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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46474828750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專案管理,確保專案工程規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基本建設專案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各類房屋新、改、擴建基本建設工程;

    (二)房屋室內外裝飾工程。包括一般修繕、內外飾裝潢、安裝電子監控等;

    (三)環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圍牆、大門、廁所、停車場、道路、院內綠化等。

    (四)土地徵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處室

    第四條基本建設專案按照資金來源實行分類管理。

    (一)政府投資類專案。主要為財政性資金投資,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建設的專案,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專案內容和規模建設,嚴禁擅自超規模施工。專案管理應遵循政府性投資專案管理規定。

    (二)自籌資金建設專案。主要為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建設的專案。

    第五條基本建設專案按照投資規模實行稽核審批。投資規模按照預算造價確定,工程決算造價原則上不得超過預算造價的130%。對於涉及重大隱蔽工程或變更專案對工程造價影響在5萬元以上的,需領導批准實施。

    第六條基本建設專案實行“六制”管理。

    (一)專案法人制。基本建設專案均需實行專案法人制,落實法人主體和實施管理責任。

    (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設專案均實行合同管理,一般專案建設合同應載明建設規模、施工週期、雙方權力和義務、違約責任、工程造價等要素,規模以上專案應採用建設部門監製的施工合同文字。合同中具體條款與招標檔案實質性精神不得矛盾或衝突。

    (三)預決算制度。基本建設專案均實行預決算制度,預算內容應包括所有施工專案,嚴格控制範圍外專案。工程決算必須經過審計鑑證,屬於政府性資金投資專案,必須經過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確認。

    (四)招投標制度。按照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規定,基本建設必須按照區政府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標,由招標辦統一招標。

    (五)工程建設監理制。基本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必須確定專人負責,落實現場施工管理員,規模以上專案單位應成立專案建設領導組。政府性資金投資專案和規模以上房屋新、改、擴建工程必須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監理。

    (六)竣工驗收制。基本建設專案竣工後,首先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自行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申請上級部門組織驗收,屬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專案,應會同發改、財政部門共同驗收,並提出書面驗收意見。

    第七條基建專案建設遵守許可制度。基本建設規模以上新建或改擴建房屋專案應在發改、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辦理相應建設施工手續,其程式是:

    (一)專案立項。按照專案計劃下達的建設內容和規模,向區發改局申請專案立項;

    (二)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新徵建設用地的,需向區土地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三)專案開工前。憑專案批准計劃、立項批覆和土地使用權證,向區住建局申請辦理“一書兩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取得“一書兩證”後再向住建局申請施工許可證。

    (四)專案開工。建設單位取得上述手續後方可開展專案施工。嚴禁未批先建。

    第八條 專案的變更管理

    (一)專案在建設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圖施工,原則上不得發生變更,如確需變更,應遵循科學、合理、真實、經濟和及時的原則,並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

    (二)嚴格執行工程變更的報審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不得擅自隨意進行工程變更,因擅自變更工程發生的費用及其他損失,將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其費用及損失由相關單位承擔;違反法律、法規的,將依法查處。

    第九條專案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一)專案資金支付手續。專案資金必須轉賬支付,禁止現金付款。建設單位支付專案資金應將款項匯入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賬戶,不得向個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具體是:

    1、一般專案工程款原則上在工程結束後一次性付清,付款時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清單、決算審計報告、工程款稅務發票、工程驗收報告等。

    2、規模以上專案。預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工程款稅務發票、工程形象進度證明材料;工程款結算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工程款稅務發票、工程預決算清單、決算審計報告、工程驗收報告等;支付質量保證金需提供施工合同、收款單位收款憑證等。

    (二)工程款的支付進度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約定付款。

    第十條建立衛生基本建設專案檔案。建設單位應在專案完工後建立健全專案檔案,長期保管。專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專案申請報告、專案計劃下達、立項批覆、施工圖紙、招投標檔案、預決算清單、審計報告、施工記錄等與專案建設有關的證明材料或檔案。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 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其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 2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管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專案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專案: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專案;


    (二)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專案;


    (三)跨地區並對全國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專案;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專案;


    (五)其他骨幹專案。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確定,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實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餘地、防止資金分散、保證投資落實和資金供應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和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建設專案進行平衡後,每年可以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提出列為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申請。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在所申請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預備專案;在所申請專案批准開工後,正式確定國家重點建設專案。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和國家重點建設預備專案確定後,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佈。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建設工期,安排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年度投資計劃。


    第七條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實行建設專案法人責任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專案法人負責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籌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


    建設專案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合同,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專案的建設進度,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第九條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裝置儲備資金,各有關銀行和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第十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在安排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年度投資計劃時,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建設過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建設資金以及裝置儲備資金。


    第十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與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徵地有關的協調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裝置採購,由建設專案法人依法公開進行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但是,按照規定經批准可以議標、邀請招標的除外。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投標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甲級(一級)資格(資質)。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中標單位,未經建設專案法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轉包或者分包。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對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電力、交通、郵電、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訊和用水、用熱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五條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供應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所需的裝置、材料,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家重點建設專案收取費用;但是,法律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建設專案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建設情況和資料,並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和銀行。


    第十八條 為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直接配套的專案,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建設進度,同步進行建設。為配套的專案提供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按照專案的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建成並經過試運營,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其他有關檔案,由建設專案法人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的,經過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案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建設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撥付國家重點建設專案資金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地方投資的部分連續兩年未按照規定撥付的,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審批該地方下一年度的新開工專案。


    未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國家重點建設專案資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專案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擾亂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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