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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1998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正式實施。
立法的目的和意義有以下幾點:
1.範圍廣泛的建築活動需要有統一的行為規則
人類在廣泛的生產、生活的領域中,總是離不開建築活動的。中國在聯合國第二次人類住區大會上就提出,人居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適當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權利。當然,與住房一樣,人類在生產中也離不開要使用房屋,可以說,這是最基本的生產條件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產經營領域的擴大,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對房屋的要求也會提高,從而使建築活動的範圍日趨廣泛,並顯得更為重要。因此,在建築活動中就需要確立統一的規則,以保證有秩序的進行,使之為人們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從事建築活動的條件,在建築活動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則,違背這些規則所應承擔的責任等,都應當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並且這些規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即人人必須遵守。這就需要為建築活動制定法律,將建築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
2.建築活動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係必須依法調整
在建築活動中,形成了錯綜複雜的社會經濟關係,它們涉及的範圍很廣,又直接與各自的權利義務相關,比如,涉及到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就有建設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等,他們之間可以由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築材料供給、工程監理、工程驗收等事項而形成多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相互聯結,又相互制衡,它表現在招標發包時存在著的是競爭中獲取合同,材料供應中存在著的是利益與責任不能分離,工程監理中存在著的是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的監督,等等。這種一系列的不同內容、不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都應當依據法律所確定的規則形成,對這種關係的調整也應當是依據公認的有權威的規則,而不應當是某一方當事人的意願,或者是某一個部門單方面的決定,只有這樣才能公正有效地協調建築活動中的經濟關係,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築活動正常進行,所以,制定建築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並調整建築活動中的經濟關係,並依法加以調整。
3.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必須立法
建築市場是一個很重要的市場,它的秩序如何,直接關係到建築業能否健康發展,建築活動能否正常進行,當然,更嚴重的是建築市場的秩序混亂,會對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甚至會造成慘重的後果。近幾年來以多種形式反映出來的:建築領域中違法、違規現象大量發生;在一些地區,司法部門受理的案件中有關建築的佔有相當比重;一大批不夠資質條件或者就根本不具備資質條件的施工隊伍進入建築市場;對建築工程專案倒手轉包,層層盤剝,嚴重損害建設單位利益,致使建築工程中問題百出;出賣證照,亂借名義,濫收費用,串通勾結,越級設計、施工,強行分包,違規指定建築材料供應商;未經許可,擅自施工,隨意違反施工管理規定的,等等。對於這些違法違規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行為,必須整頓治理,其強有力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市場規則,建立建築市場的法律秩序,並以嚴格執法為前提來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這一切都表明必須制定建築法,以建築法為基本規範,來建立一個規範有序的建築市場。這樣,對建築業自身,對人民群眾,對國家都實屬必要。
4.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必須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從長遠來說是百年大計,人們特別重視,殷切地希望能獲得滿意的質量,在一個比較安全的環境中從事生產和進行生活;從當前情況看,人們對建築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備加關注,這是由於近幾年來連續發生或者暴露出多起建築質量與安全事故,尤其是頻頻坍樓,多人傷亡,財產損失的慘象,驚醒了億萬人。比如,一九九四年六月,深圳龍崗一幢宿舍樓倒塌,十一人死亡,七人重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川德陽一幢樓房倒塌,十七人死亡,六人重傷;一九九七年三月,福建蒲田一幢宿舍樓倒塌,三十二人死亡,七十八人重傷;一九九七年七月,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樓倒塌,三十六人死亡,三人重傷,這些不幸事件以及其他的一些類似事件,都引起了人們的強烈反映,此外還有大量存在的質量通病也經常引起人們的不滿和憂慮,從而在社會上普遍地要求保證和提高建築工程質量,防止質量事故,保障用房者的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手段是必須採用的手段,而且要從實際出發,有針對性,所以,不但應當制定建築法,並且在立法中要把重點放在保障建築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上。
5.對建築活動必須依法管理
在國家對社會經濟事務的管理活動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中,都必須對建築活動實行依法管理,這就首先要求有法可依,要求在建築領域中有一部反映國家意志的建築法,具有普遍約束力,在管理建築活動中作為依據,包括管理的權力,管理的範圍,管理的體制,管理的條件,管理的程式等,都依法行事,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盡職盡責地管好,而法律未作授權的則應防止管理上的隨意性,造成不適當的干預。應當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築業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