的內容;
6.不得私自翻印、複製、摘錄並外傳秘密檔案、資料、音像製品等;
7.不得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複製、使用、存放、銷燬國家秘密載體;
8.制發文件運轉中,不得擅自影印、拍攝、傳真檔案審籤件,不得將審籤件轉交無關人員傳遞,不得向無關人員告知檔案運轉情況及結果;
9.不得將手機帶入涉及國家秘密會議的會場,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應採取取出電池,或在會場採取有效的遮蔽措施;
10.撰寫文章、書籍、接受境外採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向境外和國內公開發行的報刊雜誌及電臺、電視臺、網際網路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稿件;
11.不得將標有內部以上等級(含內部)的公文和政務資訊在網際網路上或公開發行的刊物上刊登;
12.未經批准不得引帶境外人員到保密部門、部位進行參觀、採訪、交流活動;
13.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接入國際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
14.不得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網際網路等公共資訊網路上的資料複製到涉密資訊系統;
15.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儲存裝置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儲存裝置混用;
16.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隨身碟等移動儲存裝置;
17.不得在非涉密內網工作平臺和網際網路計算機上處理、儲存或列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
18.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裝置處理涉密資訊等;
19.不得將連線涉密網的具有列印、影印、傳真等多功能的一體機與普通電話線連線;
20.不得對外洩露加密裝置的型號、效能及構造,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涉密網路入口地址及口令;
21.要定期清理檔案,嚴格按有關規定按時歸檔、收存、銷燬,不得將已作廢的國家秘密載體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或者個體商販;
22.涉密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應同等管理,須同時標註國家秘密標識;
23.調離、退休及調動工作時,必須將自己本崗位經管(辦)的秘密檔案、資料和使用的保密筆記本上交,或交單位作銷燬處理,離崗時須填寫一定期限內不洩密的保密承諾書;
24.不得隱瞞洩密事件,發現失、洩密事件要及時報告。網際網路使用保密管理嚴禁透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網路共享雲空間等方式,在網際網路上傳輸、儲存涉密資訊。
1.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不該問的國家秘密不問,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不該記錄的國家秘密不記錄;
2.不得透過普通郵政(快遞)傳遞承載國家秘密的載體,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涉及國家秘密,或在公共場所、或用手機或向家屬親友談論國家秘密;
3.不得將國家秘密載體擅自帶離辦公區域,嚴禁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和參觀、瀏覽、探親、訪友或者出入公共場所;
4.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傳真機上傳輸有密級的檔案、資料;
5.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正在辦理的涉密檔案、事項的內容;
6.不得私自翻印、複製、摘錄並外傳秘密檔案、資料、音像製品等;
7.不得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收發、傳遞、複製、使用、存放、銷燬國家秘密載體;
8.制發文件運轉中,不得擅自影印、拍攝、傳真檔案審籤件,不得將審籤件轉交無關人員傳遞,不得向無關人員告知檔案運轉情況及結果;
9.不得將手機帶入涉及國家秘密會議的會場,因特殊原因帶入會場應採取取出電池,或在會場採取有效的遮蔽措施;
10.撰寫文章、書籍、接受境外採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向境外和國內公開發行的報刊雜誌及電臺、電視臺、網際網路投寄涉及國家秘密的稿件;
11.不得將標有內部以上等級(含內部)的公文和政務資訊在網際網路上或公開發行的刊物上刊登;
12.未經批准不得引帶境外人員到保密部門、部位進行參觀、採訪、交流活動;
13.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接入國際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
14.不得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網際網路等公共資訊網路上的資料複製到涉密資訊系統;
15.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儲存裝置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儲存裝置混用;
16.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隨身碟等移動儲存裝置;
17.不得在非涉密內網工作平臺和網際網路計算機上處理、儲存或列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
18.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裝置處理涉密資訊等;
19.不得將連線涉密網的具有列印、影印、傳真等多功能的一體機與普通電話線連線;
20.不得對外洩露加密裝置的型號、效能及構造,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涉密網路入口地址及口令;
21.要定期清理檔案,嚴格按有關規定按時歸檔、收存、銷燬,不得將已作廢的國家秘密載體出售給廢品收購站或者個體商販;
22.涉密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應同等管理,須同時標註國家秘密標識;
23.調離、退休及調動工作時,必須將自己本崗位經管(辦)的秘密檔案、資料和使用的保密筆記本上交,或交單位作銷燬處理,離崗時須填寫一定期限內不洩密的保密承諾書;
24.不得隱瞞洩密事件,發現失、洩密事件要及時報告。網際網路使用保密管理嚴禁透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網路共享雲空間等方式,在網際網路上傳輸、儲存涉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