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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019146272333

    企業會計準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統一會計核算標準,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

  • 2 # 歲月號123

    企業會計準則的類別:

    1號——存貨準則;

    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

    3號——投資性房地產準則;

    4號——固定資產準則;

    5號——生物資產準則;

    6號——無形資產準則;

    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

    8號——資產減值準則;

    9號——職工薪酬準則;

    10號——企業年金基金準則;

    11號——股份支付準則;

    12號——債務重組準則;

    13號——或有事項準則;

    14號——收入準則;

    15號——建造合同準則;

    16號——政府補助準則;

    17號——借款費用準則;

    18號——所得稅準則;

    19號——外幣折算準則;

    20號——企業合併準則;22號——租賃準則。

  • 3 # 飛馬師兄

    企業會計準則第12條——債務重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第三條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第二章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八條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衝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衝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衝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十三條 債務重組採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衝減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再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條 債務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資訊: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三)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四)或有應付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第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資訊: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三)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佔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四)或有應收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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