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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3.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4.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接閃網、接閃帶或接閃杆,也可採用由接閃網、接閃帶和接閃杆混合組成的接閃器。接閃網、接閃帶應按本規範附錄B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簷和簷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20m×20m或24m×16m的網格;當建築物高度超過60m時,首先應沿屋頂周邊敷設接閃帶,接閃帶應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上,也可設在外牆外表面或屋簷邊垂直面外。接閃器之間應互相連線。
4.4.2 突出屋面物體的保護措施應符合本規範第4.3.2條的規定。
4.4.3 專設引下線不應少於2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和內庭院四周均勻對稱佈置,其間距沿周長計算不應大於25m。當建築物的跨度較大,無法在跨距中間設引下線時,應在跨距兩端設引下線並減小其他引下線的間距,專設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25m。
4.4.4 防雷裝置的接地應與電氣和電子系統等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並應與引入的金屬管線做等電位連線。外部防雷裝置的專設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4.4.5 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當其女兒牆以內的屋頂鋼筋網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層允許不保護時,宜利用屋頂鋼筋網作為接閃器,以及當建築物為多層建築,其女兒牆壓頂板內或簷口內有鋼筋且周圍除保安人員巡邏外通常無人停留時,宜利用女兒牆壓頂板內或簷口內的鋼筋作為接閃器,並應符合本規範第4.3.5條第2款、第3款、第6款規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於0.5m深,每根引下線所連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應按下式計算:
式(4.4.5)
2 當在建築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應按表4.4.5的規定確定。
表4.4.5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環形人工基礎接地體的最小規格尺寸
表4.4.5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環形人工基礎接地體的最小規格尺寸
注:1 當長度相同、截面相同時,宜選用扁鋼;
2 採用多根圓鋼時,其敷設淨距不小於直徑的2倍;
3 利用閉合條形基礎內的鋼筋作接地體時可按本表校驗,除主筋外,可計入箍筋的表面積。
4.4.6 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按50Hz電氣裝置的接地電阻確定,不應大於按人身安全所確定的接地電阻值。在土壤電阻率小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