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假結婚證的判刑一般是三年的。關於“辦假證”,刑法有明確規定,即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沒有對製作或購買假證在數量上規定明確的觸刑標準。正因如此,從司法實踐上看,只要製作一張假證、一枚假公章,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以及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另有《居民身份證法》第17條則規定,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兩高於2001年7月頒佈《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80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而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今社會用人單位對證件過分依賴,鑑別證件真偽的意識還比較淡薄,這也是假證大行其道的原因。製售和使用假證,屬於嚴重違規,甚至違法,應進行嚴肅處理。然而,現實情況卻是,針對假證違法行為,除了製售假證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之外,對於使用假證的單位和個人,鮮見有受到查處的例子。可見,假證現象氾濫,緣於有關職能部門在監禁上嚴重缺位,基本上處於放任自流的無序狀態,必須引起警惕和反思。
因此,治理假證現象,不但要從打擊製假源頭做起,還要從防範體制漏洞做起。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註冊登記制度,在辦理初始註冊時,應嚴把准入關,將人事檔案存檔證明,並作為必要條件,堵住使用假證的漏洞。同時,透過執業資訊網的信用檔案,建立執業師信用檔案及不良行為記錄,加大對執業師監管力度。特別是,認真執行現有的法律法規,抓緊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嚴格的准入制度、執業監管制度及市場清除制度、公平交易保障制度、懲戒制度等,完善執法監督體系,使依法管理具有可操作性,確保執業管理有序執行。
對於假結婚證的處罰,首先涉及辦理假結婚證的相關人員,是需要被罰款的,然後根據案件的嚴重性,看有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更多的時候是根據此案件是否帶來不好的社會反映。如果證據確鑿,並且社會輿論較大的話,那麼涉案人員都是會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一般是三年刑期的。
對於假結婚證的判刑一般是三年的。關於“辦假證”,刑法有明確規定,即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沒有對製作或購買假證在數量上規定明確的觸刑標準。正因如此,從司法實踐上看,只要製作一張假證、一枚假公章,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以及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另有《居民身份證法》第17條則規定,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兩高於2001年7月頒佈《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80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而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今社會用人單位對證件過分依賴,鑑別證件真偽的意識還比較淡薄,這也是假證大行其道的原因。製售和使用假證,屬於嚴重違規,甚至違法,應進行嚴肅處理。然而,現實情況卻是,針對假證違法行為,除了製售假證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之外,對於使用假證的單位和個人,鮮見有受到查處的例子。可見,假證現象氾濫,緣於有關職能部門在監禁上嚴重缺位,基本上處於放任自流的無序狀態,必須引起警惕和反思。
因此,治理假證現象,不但要從打擊製假源頭做起,還要從防範體制漏洞做起。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註冊登記制度,在辦理初始註冊時,應嚴把准入關,將人事檔案存檔證明,並作為必要條件,堵住使用假證的漏洞。同時,透過執業資訊網的信用檔案,建立執業師信用檔案及不良行為記錄,加大對執業師監管力度。特別是,認真執行現有的法律法規,抓緊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嚴格的准入制度、執業監管制度及市場清除制度、公平交易保障制度、懲戒制度等,完善執法監督體系,使依法管理具有可操作性,確保執業管理有序執行。
對於假結婚證的處罰,首先涉及辦理假結婚證的相關人員,是需要被罰款的,然後根據案件的嚴重性,看有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更多的時候是根據此案件是否帶來不好的社會反映。如果證據確鑿,並且社會輿論較大的話,那麼涉案人員都是會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一般是三年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