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監測工作前,應收集被測 5G 行動通訊基站的基本資訊,包括:基站名稱、運營單位、建設地點、發射頻率範圍、天線支架型別、天線數量、執行狀態和天線離地高度等。
根據監測性質和目的,還可收集其他資訊,包括:經緯度座標、發射機型號、標稱功率、實際發射功率、天線增益、平均負載、天線下傾角(機械下傾角+電子下傾角)、天線波瓣寬度(水平寬度、垂直寬度)和天線方向圖等引數。
對同一站址存在其他網路制式的行動通訊基站也應收集同樣基本資訊。
4.2 監測因子
行動通訊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的監測因子為射頻電磁場,監測引數為功率密度。
4.3 監測布點
監測點位應佈設在行動通訊基站天線覆蓋範圍內的電磁輻射環境敏感目標處,並優先佈設在公眾居住、工作或學習距離天線最近處,但不宜佈設在需藉助工具(如梯子)或採取特殊方式(如攀爬)到達的位置。
建築物內監測時,監測點位可佈設在朝向基站天線的視窗(陽臺)位置,監測儀器探頭(天線)尖端應在窗框(陽臺)介面以內,也可佈設室內其它位置。監測儀器探頭(天線)與家用電器等裝置之間距離不少於 1m。
4.4 監測高度
監測儀器探頭(天線)距地面(或立足平面)1.7m。也可根據不同目的,選擇監測高度,並在監測報告中註明。
4.5 監測工況及 5G 終端裝置
監測時,被監測的行動通訊基站應為正常工作狀態,5G終端裝置應與被監測的5G行動通訊基站建立連線並至少處於一種典型應用場景。
監測時,監測儀器探頭(天線)置於監測儀器支架上,探頭(天線)尖端與操作人員軀幹之間距離不少於 0.5m,並與 5G 終端裝置保持在 1m 至 3m 範圍內;避免或儘量減少周邊偶發的其他電磁輻射源的干擾及監測儀器支架洩漏電流等影響。
4.6 監測讀數
每個監測點每次監測時間不少於 6 分鐘,讀取監測儀器的平均值。
4.7 記錄
4.7.1 基站資訊的記錄記錄
4.1 節中收集的相關資訊。
4.7.2 監測條件的記錄
記錄環境溫度、相對溼度和天氣狀況。
記錄監測日期、監測起止時間、監測人員、監測頻率範圍、監測儀器及探頭(天線)型號和編號, 監測儀器及探頭(天線)校準/檢定證書(報告)編號。
記錄監測時的應用場景,5G 終端裝置型號、數量、應用場景等。
4.7.3 監測資訊及結果的記錄
記錄現場監測點位示意圖,標註 5G 行動通訊基站天線、監測點位和其他已知的電磁輻射源位置。記錄監測點位名稱(或經緯度)、監測點位與 5G 行動通訊基站發射天線的垂直距離和與水平距離和監測資料。
監測時保留頻譜分佈圖。
現場監測記錄內容與格式參見附錄A。
5 質量保證
監測機構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監測點位的選取應具有代表性,應符合 4.3 節的要求。
監測儀器(包括天線或探頭)應定期檢定或校準,並在其證書有效期內使用。每次監測前後均應檢查儀器,確保儀器在正常工作狀態。
監測人員應經業務培訓,現場監測工作應不少於 2 名監測人員才能進行。監測時應排除干擾因素,包括人為干擾因素和環境干擾因素。
監測中異常資料的取捨以及監測結果的資料處理應按統計學原則處理。任何存檔或上報的監測結果應經過複審。
開展監測工作前,應收集被測 5G 行動通訊基站的基本資訊,包括:基站名稱、運營單位、建設地點、發射頻率範圍、天線支架型別、天線數量、執行狀態和天線離地高度等。
根據監測性質和目的,還可收集其他資訊,包括:經緯度座標、發射機型號、標稱功率、實際發射功率、天線增益、平均負載、天線下傾角(機械下傾角+電子下傾角)、天線波瓣寬度(水平寬度、垂直寬度)和天線方向圖等引數。
對同一站址存在其他網路制式的行動通訊基站也應收集同樣基本資訊。
4.2 監測因子
行動通訊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的監測因子為射頻電磁場,監測引數為功率密度。
4.3 監測布點
監測點位應佈設在行動通訊基站天線覆蓋範圍內的電磁輻射環境敏感目標處,並優先佈設在公眾居住、工作或學習距離天線最近處,但不宜佈設在需藉助工具(如梯子)或採取特殊方式(如攀爬)到達的位置。
建築物內監測時,監測點位可佈設在朝向基站天線的視窗(陽臺)位置,監測儀器探頭(天線)尖端應在窗框(陽臺)介面以內,也可佈設室內其它位置。監測儀器探頭(天線)與家用電器等裝置之間距離不少於 1m。
4.4 監測高度
監測儀器探頭(天線)距地面(或立足平面)1.7m。也可根據不同目的,選擇監測高度,並在監測報告中註明。
4.5 監測工況及 5G 終端裝置
監測時,被監測的行動通訊基站應為正常工作狀態,5G終端裝置應與被監測的5G行動通訊基站建立連線並至少處於一種典型應用場景。
監測時,監測儀器探頭(天線)置於監測儀器支架上,探頭(天線)尖端與操作人員軀幹之間距離不少於 0.5m,並與 5G 終端裝置保持在 1m 至 3m 範圍內;避免或儘量減少周邊偶發的其他電磁輻射源的干擾及監測儀器支架洩漏電流等影響。
4.6 監測讀數
每個監測點每次監測時間不少於 6 分鐘,讀取監測儀器的平均值。
4.7 記錄
4.7.1 基站資訊的記錄記錄
4.1 節中收集的相關資訊。
4.7.2 監測條件的記錄
記錄環境溫度、相對溼度和天氣狀況。
記錄監測日期、監測起止時間、監測人員、監測頻率範圍、監測儀器及探頭(天線)型號和編號, 監測儀器及探頭(天線)校準/檢定證書(報告)編號。
記錄監測時的應用場景,5G 終端裝置型號、數量、應用場景等。
4.7.3 監測資訊及結果的記錄
記錄現場監測點位示意圖,標註 5G 行動通訊基站天線、監測點位和其他已知的電磁輻射源位置。記錄監測點位名稱(或經緯度)、監測點位與 5G 行動通訊基站發射天線的垂直距離和與水平距離和監測資料。
監測時保留頻譜分佈圖。
現場監測記錄內容與格式參見附錄A。
5 質量保證
監測機構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監測點位的選取應具有代表性,應符合 4.3 節的要求。
監測儀器(包括天線或探頭)應定期檢定或校準,並在其證書有效期內使用。每次監測前後均應檢查儀器,確保儀器在正常工作狀態。
監測人員應經業務培訓,現場監測工作應不少於 2 名監測人員才能進行。監測時應排除干擾因素,包括人為干擾因素和環境干擾因素。
監測中異常資料的取捨以及監測結果的資料處理應按統計學原則處理。任何存檔或上報的監測結果應經過複審。