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都應公開。
(三)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五)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一)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都應公開。
(三)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五)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