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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31948753236

    唐代貴族階級,多養奴隸。莊園中之田地,當然使之耕種,然以地面遼闊,田多至千頃,自家奴隸,不敷應用,不能不利用佃戶,耕種田地,收其租稅,以供揮霍。此種佃戶,稱為客戶,或莊客。......士豪大族,收納逃戶(既客戶),留居莊上。結果致“客戶”二字,可作佃農解,莊園之大者,收容客戶,多至數百人,一家數口,集居一隅,於是在莊園之中,發生客戶所居之村落,後世稱農村為“莊”,稱農家為“莊戶”,稱農民為“莊家人”,其義殆起於此。(摘自歷史學家黃現璠著:《唐代社會概略》 ,商務印書館,1936年3月初版)

    佃農耕種地主的土地,但自有一定的勞動工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農業與手工業相結合的家庭經濟。這種小私有者的地位,使他們具有一定的生產積極性。佃農是封建地租剝削的主要承擔者。他們繳納地租,並服各種勞役,遭受繁重剝削。

    佃農與地主之間存在著依附關係。以中國為例,戰國時即已出現有依附關係的佃農。魏晉南北朝時,佃農庇廕於豪強地主,列入地主家籍,佃農要獲得自由,必須經過放免和自贖等手續。唐宋時代,佃農階層日益擴大,封建政權將他們列入戶籍,取得封建國家編戶的地位。從此佃農與地主之間的依附關係逐漸鬆弛。他們逐步取得一定的遷徙、佃田和退佃的自由。到清代,隨著定額租制和永佃制的發展,他們又取得一定程度安排生產的自由。加以押租制的流行,佃農與地主之間的關係,開始具有契約關係的色彩。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的調整,佃農的經營獨立性增強,其生產中的商品部分增加,家庭經濟擴大。完全意義的佃農,即自有耕畜、籽種、口糧、房屋等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佃農也相應增多。

    僱農。舊社會農村中的長工、月工、零工等。他們沒有或只有極少量的土地和生產工具,主要依靠出賣勞動力。

    農村中的無產階級。一般全無土地和生產工具,有些只有極少的土地和生產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賣勞動力為生。是農村中最窮最受壓迫剝削的階層。如中國建國前的長工、零工等。僱農受地主或富農的苛重剝削,勞動時間長、工資少、職業不固定,迫切要求革命。所以僱農是工業無產階級在農村最忠誠的同盟軍,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力軍。土地改革後,僱農分得了土地,這個階層也隨之消失。

    兩極世界理論分析指出,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關中是佃農制經濟形態;五代十國宋元明清時期,中原是佃農制經濟形態,中國的總體社會形態是佃農制經濟形態。[1]

  • 2 # 風景依然在人已非少

    佃農是指租用他人田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

    一般而言,農民因家人有病、災荒、婚喪開支等原因,用光積蓄,為債務所迫,只好賣出或放棄土地,變成佃戶。光景好時,農民會買來土地,佃戶會稍為減少;困難時則農民喪失土地,佃戶數目稍為增加。不過,如果土地太貧瘠,地租回報太低,願意買地的人不多,則佃戶數目也不會高。

    唐代均田制崩壞以後,地主和佃農廣泛出現。部分學者估計,宋代有34%的戶口是佃戶,和廿世紀的情況相同。當時北方、浙江東部和江西中部,是佃戶比率較低的地區。

    明清兩代,長江下游和東南沿海地區佃戶較多。明太祖沒收大量今日江蘇省地區地主的土地,田地歸官府管轄,佃戶地租從繳納給地主,改為繳納給官府。據學者估計,明代江蘇有略高於50%的田地出租,租佃率和廿世紀時相近。明末張獻忠的大屠殺,使四川和湖南二省在清代初期較為荒涼,有大量有待開墾的土地,佃戶較少。其後兩省佃戶漸增,到18世紀中,有50%-60%土地在地主手中,和廿世紀時的情況相似。

    民國時,大約有30%的農民是全無土地的佃戶。跟清代後期相較,佃戶數目接近或稍低。由於地主不易收到地租,當時也有其他投資的途徑,買地的資金沒有增長,佃戶數目亦大體不變。一般而言,佃戶在北方較少,南方較多。當中亦有例外,如山西山區佃戶較多,廣西、雲南有些地方佃戶又較少。

    從1949年後,佃農的身份徹底消失。 改革開放政策以後,農民承租國有土地的制度開始實行,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由於大陸只有土地國有的地權制度,事實上農戶定位類似國家的佃農,但不同真正的佃農,即需要上交的作物較少,政府也不可以輕易驅逐農民。但因為對於土地用途的限制,很多農民仍然不滿意,直到2006年農業稅徹底取消連類似佃農地位。

    在臺灣省,佃農自從實施375減租、耕者有其田和公地放領等政策後,佃農約佔農民總數為百分之八。2012年底臺灣省佃農戶數27,760戶,在臺灣省農牧戶總數779,375戶中,比例百分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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