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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85463988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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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聰明的香瓜2E
(一)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經營者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透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
(二)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三)設施農用地使用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範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國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對設施農用地開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市縣開展衛片執法檢查自查中,對設施農用地的利用進行合規性核實,不符合規定的,計入違法用地予以糾正和查處。
(四)嚴肅查處設施農用地中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設施農用地跟蹤監管、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應嚴肅查處。
什麼是休閒農業?
根據農業農村部2017年11月聯合發改、工信、財政、國土等14部門聯合釋出的《關於大力發展休閒農業的指導意見》,休閒農業是現代農業的新型產業形態、現代旅遊的新型消費業態,主要形態包括休閒度假、旅遊觀光、養生養老、創意農業、農耕體驗、鄉村手工藝等。
二、休閒農業用地分類
休閒農業用地主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設施農用地,主要包括農業生產及相關配套、附屬用地;一部分為建設用地,即非農建設用地,主要包括產業發展配套建設的管理用房、酒店、民俗、會展等建築用地。
三、設施農業用地的管理辦法
根據國土資發〔2014〕127號《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9月到期),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具體管理體現在以下幾點:
1.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非農建設佔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
2.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3.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
各地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同時透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