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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10212434787262

    FOB術語的解釋

      FOB術語的中譯名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其原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採用FOB術語,而改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的基本義務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並負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證或相等的電子資訊。

      (2)買方的基本義務

      按時租妥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元接運貨物,支付運費,並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給賣方充分通知。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環的一切風險。

      按合同規定,受領交貨憑斑點並支付貨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且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該定義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範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訂FOB進口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 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外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這一點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國對FOB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特別注意,由於加拿大等國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國商人簽訂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上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殘損。

      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它費用。

      此外,按FOB成交時,應明確裝貨費由誰負擔,在FOB條件下,由買方派船接運貨物,如屬件雜貨,通常採用班輪運輸,而班輪運輸的特點之一。是由船方負擔裝卸費,故買方不另外支付裝貨費,買賣雙方就沒有必要約定裝貨費由誰負擔。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貨物,為了節省運費,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在洽租不定期船運輸時,裝貨費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沒有包括裝貨費,則船方不負擔裝貨費,在此情況下,裝貨費窨由買方抑或賣方負擔,就應當在買賣合同中訂明,即在FOB後加列有關裝貨費由誰負擔的附加條件,以明確責任,這就導致FOB的變形。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下列幾種: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輪條件成交

    ,是指裝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並不是指FOB成交的貨物一定要用班輪裝運,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如賣方不願負擔裝貨費,可以在FOB後要求加班輪條件(Liner Terms)字樣,以明確賣方不負擔裝貨費,至於裝貨費究竟由買方還是船方負擔,則取決於買方租船時採用何種租船條件。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按此條件成交,賣言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外,以後的裝貨費用,賣方不予負擔,至於以後的裝貨費用究竟由賣言抑或由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合同的規定,按此術語成交時,如載貨船舶因港口吃水淺而不能靠岸時, 則賣方應將貨物駁運到載貨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凡屬駁運貨物的費用,仍由賣方負擔,這一術詰,在實際業務中使用的不多。

      為了使船上裝載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佈合理,貨物裝船後,需要進行墊隔和整理,此項作業叫做理艙,理艙費用由誰負擔,各國港口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為了明確責任和避免引起爭議,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應對理艙費由誰負擔作出明確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裝運費和理艙費,則可按FOB Stowed條件成交,按此條件成交,賣方不僅應負擔裝貨費,而且還要將裝到船上的貨物堆好碼好並進行合墊隔和整理,即還須負擔理艙費,如在FOB後未加理艙(StoWed)字樣,而租船合同又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理艙費由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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