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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498440368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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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709285635558
1、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抬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交通費賠償標準,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最低標準計算,乘坐公共交通車輛、火車硬座,輪船三等艙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認為特殊情況。傷情嚴重,行動困難確實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說明的,可以乘座救護車、計程車及軟座、臥鋪火車,但支付應以正式憑證(票據)為依據。的可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
4、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索賠交通損失費時,有人隨意開價,有的則是當時忘記保留髮票,事後用連號發票充數,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不相符。當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證據,法院才容易確認。
5、交通費支出的範圍:1)、受傷後送到醫院時的交通費用;2)、是在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治療時支出的交通費;3)、參加救護的人員的交通費;4)、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一)交通費的概念交通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因需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乘車乘船等交通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在交通事故的後果中,交通費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當受到賠償。
(二)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根據上述規定,交通費賠償額的計算以實際發生為標準。所謂實際發生的費用,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如果交通費用的支出屬於實際與受害人本人的就醫、配置殘疾用具等必要活動,以及與其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相聯絡,並且費用支出的標準沒有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一般交通費標準,則認為屬於實際發生且必需的交通費用。實際發生且必需的交通費用,由於必須和實際情況相結合,所以在確定方面可以靈活一些。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於交通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9項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3、《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0項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