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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09924555355

    第一條 為實施排汙許可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國家根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


    對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對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對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登記管理。


    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填報排汙登記表,登記基本資訊、汙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等資訊。


    第三條本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劃分行業類別。


    第四條現有排汙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汙登記表。新建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汙之前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汙登記表。


    第五條同一排汙單位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張排汙許可證。


    第六條屬於本名錄第1至107類行業的排汙單位,按照本名錄第109至112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實施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只需對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不需要對其他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


    第七條屬於本名錄第108類行業的排汙單位,涉及本名錄規定的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者登記管理的,應當對其涉及的本名錄第109至112類規定的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汙登記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汙許可證:


    (一)被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於250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於500噸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於30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於10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於0.5噸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於30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汙染物汙染當量數大於3000的。汙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


    第八條本名錄未作規定的排汙單位,確需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其排汙許可管理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第九條本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並適時修訂。


    第十條 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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