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幸運常伴168
-
2 # 風雨
農業設施用地建設標準:
(一)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專案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
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生產設施佔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佔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佔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佔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各省(區、市)農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有關標準、本地區設施農業發展型別和特點,本著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減少對耕地佔用與破壞的原則,對設施建設標準做出指導性規定,對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科學制定用地標準。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應嚴格控制,省級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不高於上述規定限額的具體標準。
(三)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範圍。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專案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因設施農業專案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並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四)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同時透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法律依據
回覆列表
設施農用地只能由一般農田劃定,設施農用地固定建築不能高於總面積10%,設施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多種經營,設施農用地必須符合鄉鎮產業結構。
種植類農業設施用房,每個棚配套20平方米。
養殖專案設施用房,10畝以下配套60平方米。
大型標準工業化養殖專案,設施用房可以達到用地面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