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食品安全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怎麼處罰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並按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1)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五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條進口食品及新增劑。第六十三條進口尚無國家標準的食品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荊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六)容器包裝汙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九)超過保質期限的;
(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新增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一、食品安全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食品安全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怎麼處罰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並按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1)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五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條進口食品及新增劑。第六十三條進口尚無國家標準的食品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荊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六)容器包裝汙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七)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九)超過保質期限的;
(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新增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