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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是政府機關對應公開的政府資訊的總彙編,主要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況、生成日期等內容,一般分為主動公開資訊目錄和依申請公開資訊目錄。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採用主題分類方法,將公開的政府資訊劃分為22個類別,即:國務院組織機構;綜合政務;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財政、金融、審計;國土資源、能源;農業、林業、水利;工業、交通;商貿、海關、旅遊;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科技、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體育;人口與計劃生育、婦女兒童工作;勞動、人事、監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貧、救災;民族、宗教;對外事務;港澳臺僑工作;國防;其他。
一、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縣級以上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三、市級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四、鄉(鎮)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稽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範圍包括哪些做了詳細的規定,政府需要主動公開的資訊按照政府機關的級別分為四種,不同級別的政府機關對於不同的資訊負有公開的義務,除此之外,政府資訊還要依申請公開,也就是說人們可以憑藉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材料到政府機關要求公開資訊。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既方便了公民行使監督權力,瞭解最新政策動向,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政府機關要公平公正的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